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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商沙逊、安利等洋行债权阻拦武昌第一纱厂拆迁的有关文件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去年年终归还128万元余外,该厂截至停工之日止,现尚欠英商债款本金约560余万元,积欠利息约286万元,两共850余万元,除以复兴本年盈余依照合同可偿还约300万元外,尚欠500余万元。又令复兴纱厂协助迁移。同日第一纱厂呈复,已函债权人商确等语。目前债权人对迁移原则尚未赞同,但即能赞同,如建筑费尚无着落,恐亦难具体实现。目前自可仍先劝告债权人对于迁移原则接受,再行磋商具体办法。

英商沙逊、安利等洋行债权阻拦武昌第一纱厂拆迁的有关文件

(1)翁文灏致蒋介石代电稿(8月30日)抄八月卅日汉发178号呈委员长代电

委员长钧鉴:关于拆迁武汉各纱厂,除已另电陈报申新、裕华、大成、官布局四厂拆运情形外,其第一纱厂规模最大,因有英商沙逊洋行、安利洋行,及浙江兴业银行债务关系,故由本部工矿调整处会同有关机关、先令承租之复兴实业公司,将童工、女工随同他厂一律疏散停工,再议拆迁机器办法。经饬该厂将英商债务关系之各项合同文件送处详加研究,并与该厂董事长周星棠面洽,得悉该厂产业业经抵押,并移归债权人管理。目前处置办法,似可分为二种,(甲)全部迁移;(乙)一部分迁移。(甲)兹先陈明全部迁移办法。有应行解决之问题二:(一)英商债务问题。除去年年终归还128万元余外,该厂截至停工之日止,现尚欠英商债款本金约560余万元,积欠利息约286万元,两共850余万元,除以复兴本年盈余依照合同可偿还约300万元外,尚欠500余万元。此款第一纱厂既无力偿还,该厂机器已依照契约归英商管理,事涉对外,自宜慎重办理。解决之法,拟由政府对英商债款与以本息之担保,因此项英商债款已经湖北省政府备案,其他各案不得援例。(二)迁移复工费用。该厂现有纱锭8.8万锭,布机1,200台,动力4,000千瓦,估计运往宝鸡,拆迁费及建筑、复工费用约需300余万元,势亦非政府协助不能举办。查本工矿调整处营运基金仅1,000万元,为协助内迁各厂迁移、建筑、购储材料及各省原有工矿之发展等,已付及允付款额甚多,所余无几。上述迁移、复工费用,为数过巨,实为该处资力所不及。如果必须全迁,拟恳钧座令由财政部拨款协助。(乙)局部迁移办法。第一纱厂已于去年付过英商债款128万元价值相当之机件、约纱锭2万锭,布机300台,拟先令第一纱厂及其租户复兴就此范围先行速即拆迁宝鸡,并催令速售成品,归还债款,续行迁移事实上能迁移之数量,自视武汉大局形势而定。

以上二种办法,究以何种较为妥善,谨请钧座早为核定训示,以便遵照办理。职翁○○叩。

(2)蒋介石致翁文灏代电(8月31日)

侍秘鄂字第2939号

汉口工矿调整处转翁部长勋鉴:第178号卅代电悉。第一纱厂事希先照乙种办法,迅即拆迁一部,仍一面向财部商洽,最好能办到全部拆迁为幸。中正。世侍秘鄂。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八月卅一日汉口发

(3)工矿调整处带略(10月)

第一纱厂拆迁交涉办理经过节略

(一)廿七、八、五 吴市长召集各机关工厂会议拆迁,关于第一纱厂(现由复兴纱厂租办)议决案如下:

复兴纱厂代表(祝庸斋)谓:本厂系前第一纱厂所有,闻该厂欠安利英借款900余万元,机件如何搬运,本厂无权主持。

决议:由政府与安利英洋行商洽办理。

(二)廿七、八、七 工矿调整处召集各机关、纱厂再商迁移具体办法,关于第一纱厂、安利议决如下:

复兴纱厂(即第一纱厂)迁移事,须等候吴市长与英商安利英洋行商洽后,再行决定办法。

(三)廿七、八、十四 工矿调整处令饬复兴及第一纱厂各将租约及借约呈处候核。

详情见节略,附后[略]。

(四)廿七、八、廿七 工矿调整处(用翁部长名义)折呈委员长,拟定先局部迁移,以后陆续分批迁移,至全部迁移为止。

查本问题有两层亟待解决之问题:(一)凡遇有租赁及债务问题之工厂,迁移时均有困难,因租户本不负有担任迁移费用之责任,厂主大都无力,而债权人亦必不肯担负迁移费用,其势非政府担任代筹不可。该厂规模太大,工矿调整处无完全担负之能力。(二)外债问题,势须妥为处理,不使政府处境困难,此为拟完上项办法之主要原因。

