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会依照军事委员会所核定工矿调整委员会及关系机关议定之原则,并秉承工矿调整委员会之指导,办理厂矿迁移事宜。其任务为:
1.审定各厂矿应否迁移。
2.审定应迁各厂矿补助迁移费之数目及其他援助办法。
3.审定应迁各厂矿之迁移部分。
4.拟具迁移费之预算案,呈由工矿调整委员会呈请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核定,由财政部核发。
5.监督及指导各厂矿之迁移事宜,并给予运输上之方便。
6.指定或商定各厂矿应迁地点,并划定建厂地段。
7.审定各厂矿建筑设备之设计及规定其补助,或息借经费。
8.接收上海工厂迁移监督委员会案件及完成其未毕工作。
二、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工矿调整委员会派任;设委员六人,由军政部、财政部、实业部、军事委员会第三部、第四部及资源委员会各派一人组织之。委员会有必要时,得由工矿调整委员会邀请其他关系机关派员参加。
三、关于左列各事项,由本会委员议决后,呈由工矿调整委员会核定之。
1.应迁移厂矿之审定事项。
2.厂矿迁移补助办法之审定事项。
3.厂矿迁移息借办法之审定事项。
4.各地办事处之设立及其主持人选之审定事项。
5.工矿调整委员会交议事项。
6.其他由主任委员或委员提议事项。
四、全体委员会议每月开常会两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或委员一人以上之提议,召集临时会议。
五、本会设左列各组,每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由委员兼任,并由工矿调整委员会指定之。
1.审查组 掌应迁厂矿之初步审查事项。
2.执行组 掌监督指导厂矿之迁移及其安插事项。(www.xing528.com)
3.财务组 掌补助费及息借款项等之初步审查、经费之筹划接洽及拨付事项。
各组认为有必要时,得随时约他组委员或其他关系机关人员参加工作。
六、本会设主任委员办公室,掌处理文电,保管印信及办理会内其他事务。
关于本会会计及庶务事项,由工矿调整委员会会计庶务人员兼代处理。
七、本会办事人员尽量由工矿调整委员会其他部分及其他关系机关调用,必要时得聘雇专任人员,其人数及待遇由主任委员随时呈请工矿调整委员会主任委员核定之。
八、本会地址设于工矿调整委员会内,得于下列各处酌量设立办事处。
1.上海及其附近。
2.镇江兼管苏、锡、常、通各处。
3.青岛及其附近。
4.杭州兼管浙江各地。
5.武汉兼管宜昌、沙市、襄阳、老河口各地。
8.西安。
9.重庆。
10.广州。
11.其他经本会认为必要之地点。
九、本会除委员及调用人员薪俸由原机关照常开支外,其不足之数由迁移厂矿经费内支用,实报实销。
十、本章程由工矿调整委员会核定后施行。
[经济部工矿调整处档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