径启者:查迁移武汉之工厂,原经政府指定范围,并经监督机关核准补助者,得拨给地亩,曾经行政会议与工矿调整委员会及关系机关会议议决有案。惟迁到武汉以后,因各厂所需地亩情形不齐,大部分厂家所请求征收地亩之实价,颇超过行政院决议范围,前项拨给办法不便适用。为变通办理起见,经本会呈准工矿调整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所颁布原则,重定工矿调整委员会对迁鄂工厂购地补助办法,以资便利。兹附送该办法及请求书各【一】份,希即转发迁鄂各工厂。凡合于规定条件,愿在武汉购地复工者,无论以前曾否由上海工厂迁移监督委员会,或本会批准拨给地亩,概须按新定办法填具请求书,限于民国廿七年一月八日下午5时以前送到汉口一码头怡和大楼本会办公处,听候审核,逾期概不受理。务希迅行通知,一体照办为要。此致迁鄂工厂联合委员会
工矿调整委员会对迁鄂工厂购地补助办法[1]
第一条 凡曾经行政院及本会与关系机关议决拨给地亩有案,及经本会审核特准补助之迁鄂工厂,业经确将重要机器设备迁到武汉,并确拟在当地建厂复工者,得根据本办法请求购地补助费。
第二条 凡请求购地补助费之工厂,应于民国廿七年一月八日以前填具请求书,并附具下列文件,送交本会厂矿迁移监督委员会审核,逾期概不受理。
一、在武汉拟购地亩及其草图。
二、在武汉拟装置机件清单及平面图。
三、已与地主商有草约者,草约副本。
四、在上海或其他迁来地方厂址之平面图,将厂地地址四至面积,自有及租用部分厂房面积,及平面布置大略情形注明。
第三条 每厂所能得购地补助费之面积,按其实在拟在武汉装置之机件计算,照以下各项所列方法推计之。但各厂在武汉所得购地补助费面积之总数,以三百五十亩为限,如计算结果超过此数时,每厂所得之地亩应比例核减。
一、机器厂所得购地补助费之地基,按以下标准计算:
1.车床 4尺至12尺者,每部给地15方;12尺以上者,给20方;4尺以下者不给。
2.刨床 不论大小,每部给地15方。
3.磨床 不论大小,每部给地15方。
4.钻床 直钻每部给地5方;横钻每部给地10方。
5.铣床 不论大小,每部给地15方。
6.冲床 不论大小,每部给地10方。(www.xing528.com)
7.镗床 不论大小,每部给地15方。
8.闸床 不论大小,每部给地15方。
9.切床 不论大小,每部给地15方。
10.其他机件及房屋道路等,一概不再另给购地补助费。
二、翻砂及冷作厂,按其原来房屋五倍发给。原来房屋面积不易证明者,由本会厂矿迁移监督委员会约请专家,根据实在需要估定之。
三、其他各业工厂所需地亩面积,由本会厂矿迁移监督委员会约请专家,根据原案及实在需要估定之。
第四条 凡工厂在迁来地方之厂房系租用者,所得购地补助费以四分之一为准。
第五条 购地补助费之数额,定为最高每市亩国币150元,实际购价低于150元者,按其实际购价补助之。
第六条 凡受购地补助费之工厂,除有特别情形呈经本会核准者外,应于领得购地补助费后一个月内开始动工建厂,否则本会得按原价收用转购地亩,转拨其他工厂。
第七条 凡受购地补助费补助所购得之地亩,应具契约副本,交由本会收存,除经本会特别许可者外,在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第八条 凡迁至武汉之工厂拟再迁他地者,其迁移部分另定办法,不得在武汉请求购地补助费。
第九条 为适应变通情形及统筹分配起见,凡曾经上海工厂迁移监督委员会核准拨地之工厂,亦应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填具声请书,并案审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经济部工矿调整委员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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