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矿调整处致翁文灏呈(3月14日)矿整发文第460号
案查属处职掌前经奉颁规程第二条详细规定,已有确实之范围,窃维工矿调整,必先有生产,然后始及运销,步骤较繁,过程亦久。兹就职掌之范围,参酌事实之需要,拟定属处工作大纲,共十二条,以便实施,是否有当,理合检同属处工作大纲一份呈请鉴核,指令祗遵,谨呈
部长翁
附属处工作大纲乙份
中华民国廿七年三月十四日
经济部工矿调整处工作大纲草案
第一条 本处依据奉颁规程第二条之规定,秉承经济部之命,对于工矿业负促进调整之责,并予以资金、运输、购料等项之协助。
说明:规程第二条规定本处职掌,为工矿资金之筹措、协助,材料之供需调剂,设备之迁移补充,建筑之规划协助,动力之调剂供应,及物品运销分配,及其他工矿调整事项。根据此项规定,本处一部分负促进及调整之责,一部分应予以资金、运输、购料等项实质上之协助。
第二条 本处为执行规程所赋予之职掌,主办下列各项事项:
(甲)原有厂矿之迁移与合并。
(乙)新设厂矿之筹划与协助。
(丙)物料原料之供给。
(丁)制成物品之运销。
(戊)厂矿向银行借款之审议与协商。
(己)厂矿设备及生产各事项之考察及稽核。
(庚)厂矿技术人员之协助。
说明:本处职掌既经规程规定范围,自应在此范围内就事实上之需要,首重生产,次及运销,决定业务之步骤,以便实施。
第三条 凡原有国营或民营之厂矿,如须由原来地点迁移安全地带,以重生产,经本处审查核准后,按事实上之需要,由本处按章予以运输及借款之协助。如有必要时,本处亦可令饬迁移。
说明:邻近战区之厂矿,因时时被毁之虞,而原料运输困难,工人不能安心工作,生产必受影响。况目前海运艰难,机器不易入口,新设厂矿殊感轻缓不能济急。故原有厂矿之迁入安全地域,继续生产,实为保全国力之要图。前经资委会及工矿调整委员会先后主持迁厂事宜,已有成规详见报告,足资参证,自应继续办理,以竞全功。关于迁移厂矿之选择标准,协助借款及运输等办法,均可参照原案,酌为规定,以为办理之依据。
第四条 为应非常时期之需要,新设国营或民营之厂矿,资本尚待筹措或购置,与运输尚需协助,得说明事实送请本处审核,认为应予协助时,经核定办法,酌贷资金,并对于所需机器设备之购置及运输予以协助。
说明:吾国工业之经营,矿业之开发,均尚未充分发展,原有厂矿之迁移,自尚不足应事实之需要,如经国营事业机关或个人拟有计划,经本处认为可行者,由本处予以协助。关于此项新设厂矿之筹划,本处自应充分与各有关部分切实取得联络,以谋得事实上、技术上审慎之考虑,而利事业之推进。
第五条 为供给各厂矿物料、原料之需要,本处得运用基金,将各种材料、原料预购,存储指定地点,各厂矿得将所需物料、原料之名称、数量、用途详细说明备价,或向本处请求借款领购应用。
说明:查以后工矿事业之设置,注重西南各省为已定之方针,惟内地运输自较困难,所需物料、原料必须预为存储。又物料、原料之应自关外采购者,目前仅有粤汉一路可通,际此长期抗战,货运拥挤,亦应早为预筹。兹拟先将与军事及工业制造有关之材料、原料,着手购储,指定地点,为必要时组织材料库,专责管理。其储存管理及各厂矿备价,或作为借款领购之办法,均另行规定。
第六条 为调整工矿业产制物品之销场,本处得运用基金,办理物品押款及物品收购运销等业务。
说明:各工矿事业,其产制之物品,自应力谋畅销,俾生产与销场互相适应。各厂矿得运用其流动资金,周而复始,惟因内地运输迟缓,或季节变动等关系,短期间产销或有一时不能适应,以致厂矿周转困难之情形,本处应予以协助,运用基金办理押款,必要时得设立运销机关办理收购物品运销事宜。(www.xing528.com)
