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石灰窑工厂第一次会议纪录
一、日期: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时
二、地点:武汉卫戍总司令部会议厅
三、出席人员:交通部代表王洸 经济部代表彭荣宾 迁建委员会代表张连科 湖北省政府建设厅旷运文 既济水电公司裘孔殷 武汉行营秘三科朱若愚 爆破队阎夏阳、钟以文 兵站总监部尹伊中 工兵指挥部曾汉光
武汉卫戍总司令部叶其蓁、张麟舒、许宝光
四、主席:叶其蓁
五、纪录:李韶成
六、开会(如仪)
七、主席宣读委座密令
八、主席报告:
(一)已办各项
1.已由本部委派阎夏阳同志为爆破队队长,钟以文为爆破工程师。
2.已由本部令饬武汉警备司令部派兵一连,随爆破队前往担任警卫事宜。
3.已由本部呈请军政部发给爆破用材料(由阎队长派员径行洽领)。
4.已由本部密电大冶县向县长、鄂城县范县长,切实协助办理各工厂工人善后事宜。
5.已由本部密电该地驻军(第三集团军孙总司令稠萱,第二十九军团李军团长汉魂),协助阎队长办理一切事宜。
6.已由本部电请交通部准备拨大型载重驳船两只,大小火轮一只,随时交阎队长应用(此条有变更,参照讨论事项第1)。
7.已由本部垫款一千元作为办理经费(系依阎队长呈请)。
(二)工作分配
1.请交通部担任拆除铁路路轨并运输事宜。
2.请经济部担任大冶启新水泥厂及利华等煤矿机件拆迁之监督执行等事宜。
3.请迁建委员会担任拆迁汉冶萍公司一切机件事宜。
4.请湖北省政府建设厅担任拆迁湖北官矿局机件等事宜。
5.除拆迁者外,其应破坏者,即由爆破队担任爆破,并由工兵指挥部派相当官兵前往协助。
6.工人善后由武汉卫戍区兵站总监部派员负责办理,其要领如左:
(1)拆迁各厂之工人仍随厂迁地工作。
(2)被破坏部分之工人:甲、强壮者拨二千名归兵站总监部编组运输队,多余者交该团管区接收运鄂,补充新兵。乙、老弱者给资遣散(给资多寡于本会议决定之)。
九、讨论事项:
1.输运船只可否由武汉卫戍总司令部或各厂方直接向船舶运输司令部接洽拨派。(交通部提)
决议:(1)工作人员及爆破器材等输送船只(即前已办事第六),改由武汉卫戍总司令部函船舶运输司令部拨派。(2)各厂矿机件及随行工人等之运输事宜,仍由交通部负责统筹办理。(www.xing528.com)
2.关于商办各厂矿拆迁等事,应否先予警告或召集各厂矿主事人予以说明,以利执行案。——(行营秘三科提)
决议:(1)由武汉卫戍总司令部命令知照,限三星期内拆迁完毕。(2)此命令由阎队长派员面投并加以口头说明。
3.拆迁办法应顾虑情况,先拆迁主要机件(即所谓心脏部分),并注意爆破后所遗钢铁破片,勿使敌便于搬运。——(迁建委员会提)
决议:通过。
4.交通部拆除铁路路轨之时机,须注意厂矿之机件运输不生障碍。——(建设厅提)
决议:交通部转饬工作人员注意与各厂拆迁工作人员确保联系。
5.爆破工作应请工兵指挥部多派工兵予以协助,以期迅速案。——(阎队长提)
决议:工兵指挥部派官一员,兵二十名。
6.工人善后问题应考虑:
(甲)与迁移各厂随行之工人,厂方如以经费关系,不愿携带时,应如何。
(乙)破坏部分之工人,如不愿来汉当兵,应如何,并可否先令登记。
(丙)倘工人不满破坏其赖以生活之厂矿,因而发生意外时,应如何。
(丁)老弱工人之资遣费是否责令厂方(商办者)发给。
决议:(甲)俟与厂方接洽。(乙)应强制执行。(丙)已电令该地驻军协助,应确取联络。(丁)暂保留。除上述各项外,兵站总监部应再详拟办法呈核。
7.本日列席各员均以时间仓卒,无详细准备,且事体重大,亦应请示各该主官决定,可否另定日期再开会一次。——(行营秘三科提)
决议:(1)定本月三十日上午八时在武汉卫戍总司令部举行第二次会议(不另通知)。(2)第二次会议时,除本日出席人员的均列席外,并请各部分担任工作之主要人员列席,以资接洽。
8.本月三十日第二次会议时,对左开各事应请各部分决定具体办法。——(主席提)
(1)应迁移机件吨数估计。
(2)拆迁步骤(某种机件先拆,某种后拆)。
(3)担任拆除工作人员及器材之准备。
(4)需要他部分协助(连系)之事项。
(5)开始拆除日期及预定完毕日期。
(6)迁移地点之指定(经济部办)。
(7)工人善后及经费(资遣费)负担。
(8)运输工具(船只)之准备(交通部办)。
决议:通过。
十、闭会。
[资源委员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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