(五)廿七、九、一 奉委员长代电,先照(乙)种办法(局部拆迁),仍一面向财部商洽,最好办到全部拆迁。

(六)廿七、九、五 工矿调整处令饬第一纱厂先迁2万锭,及布机300台,并与债权人迅商。又令复兴纱厂协助迁移。(www.xing528.com)

(七)廿七、九、十二 复兴呈复遵令协助,但得债权人函开:查租约规定,在未得第一纱厂及敝行认可以前,尊处无权将任何部分之机件移动,务请据实呈复为祷。等语。

同日第一纱厂呈复,已函债权人商确等语。

(八)廿七、九、十六 艾黎(Rew alley)——行政院技术专员、主办合作协会——送来英总领事函,并附致翁部长函一件,内系抗议第一纱厂迁移事,请将命令予以修正。

工矿调整处因安利英洋行迄无回答,除已由第一纱厂转商外,并由张副处长兹闿偕同黄仁霖先往访该行白来恩君,亦以向沪请示为推辞,故又托艾黎君向英总领事商酌,请其劝告该行。据云渠第一次晤英总领事时,本极表示赞成,乃第二次往访,即未接见。随即接总领事函,并附致翁部长函副本,故特转达(查致翁部长函系直接寄渝)(附抄本)[缺]。

(九)廿七、九、廿四 翁部长函送英总领事驳复,并请转达英大使予以谅解(附抄本)[略]。

(十)廿七、九、廿二 军委会办公厅贺主任召各机关查询在汉工厂迁移情形,当由工矿调整处报告经过,当以工矿调整处以职权关系,无对外交涉之权,仍责成吴市长与英方交涉。

(十一)廿七、九、廿三 吴市长电话告知已晤英总领事,渠表示当再电上海请示。

(十二)廿七、十、十 吴市长函,转来英总领事复函内容(附抄本)[略]。

(十三)廿七、九、七 工矿调整处呈经济部转咨财政部,请担保安利英债务,并拨款充迁移及建筑费。

(十四)廿七、十、三 财政部函复经济部,迁移费请由工矿调整处酌借,建筑费向四行贴放会请求借款。

按迁移费须100万元左右,工矿调整处现存基金除已支配者外,已无余力全部担任,而四行贴放会借款,尤非短时所能成议。目前债权人对迁移原则尚未赞同,但即能赞同,如建筑费尚无着落,恐亦难具体实现。目前自可仍先劝告债权人对于迁移原则接受,再行磋商具体办法。

(4)翁文灏致蒋介石代电稿(10月16日)

代电 汉字317号

委员长钧鉴:武昌第一纱厂拆迁事,前遵照九月一日侍秘鄂代电指示,一方面由工矿调整处令饬第一纱厂及复兴实业公司先行局部拆迁,一方面咨商财政部对该厂所欠英商债款由政府予以保证,以期达到全部拆迁之目的。嗣准英国驻汉口总领事九月十五日函,对政府拆迁该厂命令提出异议,请予修正,当即据理驳复,请予谅解,并以1455号代电呈报鉴核各在案。兹复准汉口市政府转来英总领事致该市政府函略开:关于中国当局建议将第一纱厂机器迁运一事,兹再为申叙,即该项迁运实违反该厂与安利洋行所订之抵押合同,故此项拆迁办法不应实行。至关于该厂机器之损坏,曾向贵市长当面声明,倘该厂机器被非法分子或华方当局之自动而使其受有损坏,则中国当局须负其责。并再有声明者,如因日本人之动作致机器有所损坏,日本政府亦应负相同责任。等语。查工矿调整处前后督定拆迁郑州豫丰纱厂,武汉申新、裕华、大成、官布局各厂,并自行派员到上海迁运中央棉纺织实验馆机器,计共拆迁内地之纱锭约24万余锭,布机2,600余台。其原在湘、粤、滇、陕之纱厂尚有纱锭11万余锭,布机700余台,积极促令复工,亦有相当数量,而现在滞存武汉之其他方面重要机料尚多。衡以目前水陆运输能力,纵令英领谅解拆迁,车船吨位似亦未便尽运纱厂机件。今该英领既坚持未肯同意,如必须拆迁,惟有由政府命令强制执行。或近有职员建议,于必要时即予炸毁,又恐有损中英交谊,未敢擅专。对该纱厂之机件究应强制执行拆迁,抑以保障该厂机件不资敌用为条件,函复英总领免予拆迁之处,理合缕陈办理经过,请示祗遵。职翁文○叩。

(5)蒋介石致翁文灏代电(10月18日)

侍秘鄂字第3476号

汉口工矿调整处转翁部长勋鉴:第317号铣代电悉。武昌第一纱厂准以保障该厂机件不资敌用为条件,函复英总领事免予拆迁可也。中正。巧侍秘鄂。

中华民国廿七年十月十八日

[经济部工矿调整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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