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下面列出的几类物品(详见DGR2.4.2)以外,《万国邮政联盟公约》禁止航空邮寄其他的危险品。各国邮政部门应保证在航空邮件的运输中切实遵守《万国邮政联盟公约》中的有关要求。
这些例外的物品如下:
(1)患者标本。患者标本是指用于研究、诊断、调查、疾病治疗和预防等目的,而进行运输的直接采集自人体或动物的,包括但不限于排泄物、分泌物、血液和其成分、组织和组织液浸取物,以及身体部位等(详见DGR3.6.2.1.4)。患者标本必须依据DGR3.6.2.2.3.6有关条款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记。
(2)感染性物质。仅限于按包装指南650包装的B类感染性物质(Category B,UN3373),以及作为这些感染性物质(UN3373)冷却剂的固态二氧化碳(干冰)。
(3)放射性物质。仅限UN2910和UN2911的放射性物质例外包装件,前提是该种放射性物质的活度不超过DGR表10.3.C中允许的十分之一,且必须无次要危险性。包装件必须标记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radioactive material-quantities permitted for movement by post(允许以邮件方式寄送的放射性物质数量)”字样,粘贴放射性物质例外包装件标签(DGRFigure7.4.G/10.7.8A)。有关文件的条款要求(DGR10.8)对此不适用。(www.xing528.com)
(4)安装在设备中的锂离子电池(UN3481)。符合包装说明967第Ⅱ部分规定,单个包装中不得超过4个电池芯或2块电池。
(5)安装在设备中的锂金属电池(UN3091)。符合包装说明970第Ⅱ部分规定,单个包装中不得超过4个电池芯或2块电池。
指定邮政经营人将危险品装入航空邮件并进行航空运输的程序,必须获得邮件接收地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指定邮政经营人在邮件中接收上述(4)和(5)的锂电池前,必须获得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
指定邮政经营人的员工必须依据其职责完成DGR1.5.C规定的危险品培训。指定邮政经营人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必须由经营人所属国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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