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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抄送军务司非常时期迁移工厂办法提案函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Ⅱ.移厂准备(一)政府准备中央政府迁移工厂时,应准备事项如左:1.选择厂址条件:(甲)地带安全。Ⅲ.移厂实施(一)规定迁移程序1.正常程序当以运输机关接到迁移证和运件简表之先后为序。

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抄送军务司非常时期迁移工厂办法提案函

准军各司:函送非常时期迁移工厂办法一件,来会。并请转送资源组核办。等由。查本案业由资委员会积极办理,该办法所举各项颇有可采之处,相应检附原件,函请登阅,转请资委会参考是荷。此致

资源组

附:军务司提案一件

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秘书组启

九月五日

军务司提案

案由

为拟非常时期迁移工厂办法请交资源组核办由。

理由:

查我国各种工业,多聚集沿海少数都市之中。考其原意,在易获得外国之机械原料或半成品,以利经营。近年以来,国人渐知利用本国原料,改良国货出品,且国内交通以及各种建设,亦日趋发达,工厂迁移内地,已属可能。尤要者,为战事爆发,沿海各市,俱有遭受毁损之虞。即使暂在租界开工,亦以内外隔绝,原料产品交易为难,商民两困,势必时作时停,终归倒闭,不特影响于国计民生之损失,抑且有委弃国防经济资源,以资敌用,因而致使军事失败之危险。津沪工厂未能早迁,致沦于敌,即其明例。今者亡羊补牢,允宜急将上海尚能运出之工业资源、各厂店,尽量设法迅速搬出,并将京沪杭甬沿线及其他各地重要工业,悉移内地,以树工业基础,而保国防资源。庶经济永固,商民称便,持久抗战,胜利可期。换言之,消极方面,避免仅有之民族工业毁于敌人炮火之下;积极方面,虽在战争中仍能努力建设,俾战时军需民用两无缺乏,以符长期应战之旨。

目的:

(一)奠定国防民生工业之基础,于无外货倾销之时。

(二)于战时仍保税源之不断。

(三)谋内地原料之销售,及生活必需品之获得。

(四)俾厂家能于战时,仍可生产谋利。

办法:

如附件。

工厂迁移办法

Ⅰ.迁移种类及其限制

(一)暂定移厂种类如左:

1.属于基本工业者 专指生产各工业所需之原料及机械等厂。如钢铁厂、机械厂及其他原料厂。

2.属于军需工业者 专指生产或修理主要军需品之工厂及能转用于此等工业之工厂。如制造交通、通信、卫生等器材厂以及军用器具、机械、工具、物品等厂。

3.属于民生工业者 专指生产或修理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工厂。如制造食品、被服、用具、日用品及建筑材料等厂。

(二)凡前列工厂,有左列限制之一者,暂不迁移。

1.凡与主要军需及基本生活无关或有碍之工厂。

2.虽与主要军需及基本生活有关而原料无法解决之工厂。但原料已有储存或能设法补充者,不在此例,仍须迁移。

Ⅱ.移厂准备

(一)政府准备

中央政府迁移工厂时,应准备事项如左:

1.选择厂址条件:

(甲)地带安全。

(乙)交通便利。

(丙)原料丰富。

(丁)分布均匀。

(戊)力求分散。

(己)适应动力及燃料之供给。

(庚)顾及工业间之互连性。

2.决定分配办法:

(甲)凡于前列诸条件具备之点,即移厂最佳之地。

(乙)为吸收或选择佳料计,设厂于各区原料出口之要道上。(www.xing528.com)

(丙)凡适合某种工厂之迁移,只有一区者,则选定之,如各种特产工业。

(丁)凡适合某种工厂之迁移,有两区或两区以上者,则按原料之供给与市场之需求状况,分为主要和次要中心。

(戊)为收互惠之效而易发展计,于每一区内,除设中心工业外,将有互连性之工业尽量迁入。

(己)凡原料现无产量或产量不足而有储存或能设法补充之工厂,则移至交通便利且无悖于将来发展之地区。

3.准备津贴贷款 准备款项、津贴或贷与商家,以便其设备迁移之用。

(二)厂方准备

政府除发给迁移证以利运输外,通令厂方准备下列事项:

1.派员前往指定迁移地带,与地方政府洽商厂址。

2.自拟迁移程序。

甲、正常程序 以分期为原则,其方式有二:

(子)以生产过程分期 如纺织工业:先移纺纱部分,继迁织布部分。造纸工业:先移制造纸浆部分,继移造纸部分。

(丑)以迁移数量分期 如有纺纱机一百部之厂,先移三十部或五十部,如设分厂然,随后按情况陆续迁移。

乙、紧急程序 专用于险境内工厂之迁移:

(子)凡属主要之机件,价格昂贵之机件,制造需时之机件,及不能自制之机件,首先起运。

(丑)凡能就地制配之物件,价廉易得之物件,有代用品之物件,最后装运或竟不运。

(寅)将应运机件,列成简表,分类注明件数、重量和体积,并同迁移证送往运输机关,分配起运。

(三)地方准备

地方政府奉到中央准备迁移工厂令后,应准备事项如左:

1.调查该区燃料及动力之供给量,暨平时之用途及消费量,以便测知转用于工厂动力之能率。

2.劝导电灯用户,改用油灯(最好采用最近发明之植物油灯),以省电力而供工厂之动力。

3.调查该区所有之宽大房屋,如庙宇、会馆以及类似场所,现作何用,能否充作临时厂址,并须分别注明地点、面积、间数以及每间之容积,以便厂方派员前去接洽。

4.凡厂方认为可用之房屋,即通知原有住户移住较远之小屋,以便附近之小屋,供厂中员工寄居或安装机器。

Ⅲ.移厂实施

(一)规定迁移程序

1.正常程序 当以运输机关接到迁移证和运件简表之先后为序。

2.紧急程序 于必要时始得采用之,可不受前条之限制。

(甲)先移险境内或与战区相近之厂。

(乙)次移需要孔急之厂。

(丙)其他仍如常轨。

(二)起运法

1.凡在迁移途中所有中外运输工具,悉数征发,以供执有迁移证之厂商运输,并予以免税缓验之便利。

2.凡在险境内之机件,则由各运输机关分运,务使敌人不觉而机件已全数移去。

3.如在险境内之机件过多,不及全数运输,则以命令指定顺序。

4.运输机关将派定之顺序,起运之时间,指定之起迄地点,密告厂商准备。

5.厂商得报后,即时包装,届时送往起运地点,不得预先送往,以免机件齐集,一时无法起运,而遭奸人破坏。

6.为策安全计,令厂商一律保险,以防不测。

试拟移厂地带分配简明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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