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方面
我国民航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运输国际公约和国际标准,包括联合国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芝加哥公约》附件18之《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及其《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简称《技术细则》或TI)是法律性文件,必须强制执行,每两年更新发行一次。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危险品规则》也是国际危险品航空运输业通行的技术标准。《危险品规则》的基本内容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技术细则》保持一致,又考虑了国际上各种新型化工产品和最新高科技产品的运输安全标准,在我国及全球危险品运输操作部门广泛使用,它每年更新发行一次,新版本于每年1月1日生效。
第二个层次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与危险品运输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第三个层次是我国民航局制定的危险品规章。现行有效的是2016年5月14日起正式施行的《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42号令)。其中,部分管理思路采纳了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先进管理制度和经验,同时也强调了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现状和发展方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该规定的宗旨是,确保我国的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在有序开展的基础上逐步与国际接轨,可行性与先进性并重。
为确保上述各层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我国民航局又在《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危险品监察员手册》。这本手册是危险品监察员开展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指导。此外,我国民航局还制定了《危险品手册样本》和《危险品训练大纲样本》等,为航空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运输许可和开展危险品运营提供指导。这些手册和样本等材料的编写,既吸取了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手段,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和已有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特点。(www.xing528.com)
(二)监管方面
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监管职责在民航局运输司,主要负责我国民航危险品运输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监管工作的统筹安排、危险品运输的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以及特殊危险品运输的批准和豁免等。全国各地区管理局和各地方安全监督管理局的运输处,按照职责划分负责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日常监管工作,包括受理和审批国际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运输许可等。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危险品运输管理室主要承担技术支持工作,协助运输司进行政策研究和技术咨询等。
民航局于2004年和2011年先后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运输处设立专职的危险品监察员,并配备兼职的危险品监察员,从人员上保障本地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这标志着我国民航危险品监察员制度的确立。
在管理工作中,民航局实施危险品运输许可制度和持续监督检查制度,以确保民航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持续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确保航空经营人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及《技术细则》的要求,按照经营人自己的《危险品运输手册》实施运行;确保各航空经营人及机场部门对有关危险品事故的处置程序、方案熟悉,人员训练到位。对于危险品航空运输中的违法事件,民航局还制定了事故调查与报告制度,监管部门均设立了事故报告电话并对外公布。与此同时,民航局实施的安全审计工作也有针对危险品运输管理方面的检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