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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外资企业设立风险:了解企业组织形式及哈萨克斯坦有关法律

更新时间:2025-01-06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主要有绿地投资、合资企业和兼并收购三种。具体来说,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补充责任公司、农业合伙公司、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组织形式。了解这些差异是防范外资企业设立风险的前提。哈萨克斯坦有关外资企业设立的法律主要有 2003年5月修改的《股份公司法》、2000年12月颁布的《农业合伙公司及其协会(联合会)法》和 1998年4月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法》等。

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主要有绿地投资、合资企业和兼并收购三种。结合农业投资的特点,我国企业投资哈萨克斯坦农业可以绿地投资和合资企业为主,以兼并收购为辅。具体来说,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补充责任公司、农业合伙公司、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组织形式。当然,哈萨克斯坦法律关于公司的含义、设立条件、公司责任、股东责任等的规定和我国的相关规定有很大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是防范外资企业设立风险的前提。

哈萨克斯坦有关外资企业设立的法律主要有 2003年5月修改的《股份公司法》、2000年12月颁布的《农业合伙公司及其协会(联合会)法》和 1998年4月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法》等。哈萨克斯坦《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5万个核算单位(一个核算单位为 872 坚戈),约合人民币 88万元;如公司的资产大于 100万个核算单位,股东人数超过 500 人,则定义为人民股份公司。农业合伙公司的特点是建立在会员制基础上,每个成员有一票表决权,即表决权的行使独立于成员所缴纳的股份费。[19]所谓补充责任公司,根据《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是指参股人以其缴纳的注册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按其所属份额的倍数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参股人的最大责任限额在章程中规定;如果组建文件中没有规定其他程序的话,一个参股人破产时,其责任将按投资份额的比例分配给剩余各方。

比较上述规定,我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可能更适宜于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农业投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注册机构为司法部及其下属地区机构;实行法定资本认缴制,首次认缴的金额不少于注册资本的 25%,并不得低于最低法定资本金(100 个核算单位,约合人民币 1760 元);须有公司章程和创建协议,公司章程须使用俄语和哈萨克语;外国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还应补充经认证的外国法人创建文件副本,经认证的可以证明创办者外国法人合法身份的工商登记册或其他文件,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出具的法人已纳、未纳税费或其他应纳费用情况的证明等。[20](www.xing528.com)

一般来说,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往往具有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其无论采取哪一种直接投资方式都有可能违反东道国的竞争政策。为防止由于经营者联合行为导致的自然垄断,2008年8月修改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竞争保护署即反垄断署)对市场份额超过 35%的市场实体的设立,具有支配(垄断)地位的市场实体的重组,具有支配(垄断)地位的市场实体的清算,进行必要的国家监督。此外,如果收购对象是具有支配(垄断)地位的市场实体 2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其他市场实体账面价值 10%以上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者是决定市场实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行使市场实体管理机构职能的权利,须经反垄断机构的批准。[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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