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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兹闿关于汉口第一纱厂债权问题致翁文灏函及有关文件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月19日函部长钧鉴:继庸今日飞渝,想已晋谒。第一纱厂已于年初由英大使函达日方,已有定案云云。白来恩表示该厂所欠债务尚有850余万元之多。故在债权方面,认为仅足抵偿。至于厂产,债权人有抵押及管理权,均有合同规定。(丁)迁移及复工费用问题。在第一纱厂方面,即有意迁移而无实力。故去年仅还债128万元,安利即已不满。再第一纱厂如迁移成为事实,则仍须藉复兴之资力活动。但再经考虑,则第一纱厂

张兹闿关于汉口第一纱厂债权问题致翁文灏函及有关文件

(1)8月19日函

部长钧鉴:继庸今日飞渝,想已晋谒。带上第一纱厂节略,谅荷钧察。今晨职与周星堂、宋立峰晤面。其中仓库借款原以成品为抵押,但在一九三六年十月一日合同已改以财产作押,与职节略内所揣测正相符合也。

宋谈证明上海申新七厂(押与汇丰)、九江利中纱厂及中福之成例。日人对英人权利必可尊重。第一纱厂已于年初由英大使函达日方,已有定案云云。职签以武汉情形与上海等处容有不同,且如果陷落,即不没收亦断无复工之希望(宋对此层亦以为然,证明上海怡和纱厂每日用汽车送工人,复工之困难可知),则不如迁往他处。在我国范围内,仍可照常工作。全迁或局部迁移均可。后引福公司为例,宋颇动容,约好与安利洋行Brayre一谈。但谓渠与白来恩均不能作主,须请示上海云云。

下午蒋夫人再召会议,各厂主列席。当场议定纱厂捐20万元,再添10万元为加工人解散费每人十元之代价,共为20万元,按锭数分摊。厂家甚满意,惟刘君甚为不满,但蒋夫人已答应,亦无可如何也。蒋夫人后告贺衡夫,每一纱厂以迁为宜,因上海永安纱厂本为英国注册,现亦为敌人没收云云。职会后将所研究第一纱厂内容略为报告,并谓正与安利洋行设法接洽。蒋夫人尚为满意。节略亦已交黄仁霖、史良一份。但永安人告知为郭氏之生意,自不能与安利同论,将来交涉亦将如何,尚难逆料。职自当尽力劝说,容后再为陈报。仍请指示为祷,专肃敬颂崇绥。职兹闿谨肃,八月十九日。

(2)张兹闿与白来恩谈话纪录(8月23日)

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时张丽门、黄仁霖偕同安利洋行宋立峰往将一巴安利洋行访问白来恩,谈话要点如下:

(一)负债情形 原欠本息约974万余元,去年偿还约128万元,尚欠850余万元,内包括本金560余万元,利息286万元。白来恩表示该厂所欠债务尚有850余万元之多。根据一九二四年估计资产约值620万元。故在债权方面,认为仅足抵偿。张谓按目前外汇高涨,资产价值应已加倍,约在1,300万元左右,超过债额,为数甚巨。

白谓应按外汇法价,则价值较前并无变更,不能按外汇市价计算。因债务由于安利售予该厂机件而起,如因外汇黑市上涨,以致吃亏,则债权人亦难承认。目前正向该厂提商,按法价将债务折成外汇,尚未能得该厂同意。至于厂产,债权人有抵押及管理权,均有合同规定。本年二月间,亦经英国当局将一切情形备函并绘图通知厂方,证明上海申新七厂及九江利中之前例,自可无虞。

张谓借款虽由购买机件而起,但前订系国币借款合同,并未提及与购买机件有关,故安利洋行所提之办法,自无法律依据

(二)主张迁移之理由:

(甲)避免万一时有资敌之危险,所举上海申新七厂及九江利中纱厂之例,究无充分把握。

(乙)在目前政府因疏散工人,因无法开工,如万一沦陷,则更无在敌人势力下开工之可能。故开工可谓遥遥无期。如能内迁,则准能于相当期内(六至八个月)复工,与债权人有利无害。

(丙)在抗战期内,亟须在后方发展棉纺织工业,以应军民被服之需。如能内迁,则更可表现中英合作之精神。

(三)复兴实业公司之盈余,据白君声称,截至本年七月底,复兴盈余约400余万元。但该厂尚有存货甚多,如全部售出,则盈余可增200万元,故实在盈余在600万元左右。除去百分之十六公积金及红利外,可分配之盈余亦尚在500万元以上(按此数与本处估计相合,复兴故意积存棉纱,一则预备日后抬价,二则免目前盈余太高。可见前此所告本处盈余不达600万元之理由,当不足信)。如按合同以百分之六十还债,则可还300万元左右。又积欠利息之200余万元,现已商改为入股(第一纱厂股本原为300万元,现拟增至600万元,即以欠息入股)即改为入股,即不复成为债务矣。惟复兴坚持租约规定年终结账,尚未届期,故不能确定盈余,而存货又不肯售,以致迁延,而安利则本急于收账,如能使复兴从速售货及提前结账,亦为安利所乐闻也。

