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训令 汉总字第470号
令工矿调整委员会
案奉行政院本年二月廿五日汉字第1017号训令开:查工矿调整委员会组织规程草案,前经本院第350次会议决议,饬交该部及财政部会同本院秘书处重行审查。兹据报告,工矿调整委员会应改为工矿调整处直隶经济部,由经济部长兼充处长,处内人员设置不定,官等一律由经济部长派充。并拟具修正草案,经提出本院第351次会议决议:修正通过并改称经济部工矿调整处规程,除呈报国民政府备案外,合行抄发规程,令仰遵照。此令,等因,奉此。除另令公布施行暨分行外,合行抄发规程一份,令仰遵照。此令。
计抄发经济部工矿调整处规程一份。
部长翁文灏中华民国廿七年二月廿八日
经济部工矿调整处规程
第一条 经济部为办理非常时期工矿调整事务起见,设立工矿调整处。
第二条 工矿调整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工矿资金之筹措协助事项。
二、关于工矿材料之供需调剂事项。
三、关于工矿设备之迁移补充事项。
四、关于工矿建筑之规划协助事项。(www.xing528.com)
五、关于工矿动力之调剂供应事项。
六、关于工矿物品之运销分配事项。
七、关于工矿调整之其他事项。
第三条 工矿调整处设处长、副处长各1人,处长由经济部部长兼任,副处长由经济部派充。
第四条 工矿调整处设总务组、业务组、财务组、会计室,分掌本处事务。
第五条 工矿调整处遇必要时,得在国内各重要地点设置办事处。
第六条 工矿调整处设主任秘书1人,秘书2人,组长3人,会计主任1人,专员4人,组员20人至30人,助理员若干人,由经济部派充之。
第七条 工矿调整处得聘用顾问及专门委员。
第八条 工矿调整处办事细则另订之。
第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部所属单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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