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利润表项目所进行的审查,是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准绳,审查公司利润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对利润表项目的审查如下,见表8-2。
表8-2 利润表项目的审查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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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8-3】查账人员小唐在审查大宇公司2011年10月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时,发现本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了许多,但“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这一栏却没增加多少,进一步审查,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发现10月14日第36#付款凭证摘要为“退货款”120 000元,结算方式为委付。该笔货款收款时间为10月10日,记入第15#收款凭证。在4天时间里发生退货,查账人员怀疑有假退款行为。查账人员首先调出第15#收款凭证,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0 000
贷:应收账款 120 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付款单位为湖南某厂。调阅第24#付款凭证,其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所附原始凭证两张,一是此公司业务部门开出的退货发票(即红字发票),一是此公司财会部门开出的转账支票,付款人为湖南某厂代理处。查账人员分析,此公司从湖南收款为何把退款转到本市代理处,决定追查支票去处。银行证实,该款项转到甲公司账号上,经调查,甲公司根本不存在。同时与湖南某厂电话联系,湖南某厂表明根本没有发生退货业务。
查账人员小唐断定此公司利用银行的漏洞或其他原因,开设了黑户,隐瞒收入,存入“小金库”或私分,同时逃避税收。查账人员拿出了全部证据后,公司财务经理供认甲公司账户是该公司王某利用同银行工作人员的关系开设的,为发放奖金和支付回扣做储备。甲公司账户余额20万元全部为甲公司所有。
此公司开设黑户的全部收入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全部收回并撤销所谓的甲公司账户。收回余款20万元时,应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 000(www.xing528.com)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例8-4】安恒集团公司对所属大宇公司2010~2011年度利润表项目进行审计,发现大宇公司通过联营形式,少计应得联营利润180 000元,联营利润哪里去了?
查账组开始调查工作,一张不附结算清单的50 000元收款凭证引起了负责查账的李经理的注意。
在往来账项中,李经理查阅了2010年度“应收账款”,发现7月15日转账凭证反映:大宇公司收到大中市田野公司联营利润50 000元,大宇公司的会计记录是:
借:应收账款 50 000
贷:本年利润 50 000
但这张凭证没有附联营利润分成结算清单。为了查证,李经理通过口头询问,向大宇公司财会人员了解联营业务及收入问题,但有关人员只是按照账面情况反映,不谈实质性问题。
为此,李经理到联营对方单位进行查证,情况是:大宇公司与县蓝天公司双方有联营协议,联营业务主要是重油和沥青。双方七三分成,即大宇公司七成,县蓝天公司三成。联营企业共获得利润340 000元,按七三分成,大宇公司可得238 000元,并已付清。
李经理查证县蓝天公司联营利润支付情况,发现如下问题:
(1)2010年6月18日第13号凭证。“其他应付款——大地公司”汇材料款128 000元。大宇公司收到此款后,记入“其他应收款——县蓝天公司”贷方。
(2)2010年9月27日第29号凭证。“其他应付款——大地公司”汇货款50 000元。大宇公司收到款后,同样记入“其他应收款——县蓝天公司”户作借入款项入账。
(3)2010年12月31日第56号记账凭证。“其他应付款——大宇公司”代大宇公司汇货款40 000元至大中市某贸易公司。
(4)2011年6月3日第3号凭证。“其他应付款——大宇公司”代大宇公司汇货款20 000元至大中市田野公司。
以上表明:县蓝天公司作为联营一方,在联营利润分成和支付上均按双方协议办理,将应分给大宇公司的238 000元,分四次分别汇至大宇公司及大中市田野公司和某贸易公司三个账户。
李经理派查账人员追踪查证发现:大宇公司在2010~2011年度财务决算中只反映联营利润50 000元,其他188 000元中的60 000元(40 000+20 000)在大中市两个公司账户中。128 000元仍挂在公司账户,作“其他应收款——县蓝天公司”入账。
查账组对少计应得联营利润问题作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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