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并抄送行政院议决案及原提案一件。再查阅抄送行政院议决案内,对于拨给奖金一项,已经决议从缓,核拨借建筑厂屋款项办法第三款利息项下有:此款由奖励项下返还之;第五款保证项下有:可将奖励项下之余款抵补;等字句,核与行政院议决案不符,自应删除。
财政部公函 税字第35154号
案准贵会二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二六)密字第六八三二号函:以补助上海工厂迁移内地一案,关于迁移补助费,业经陆续拨交,其由政府代商银行抵息挪借之款尚未动借,现在上海迁出之工厂已到武汉者甚多,亟待建筑复业,请根据决议先向银行商借200万元,以应急需。等由。并抄送行政院议决案及原提案一件。准此,正核办间。嗣准二十六年十一月五日(二六)密字第七一一五号函同前案,附抄拨借建筑厂屋款项、迁移厂家建筑费借款、流动资金调济等办法及中国工业原料购料委员会革章、监督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记录各件,过部。查代商银行息借款项,为各厂商移设建筑之需,系经院会决议有案,自应依照办理,业由本部照录原送拨借建筑厂屋款项及迁移厂家建筑费借款两办法,密函中中交农四行联合办事处商洽,一俟见复,当即奉达。再查阅抄送行政院议决案内,对于拨给奖金一项,已经决议从缓,核拨借建筑厂屋款项办法第三款利息项下有:此款由奖励项下返还之;第五款保证项下有:可将奖励项下之余款抵补;等字句,核与行政院议决案不符,自应删除。相应先行函复,即希查照为荷。此致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资源委员会
部长孔祥熙(www.xing528.com)
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资源委员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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