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汉工厂应向上海工厂联合迁移委员会驻汉办事处登记,由该办事处填具到汉工厂登记表,送呈本会驻汉办事处,以便查点机件及分配地亩。
(二)建厂地址暂定洪山、播箕山及石嘴三区城,除迁石嘴者须自行发电外,各厂可在以上区域自行决定厂基所在地,呈请本会驻汉办事处核准,且须注意以下各点:
(1)该地环境是否适宜于该厂之工作。
(2)邻厂工作性质之是否互有方便,或互有妨碍。
(3)注意天然地形,不得任意割裂,必要时各厂得自行搭配,但须呈本会驻汉办事处核准。
(4)尽量避免坟地及其他特殊建设。
(三)厂基免费拨用者,按到汉之机件计算:
(1)机器厂之地基,按以下各机件数目推算:
一、车床 4尺至12尺者,每部给地15方;12尺以上者,给20方;4尺以下者不给。
二、刨床 不论大小,每部给地15方。
三、磨床 不论大小,每部给地15方。
四、占[钻]床 直占[钻]每部给地5方;横占[钻]每部给地10方。
五、铣床 不论大小,每部给地15方。
六、冲床 不论大小,每部给地10方。
七、搪[镗]床 不论大小,每部给地15方。
八、闸床 不论大小,每部给地15方。
九、切床 不论大小,每部给地15方。
十、其他机件及房室、道路等,一概不再另给地皮。
①……
②翻砂厂及冷作厂,按其原来房屋面积、五倍发给。(www.xing528.com)
③其他各业工厂所需地皮,以本会主任委员之批给数为准。
(四)原厂房系租用者,免费拨地,按四分之一为准。惟加购地皮,特准照原厂房面积计算;若原厂地是租赁,而厂房屋是自建者,可照自有地皮同样办理。
(五)各厂遇有特别情形,请求多拨免费地皮者,须呈请本会主任委员批示分给。
(六)各厂得呈准本会驻汉办事处按市价收买地皮,其面积至多与免费地皮面积相等;惟翻砂厂及冷作厂照此加倍。有冲床者,每部冲床亦得多购地20方。此项地价由各厂径交本会经收。
(七)机器已在途中,有确实证明者,亦得请求拨地,但不得即行动工。此项地皮之保留以二十日为限,逾期若机件尚不到汉,又未申述理由,经本会驻汉办事处鉴核者,本会即可将此项地皮分配其他厂房。
(八)已经征收之地皮,经分配后,若有零碎余角不便分配与他厂者,本会得强制邻近厂家出价收买。
(九)如需填土、迁坟、青苗等地价以外之费用,概由有关工厂担负之。
(十)各厂地点一经决定呈准后,由上海工厂联合迁移委员会会同派员测量制图(比例尺千分之一,说明面积及四址),由迁委会呈交本会鉴核登记。
(十一)征用之地皮总数暂以五百亩为限,面积在一百亩以下者,经迁委会测量,备图来会呈请后,本会驻汉办事处可以先行办理征收。
(十二)附录
(1)本会拨给各厂之地皮,可否转售,容后另定。
(2)各厂借款购料办法,另行规定。
(3)公共建筑设计,由各厂合作办理,呈本会转市政当局鉴核。费用来源现未定。
(4)若得地方官厅同意,可以先行动工,续办征收手续。
(5)建筑图样须依照官厅之规定。
上海工厂迁移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林继庸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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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工矿调整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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