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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部工业司司长刘荫茀关于工厂迁移及管制等问题的签呈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条新筹设及迁移之工厂,应由实业部及当地主管机关尽力协助,促其成立。第七条为增进生产效率起见,实业部及当地主管机关得指派专门技术人员,前往各工厂考查并指导其经济及技术事项。第八条各工厂之成品尽先供给军用,其售价应受限制,以年利不超过一分为标准,必要时得由实业部或当地主管机关指派会计人员,稽核其账据。第九条各工厂应将生产及营业情形按月列表,呈报当地主管机关、实业部备查。

实业部工业司司长刘荫茀关于工厂迁移及管制等问题的签呈

谨签呈者:查工业生产为抗战时期亟关重要事项,故对于工厂之安全、工厂之管制及工业之推进等,均应有整个办法,订立条文,俾克按照进行。(一)关于工厂安全问题,其最切要事项首在将战区及战区附近各重要工厂迁至安全地带,俾得安全工作,以充裕军实及民用。前于八月廿日间曾由行政院指拨专款,并令饬资源委员会,财政、军政及本部等会同组织监督委员会,将沪上各重要工厂迁移武长一带。不意沪战突发,致迁移工作遭受阻滞。现全面抗战业已开始,我沿海各重要城市处处有被敌人侵扰之虞,所有各该地工厂如不设法饬令迁移,一旦为敌人损毁,于军事民生影响极大,迭经中华国产厂商联合会、上海市商会、中国窑业公司等先后呈请统筹迁移办法来部。业经通咨冀、鲁、苏、浙、闽、粤及青、沪等沿海各省市政府,请饬令主管官署从速筹划,设法迁移。惟中央如无法规制定,统筹办理,颇难期有实效。拟由本部制定沿海各重要城市工厂迁移办法,呈院通令遵行。谨先拟具该办法大纲,俟核定后再行草拟条文,呈核施行。(二)关于工厂管制问题,其最切要者,在强制各厂工作,盖人民当战时多有过度恐慌,罔知工业与战争之关系,随意停工,匪特使产品短少,致军事民用感受恐慌。而多数工人失业,足为后方之隐忧。前准陆海空军大本营第一部函请,饬令各工厂加工大量生产,非万不得已时,不可停工。经已训令各省、市建设厅、社会局督饬遵照。又准军事委员会函请饬令吴县、无锡各面粉厂恢复工作,亦经咨请江苏省政府派员来京商洽各在案。惟此等事项应有整个办法,并订立条文,方克执行,以收强制工作之效。谨将大纲拟定呈核。(三)关于工业之改变推行者,拟将数种重要制品,除一面督饬各工厂加工制造外,并推行手工业制造,以增加产品,如棉纺织、造纸等。该项工业,迁移旧厂不易办到,增设新厂非短期间所能成就,而此等物品又为军民所急需,非急行设法制造,不足供用。查棉纺织、造纸等,我国原有手工制造,拟组织手工业推进委员会,择重要各手工业如纺织、造纸等,将研究改良所得之制造方法,推行乡村,从事制造,以供急用。上列各项办法,是否有当,理合检同所拟各大纲,呈请鉴核示遵,谨呈部长次长

附呈沿海各省市工厂迁移内地制造办法大纲[缺]、战时工厂生产管理办法大纲、推进手工纺织及造纸问题[缺]

职刘荫茀谨呈

二十六、九、十四

战时后方工厂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战时后方工厂之生产,依本办法管理之。

第二条 后方各地工厂应加工大量生产,非至不得已时,不准停工。

第三条 已经停工之工厂应从速设法复工,其与军事有直接关系,有复工之价值者,得由政府斟酌情形,酌予办理。

第四条 已经复工及加工大量生产之工厂,有下列问题发生时得据实呈明,由实业部设法予以充分之便利:

一、金融周转。

二、工人雇用。(www.xing528.com)

三、原料及成品之运输。

四、原料、燃料或动力之供给。

第五条 新筹设及迁移之工厂,应由实业部及当地主管机关尽力协助,促其成立。

第六条 各工厂应自动设法改进工厂管理,撙节事务费用,以减轻成本。

第七条 为增进生产效率起见,实业部及当地主管机关得指派专门技术人员,前往各工厂考查并指导其经济及技术事项。各工厂不得拒绝。

第八条 各工厂之成品尽先供给军用,其售价应受限制,以年利不超过一分为标准,必要时得由实业部或当地主管机关指派会计人员,稽核其账据。如发现有过分抬高之情事时,得勒令减低。

第九条 各工厂应将生产及营业情形按月列表,呈报当地主管机关、实业部备查。

第十条 擅自停工,延不复工,私自减工以及故抬物价,希图非法利润之工厂,除由实业部及当地主管机关限令依本办法各条规定办理外,并得斟酌情节之轻重,将厂主拘送军法执行机关,依军法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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