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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与邻接权的关系的分析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没有使用“邻接权”这一概念,而是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与邻接权的关系的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使用“邻接权”这一概念,而是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出版者与表演者、录制者、广播组织者都是作品的传播者。

邻接权的内容如下所示:

1.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该权利是指图书、期刊的出版者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专有权利。这一权利,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

2.表演者的权利。该权利是指演员和演出单位对其表演活动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者有如下几项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www.xing528.com)

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该权利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该权利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自己编排或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许可他人转播,或者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的专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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