第七条 国营或民营新设之厂矿或原有厂矿为扩充设备及业务,或便利运销等用途,需用资金得由各厂矿拟具办法,送由本处审查,认为事实上确切可行,代向中中交农四行商订借款或办理押汇。
说明:本处基金已分配用途,如各厂矿有规模较大之扩充,需用资金自不在小数。又各厂矿或距本处设在地较远时,对于所请求协助事项,办理难期便利,经本处认为所请求协助之必要,而为银行业务范围所许可者,得援前工矿调整委员会原案,代向四行洽商借款或押汇。
第八条 本处为明了国内工矿业之实在情形,以为调整工作进行之依据,应汇集各项统计,并拟定调查表格及填报办法,交由各工矿业按期或随时填具,送处以备存查,必要时并派员前往实地视察。凡受本处协助之工矿业,除对前项调查事项应负责答复外,本处并有稽核账目之权。
说明:本处对工矿业实在情形必须明了,始能定调整之方针。对于一般市场之状况自可利用各方发表之统计,指定人员汇集编整,以资参考。对于某一厂矿之实况,可拟就调查表,由该厂矿填送,其时间上常有变动之事项应按期填送,其临时发生之事项,可随时报送,如有必要时得派员前往实地调察,报告本处。至于受本处协助之工矿业,有本处或四行借款之关系,本处自应有稽核账目之权,以资监督,而昭郑重,其详细办法另定之。
第九条 本处为利用战时技术人员开发内地,得设立预算,规定标准,分类选拨。派在与本处有关之事业,担任技术工作,以资协助,其详细办法另定之。
说明:查自抗战以来,战区内各业停顿,专门人员诸多流散,若不设法救济,非特有关前此政府培养人才之本意,即将来一旦战事终止,百业俱兴,一班专门技术人员势必有匮乏之虞。本处为利用该项人员前往开发内地起见,特拟定技术人员调整办法,征集冶矿、机械、电机、化工、土木、纺织等六项技术人员,按其学历、经历情形,分为甲乙两级,酌给生活费,派往各国营厂矿及与本处有关之事业,担任工作,如此办理,则不仅厂矿方面得有技术上之援助,即一般失业技术人员与战时经济建设,均可收调整之实效。
第十条 本处协助厂矿暂以左列为限:(子)燃料,(丑)金属原料及机械,(寅)酸碱及其化合品,(卯)水泥,(辰)酒精及其他溶剂,(巳)交通及电力器材,(午)棉毛织品,(未)糖,(申)纸,(酉)皮革,(戌)橡胶,(亥)其他必须协助之事业。
说明:工矿之范围极大,为应付非常时期之需要,暂以上开各项为限,其选择标准有:
(一)与军事有关。
(二)为民生所必需。
(三)可增加出口或减少入口之数量。
(四)可增加内地生产及制造能力。
第十一条 本处审定关于协助运输之事项,应转送运输联合办事处办理。
说明:前经贸易、农产、工矿三调整委员会合组运输联合办事处,嗣经奉令将该办事处移归交通部管辖,惟仍负本处协助运输之责,本处应与切实取得联络,以便随时商请办理。
第十二条 本处经办事项收支账目,应按月编制报告,呈报经济部查核,并转送财政部。
(2)经济部致工矿调整处训令(3月16日)经济部指令 汉总字第628号
令工矿调整处
二十七年三月十四日矿整字第460号呈一件,为呈送本处工作大纲,请鉴核由。呈暨大纲均悉。应准备案,大纲存。此令。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三月十六日
[经济部所属单位档案]
【注释】
[1]翁文灏批:“照办”。
[2]此件系1938年1月29日工矿调整委员会致经济部呈之附件,文后注有“二十六年十一月六日印”字样。
[3]此件沿用原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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