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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工矿调整处规程修订令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并拟具修正草案,经提出本院第351次会议决议:修正通过并改称经济部工矿调整处规程,除呈报国民政府备案外,合行抄发规程,令仰遵照。计抄发经济部工矿调整处规程一份。第七条工矿调整处得聘用顾问及专门委员。第八条工矿调整处办事细则另订之。第九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济部所属单位档案]

经济部工矿调整处规程修订令

经济部训令 汉总字第470号

令工矿调整委员会

案奉行政院本年二月廿五日汉字第1017号训令开:查工矿调整委员会组织规程草案,前经本院第350次会议决议,饬交该部及财政部会同本院秘书处重行审查。兹据报告,工矿调整委员会应改为工矿调整处直隶经济部,由经济部长兼充处长,处内人员设置不定,官等一律由经济部长派充。并拟具修正草案,经提出本院第351次会议决议:修正通过并改称经济部工矿调整处规程,除呈报国民政府备案外,合行抄发规程,令仰遵照。此令,等因,奉此。除另令公布施行暨分行外,合行抄发规程一份,令仰遵照。此令。

计抄发经济部工矿调整处规程一份。

部长翁文灏中华民国廿七年二月廿八日

经济部工矿调整处规程

第一条 经济部为办理非常时期工矿调整事务起见,设立工矿调整处。

第二条 工矿调整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工矿资金之筹措协助事项。

二、关于工矿材料之供需调剂事项。

三、关于工矿设备之迁移补充事项。

四、关于工矿建筑之规划协助事项。(www.xing528.com)

五、关于工矿动力之调剂供应事项。

六、关于工矿物品之运销分配事项。

七、关于工矿调整之其他事项。

第三条 工矿调整处设处长、副处长各1人,处长由经济部部长兼任,副处长由经济部派充。

第四条 工矿调整处设总务组、业务组、财务组、会计室,分掌本处事务。

第五条 工矿调整处遇必要时,得在国内各重要地点设置办事处。

第六条 工矿调整处设主任秘书1人,秘书2人,组长3人,会计主任1人,专员4人,组员20人至30人,助理员若干人,由经济部派充之。

第七条 工矿调整处得聘用顾问及专门委员。

第八条 工矿调整处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部所属单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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