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廿二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时
会 址:资源委员会礼堂
出席者:军政部:杨继曾 实业部:熊傅飞 交通部:舒震东
铁道部:杨毅 资源委员会:林继庸
列席者:上海市机器同业公会代表颜耀秋、胡厥文
主 席:杨继曾(www.xing528.com)
纪 录:林继庸
报告事项:
(一)林委员继庸报告赴上海接洽机器厂家迁移内地经过情形,并介绍厂方代表胡、颜两君加入讨论。决议:(1)机器工厂迁移种类,须包含有翻砂、打铁、冲压、电气及各种五金机器工厂。(2)机器数目约计2,000部,另加工具生材。(3)各厂之迁移者,联合组织一个团体,政府只认此整个团体为对象,该团体内部组织如何,由各厂自行办理。(4)政府拨款40万元,以为各厂之机械生材搬迁及装箱费用,并津贴因工厂迁移而致失业之技术工人。(5)政府设法商由银行借给各厂200万元,以为购地及建筑之用,分十年清还,其利息由厂方负担。(6)政府每年拨奖励金20万元,以奖励厂方,以10年为期。(7)厂地设于武昌,其地位由政府圈定。(8)各款项支付均实报实销,由政府派员监督并管理之。(9)各机械生材,依次迁入内地之免税护照,由本组代办。(10)运输工具由厂方设法租赁,并由政府尽量帮助。(11)由资源委员会即派员前赴武昌,勘察设厂地点。(12)在非常时期,各厂尽量作军需品之制造,在承单时政府仍应尽量帮助,给予工作,如在特殊情形,工作不能继续时,则可任各厂自由搬迁。(13)前所允许之搬运等费用40万元,应由政府预存于上海银行,以便厂方即将机器生材装箱搬运,并应预储款项于武昌银行,以便厂方购地建筑。(14)厂内所用水电,由政府保证充分供给,酌收最低费用。(15)政府定贷时,先付总价百分之五十,交货时由政府即行审验,验收后即将货价十足发给。(16)制造材料倘有缺乏政府用保护工业新方法免险或偿还之。(17)由政府在工业区附近设立金融机关,予各厂以便利。(18)所订各项,由政府以公函致同业公会,以便即行着手,征集机器。
列席人员退。
[经济部工矿调整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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