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民用航空法
中国民用航空法的第一百零一、一百九十三、一百九十四、一百九十五条条款是关于危险品运输的。
(二)《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以及三个配套管理文件
1.《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简要介绍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42号)于2016年5月14日实施。其要点如下:
(1)本规则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2)中国民用航空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一般规定。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并根据许可内容实施。
(4)托运人。
①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②托运人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者合成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对即将托运的危险品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以及提供真实准确的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③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
④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向经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运输文件,文件中应当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危险品运输文件中应当有经危险品托运人签字的声明,表明其已按运输专用名称对即将托运的危险品进行了完整、准确的描述并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了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托运危险品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必要时,托运人应当提供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或者经营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鉴定书。托运人应当确保危险品运输文件、物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或者鉴定书所列货物与其实际托运的货物保持一致。
⑤在进行国际航空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危险品运输文件应当加用英文。(www.xing528.com)
⑥托运人必须保留一份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至少24个月。上述文件包括危险品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以及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的补充资料和文件。
⑦托运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⑧托运人的代理人代表托运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有关托运人责任的规定。
2.《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配套规范文件
(1)《地面服务代理人危险品航空运输备案管理办法(AC-276-TR-2016-04)》。
(2)《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AC-276-TR-2016-02)》。
(3)《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管理办法》(AC-276-TR-2016-03)。
(三)国家相关危险品法律法规
危险品航空运输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因为其他规章也可能对危险品运输有影响。可登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安全技术中心网站查询相关法规和文件。相关的法规和文件主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依据为ICAO的附件17)。
(3)《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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