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承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之命,并受主管部之指导,对于全国工矿事业负促进、调整之责,并予以资金、运输之协助及补助其亏损。
第二条 凡工矿产品之主要市场在国内者,由本会负调整之责,其主要市场在国外者,由贸易调整委员会负调整之责,其产品不能以国内外划分市场者,得会同贸易调整委员会共同负责办理。又本会协助事业涉及农产者,得与农产调整委员会协商办理。
资 金
第三条 凡原有国营厂矿资本不足运用,或新设国营厂矿资本尚待筹措,说明事实,送请本会查核认为应予协助者,本会当拟具办法与财政部及中中交农四行洽定,呈请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核定后,由财政部知照中中交农四行照数拨助。
第四条 凡原有民营厂矿资本不足运用,或新设民营厂矿资本尚待筹措,说明事实,送请本会查核认为应予协助者,本会当拟具办法与财政部及四行洽定,呈请委员长核准后,由财政部知照四行贷与资金之全部或一部,其订立之借贷条件或合同应送本会备案。
第五条 凡原有或新设之民营厂矿必须由政府统筹办理,或共同经营者,本会当拟具接管或加入政府股份办法,与财政部及四行洽定,呈请委员长核准后,由财政部知照四行拨发资金。
第六条 国营或民营重要厂矿之设立或扩充,本会认为必要时,得拟具计划与财政部及四行洽定,呈请委员长核准施行,其资金亦参照第三条及第四条之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会对政府指定或核定迁移之厂矿,当依本会所定办法,分别性质予以补助或便利,此项厂矿在新地点复工营业所需之资金,本会可代向四行接洽,予以押款、押汇或其他适宜之协助。(www.xing528.com)
第八条 国营或民营厂矿需要流动资金,说明事实,请本会查核认为应予协助者,本会可代向四行接洽,予以押款、押汇或其他适宜之协助。第九条 本会对于受协助之事业有检查业务及稽核账目之权。
运 输
第十条 国营或民营工矿事业运输时,如遇有困难情形,得声明事实,送请本会请求协助,经本会调查属实后,由本会交运办理联合办事处协助之。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本会得随时呈请修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呈奉委员会核准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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