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迁移工厂会议纪录
会议日期:民国廿六年九月廿七日下午五时至七时
会议地址:资源委员会会议厅
主席:翁文灏
出席人员及代表机关:翁文灏(工矿调整委员会)、李傥、王炤(财政部)、李景潞(军政部)、刘荫茀(实业部)、顾树森(教育部)、孙拯(资源委员会)、李景潞(第三部兼)、高惜冰、顾毓瑔、张文潜、陈世桢(第四部)、韦以黻(后方勤务部)。
决议事项:
一、关于资源委员会提议上海工厂迁移内地扩充范围请增经费案决议
原案所提议吴蕴初主办各厂,及三北等八造船厂与文化印刷工厂,均系与国防有关,应行迁移之工厂所请补助各款。除吴蕴初所办各厂迁移补助费应减为40万元外,其余应予通过。惟如将来各厂有不能全部迁移者,得由上海工厂迁移监督委员会按其实际迁移程度,酌量核减其息,借款项原则上亦予通过,惟其数额得由工矿调整委员会视实际需要情形,酌量变通之。工厂基地可按实际需要照拨。
二、关于以后工厂迁移原则决议
上海工厂迁移条件,系沪战以前所定,当时厂家多怀观望,为奖励迁移起见,不得不较从优厚现在工厂愿迁者,众如均援例办理,不独财政上负担太重,且各厂竞争迁移而无安插办法,将来亦必发生不良影响。为便于一般适用计,对于上海现行迁移工厂办法,拟即行截止,重订迁移工厂之原则如下:
(一)迁移之工厂分为两种:一为指定军需工厂,二为普通工厂。
(二)指定军需工厂,系指国防上必需该厂之助,由政府令其迁移。政府机关有确实分配工作,或定制货物之计划,而该厂于迁移后确能担任此项工作,并在原料、动力、人工等方面均可有供给办法者而言。此等工厂之迁移,得由政府按其个别情形酌予补助。
(三)指定军需工厂之范围,以下列各种工厂为主:
1.兵工需要之机器工厂、化学工厂、冶炼工厂。
2.动力及燃料工厂及矿工。(www.xing528.com)
3.交通器材制造工厂。
4.医药品工厂。
5.其他军用必需品工厂。
(四)关于以上各种工厂,应请兵工署、军需署、后方勤务部(交通器材工厂由后方勤务部提出)、第三部、第四部提出工厂种类,及名单与所需制造货物之种类、数量,及分配工作计划,交由主持迁移之机关根据需要缓急、原料、动力、人工、供给情形,迁移后开工所需时期,及经费限度。斟酌选定,与各关系机关分别商洽,或开会共同决定之。
选择工厂时,凡上海已经迁出或即将迁出之工厂宜尽先选择。
(五)迁移各厂之补助办法,由主持机关斟酌各厂情形,与各关系机关分别商洽,拟具意见,呈请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核定。全国各地补助总额暂定500万元。
(六)普通工厂,为指定军需工厂以外之工厂。凡愿迁移,呈经政府核准者,得予以免税、免验、减免运费,便利运输,或征收地亩等之援助。惟因财政所限,不补助迁移费。关于迁移后之安插及工作问题,亦以由厂家自行筹划为原则。
普通工厂具有精巧技术制造能力,经主持机关认为有特别援助之必要者,得筹定息借办法办理之。
(七)上海工厂迁移现行办法,即可告一段落。为对于金融情形与工业需要能兼筹并顾计,所有上海工厂迁移善后与以后工厂迁移事宜,应由工矿调整委员会主持。在工矿调整委员会组织尚未完备以前,由第三部暂行负责。遇有关问题时与第四部或其他主管机关会同办理。
(八)关于筹划监督工厂迁移之经费,除尽量由已有机关借调人员及担任经费外,其不足之费用得由迁移工厂费用项下开支。
三、关于便利工厂迁移运输决议
请后方勤务部,将凡由政府补助迁移之工厂,作为国防物资予以优先运输,并请代商铁道、交通两部,用国有铁路、船舶运输时,经主持机关之请求,得减免运费。
[实业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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