(四)办理之步骤及有关问题:

(甲)促进欠息280万元改为入股合同之签订。

(乙)催令复兴速售存货及提前结账。关于第二项,复兴能否据实报告存货及本处如何查核为较难解决之问题。

(丙)安利债款余额如何解决。给甲、乙两步进行后,估计安利债款当减至二百万元略强。其中除去浙江兴业银行(亦由安利代理)债款可以设法缓还外,实久安利债款当不达二百万元。债额既减至此数,如迁移后,仍使安利有抵押权,则债权之保障甚为可靠;但白君表示安利以收账为目的,如账不能还,则宁可使抵押品完全不动,如移至内地,则无法保管。惟此款如能筹还,则债务已不存在,可以自由处置云云。此款第一纱厂既无力清偿,如政府能贷予借款偿还之,因属最善。但事实上恐难办到。否则如政府能出为担保本息,则目前无须归还,似亦易得债权之同意。所谓政府担保,恐须由财政部主办,不在本处职权之内,故此意尚未便径向安利提出也。

(丁)迁移及复工费用问题。即使债务方面能加上述逐项解决,则迁移费将从何出。在复兴方面,因系承租人地位,对于保存厂房机器并无责任,不愿出资迁移。在第一纱厂方面,即有意迁移而无实力。债权人之安利,则一再声称以收账为目的,亦不肯再垫巨款。核计复工,即全迁宝鸡,亦非300万元以上不办。何况宝鸡是否宜于建此项大厂,亦系问题。如须分迁重庆,则两处合计非500万元不可。此款决非本处所能胜任。故经连日接洽,该厂之迁移,法律上已无可争论之点,而尚待解决者,实为所需款项之筹划也。

(3)8月25日函

部长钧鉴:昨肃寸缄当荷钧览。昨晚复探悉,安利与复兴对于存货不售,意见不能相同,由来已久。存货不售,以隐藏盈余,在去年已为复兴抱定之方针。故去年仅还债128万元,安利即已不满。职再事考虑,如强迫复兴从速售货,提前结账,其结果只是代安利促进收账,故安利实际上是利用机会收账而已。闻安利在沪早已大批预结外汇,故目前亦亟于收账,俾得将款用为收结外汇。似此则代安利收账,反致资金外流。在国家立场上,自不能视为善策也,此其一。

再第一纱厂如迁移成为事实,则仍须藉复兴之资力活动。如提前结账,分配盈余,则复兴之活动能力减少,此其二。

因此两层关系,故职又觉昨函所主张先从减低洋债入手,似非上策。

昨奉钧电示知陈参事意见,似乎应可以积极下令拆迁矣。但再经考虑,则第一纱厂既无负此重任之能力,而且无管理权。似此则交涉之对手方,既为安利,情形决不如此简单。故已拟命令,又未发下。

昨夜复就债权、财力、人力三方面着想,姑拟下列办法,陈候核定:

(一)去年已还债128万元,应要求安利release价值相当之机件,拆迁2万锭,立即办理。

(二)拆迁由复兴负责办理(援大成拆迁震寰例),似此则拆迁不多,速复工100万元已足,复兴应有力担负。(www.xing528.com)

(三)年底结账时,还债若干,即照此例再拆迁若干。

似此办法,则眼前无须大资力,复兴可易就范。而债权人仍留下6万余锭,抵偿债务,尚可有余,不必牵扯到减低债务问题,如时局允许,则年底仍可再拆迁。

为此项办法得邀我公同意,是否须先签呈委座再为磋商。职在此所最感困难者,实为无适当途径,可以事先征最高当局意旨,此事又乏成例,故不得不渎陈也(先接洽,后签呈,抑先签呈,后接洽?)

此事如照官场办法,则尽可根据政治部签奉批准之一项(前已电陈)下令第一纱厂迁移。该厂必呈复已移交债权人管理,及无资力。如此,则本处必又下令饬与债权人商拟具复。该厂必又呈复困难,并附安利洋行不允迁移之函。如此,则本处可呈部转外交部办理。惹大件事,全以公文了之。但恐非公意所许,故不得不就事实上,阻力最少,人力、财力之所能及,另谋可以速为推进之办法也。

如办法可以得邀我公同意,而又须先签呈后接洽,即请赐电,以便即将签呈早为拟就呈核也。专肃敬颂崇绥。职兹闿谨肃

八月廿五日

(4)9月3日函

部长钧鉴:第一纱厂事,连日经与各方面接洽如下:

