发展中国家通常不具备发达国家那样完备的法律体系,其法律经常处于频繁的立、改、废状态,以此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于哈萨克斯坦来说,这个问题也同样存在。该国经常以总统令、政府令等方式来解决具体问题,频繁的法律变动,难免会损害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以农产品出口为例,根据中国驻哈大使馆经商参赞处网站提供的信息,该国动辄禁止植物油、油类作物种子、荞麦、面粉或者其他粮食出口,这大大增加了对哈萨克斯坦农业投资的经营风险。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哈萨克斯坦腐败问题比较严重。在透明国际 2017年1月发布的“2016年国际清廉指数排名”中,哈萨克斯坦在全球 176 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131 位。[22]反映在执法上,哈萨克斯坦政府机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法律上的投资优惠政策往往在实践中得不到落实。在司法上,2004年12月,新修改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仲裁庭法》才赋予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效力。此前,哈萨克斯坦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得不到法院的执行,仲裁庭几乎处于瘫痪状态。[23]另一方面,哈萨克斯坦法院也没有给投资者提供可信赖的争端解决机制。Scott Horton 是曼哈顿一家公司的分析员,他指出,“哈萨克斯坦的法官擅长法律分析,熟悉法律知识,他们对于事实的控制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幸的是,他们的裁决往往跟事实和法律都没有关系”。[24]以 ICSID 涉哈萨克斯坦投资仲裁案件为例,中心现已审结的涉哈萨克斯坦案件共有 8 起,中心官网上有资料的案件共有 3 起,其中之一即涉及法院司法腐败和不当影响(corruption and undue influence)。[2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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