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属于自然垄断和国家垄断部门,其融资、建设、运营、管理有其独特的特点,对法律和规制保障有较高的要求。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国家中对外资开放度较高的国家,制定了多项外资保障及税收优惠措施,但对外资并非没有限制,在外资法中建立了审批制度,以把握外资投向,引导外资投入本国亟待发展的重点行业和领域,限制外资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除此之外,还有多项法律对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融资活动进行约束和调节。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铁路建设运营、从事公路活动均实行许可证管理和招标制。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许可证法》[5]第二章第九款规定,必须强制实施许可证制度的活动种类包括“通过铁路、轮船、海轮、飞机运送旅客和货物,通过汽车过境运送旅客和货物,各种方式运送危险货物,空中工作”,“对铺设铁路路基和路面建设、铁路供电网的安装均实行许可证管理”。
2.哈 萨克 斯 坦《铁 路运 输 法》规 定,对 与 铁 路 运 输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服 务、工程、产品必须实施资格证书管理,对个别经营活动实施许可证制度管理,对车辆进行国家登记注册。根据哈萨克斯坦《公路法》,公路建设运营由国家统一管理。
3.哈萨克斯坦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需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包招标信息刊登在当地《Бюллетень(bulletin)》(公告,每周五期)报纸上,同时哈萨克斯坦政府采购网 http://goszakup.gov.kz 也会登载《Бюллетень》的全部招标信息。哈萨克斯坦没有《招标法》,规定招投标的主要法律文件包括《国家采购法》《地下资源开采作业中商品、工程服务采购规定》及《“萨姆鲁克-卡泽纳”基金会商品、工程服务采购规定》[6]等。
4.哈萨克斯坦《特许经营法》规定,其特许经营覆盖哈萨克斯坦国内所有经济部门(领域),但列入哈萨克斯坦总统确定的清单中的对象除外。外资从事铁路、公路等通道建设、运营要获得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期为 30年。(www.xing528.com)
5.哈萨克斯坦政府制定了国内基础设施、工业和住宅等领域的发展规划,并鼓励外资进入。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不论内资还是外资,在哈萨克斯坦投资都将享受统一的特惠政策。
6.《哈萨克斯坦至2015年运输战略》提出,在国家对运输基础设施项目拨款的同时,应吸引发展机构(哈萨克斯坦开发银行、创新基金)、其他国内和国际金融组织发展机构(欧洲复兴与开发银行、亚洲发展银行、世界银行、美洲开发银行及其他)参与。哈萨克斯坦吸引外来投资参与铁路建设主要模式为国家(提供土地、优惠建设和运营条件)、铁路部门(即哈萨克斯坦国家铁路公司提供部分资金、设计、技术支持、专家等)、私人资本(主要投资),按照占股的方式合作。这一政策导向为放开铁路、公路建设运营市场提供了宏观环境。目前众多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已经参与到哈萨克斯坦各行业工程建设中,外国承包商约占其承包工程市场的 21%。
目前哈萨克斯坦的交通物流体系只是从技术层面在发挥作用,还缺少具体的法律保障。因此只能靠现行的法律(《哈萨克斯坦交通法》《哈萨克铁路运输法》《哈萨克海关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来调节过境运输和交通物流问题,而这些法律还需要进行一系列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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