(甲)第一纱厂董事长周星棠表示尊重政府命令,但费用无所出,如可筹得的款,愿遵办。

(乙)复兴代理董事长贺衡夫表示,租户不能担负费用,经说明系代第一纱厂垫款,由该厂承认此项债务,贺君表示,如由本届第一纱厂六成盈余内垫拨,似较便利。但此事须得债权人同意,恐办不到,仍须由复兴垫拨,以保全租约为交换条件。贺君尚未完全接受,正在考虑。

(丙)债权人安利洋行白来恩表示,兹事体大(1)事实上运输及筹款有无办法,在债权人自不愿再垫款。如其他方面垫款,万一要求第一重担保,则债权人变为第二重担保,则尤难同意。(2)债权人之利益保障,现尚欠850万元,本年度还款尚未照分。如拆迁2万锭后,则债权人利益,可否足抵,殊成问题。因债权人志在收账,而收账端赖营业获利,现勒令停工,以后无利可获,已深认为遗憾。若再拆迁一部分,则债权人利益更觉危险。

经签复第一点,运输已有车辆,(白谓有货存郑州,尚未能运来,对此稍有怀疑,经告已指定每日有一列车。)决无问题。关于筹款,则迁移2万锭,目前需款不多,可商诸复兴。至迁移垫款所占担保先后次序,自可磋商,总以不影响债权为原则,故第一点不成问题。至于第二点,则所余6.6万锭及900台布机,尽足抵债有余,而且本处督迁各厂,对于债约租约,均以维持原状为原则。故拆迁之部分,仍不失为抵押品,(此层各方均愿意,可以仍刷英国旗。)故债权人利益,亦不成问题也。职复阐明本处立场,一方尊重政府对外信用,但一方面仍应竭力保护本国人民利益。该厂财产目前价值,较债额超过甚多,武汉如遇有万一之变化,安利对于厂产,能否保护,如何可以保证,应请考虑。

白君答称:(1)保证虽不能明白给予,但自信有保全之能力。(2)关于维持债权、租户、业主三方面之关系一节,因属甚佳。但租户之复兴,实对于纱厂,完全外行,经营未尽得法。如迁称成为事实,仍令其主办,则前途殊属渺茫。最后表示,本人实无权可以立即答复,因尚有沙逊洋行及浙江兴业,即安利方面,亦须由等董事会决定。承晤谈见教,容与上海方面接洽再行奉告。等语。

经再告以时局甚为迫切,本处奉命办理,不能久候。白君允于最近期内答复。根据此种谈话情形,关键仍在安利,目前彼此谈话,仍系极端和平磋商。万一将来答复不能同意时,本处应采如何对策,自亦应预为考虑。

目前拟先办下列各项:

(1)由本处下令第一纱厂,饬令迁移,并饬与债权人商洽。困难已分途接洽,但系个人谈话形式,并无书面根据。在本处自应有书面上通知之必要。但命令内是否应将委座电令叙入,抑应仅以本处主动之口气下令,似应考虑。因委座原令口气不似可以对外传达者。而历次代电封面向系致钧座勋启字样,独此次代电系用密启两字,故不得不格外小心也。是否命令内应叙入委座电文,敬乞指示(电文前已电达,兹再抄奉副本)。

(2)同样令饬复兴,谓查该厂现归该公司租用,应仰会同该厂商定办法具复。先下此两道命令,如安利答复同意,顺利进行,自可由该厂等按商定办法具复。如安利答复提出异议,而当局抱定有强制执行之决心,则亦可以此两道命令为办理之张本也。所拟是否有当,及关于命令措词一节,尚乞标示为祷。专肃敬颂崇绥。

职张兹闿谨肃

九月三日

(5)经济部致工矿调整处训令(10月1日)

经济部训令 川工字第11244号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十月一日发

令工矿调整处

案准该处二十七年九月八日矿整字第1339号呈报:关于协助办理第一纱厂拆迁情形,当以本案既奉委座电饬会商办到,全部拆迁。等因。该处所拟处置外债,由政府担保,按照合同付还本息办法,实属必要。又该厂迁移复工,须拨款300万元,亦属事实需要。经抄同原附件,资请财政部榜办见复在案。兹准财政部第2466号代电开:大咨奉悉。查武汉第一纱厂迁移一案,军委会既意在全部拆迁,以防资敌,自应积极办理。至该厂所欠英商债款500余万元,除仍以该厂原有财产担保外,可由政府予以保证。所需拆运费67.4万元似应依照厂矿迁移原则,由工矿调整处于原拨调整基金项下,酌予补助。其购地建筑复工等费220万余元,系属营业投资。在此时期纱厂营业获利甚厚,应由该厂径向四行商请贴放,勿庸由政府拨助。准咨前由,相应电复,即希查照转知洽办为荷。等由。准此。合行令仰该处查酌办理,仍将办理情形随时具报为要。此令。

部长 翁文灏

[经济部工矿调整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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