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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农户经济、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两个现实问题背后,显然有着一个层次较深的理论问题,那就是:农户经济、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所以,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合作经济产生的前提。[2]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把合作生产看作是改造小农的“中间环节”,显然并不是认为,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就其内部的生产关系来说,已经完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如何理解农户经济、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

逐步发展壮大农村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这是我们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坚定不移的方向。但如何才能在农村经济的现实基础上,逐步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实力?这就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实践问题。目前,我们至少面临着这样非常现实的两个问题:一是究竟应该如何对待农民重新拥有并不断增长的私有生产资料,才能既不伤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集体经济实力的壮大;二是在不少地方,在实行耕地的家庭承包经营之后,集体经济基本上不再有多少统一的经营内容了。在既不能对农民的财产作“平调”,又不能主要依赖于国家的无偿援助的情况下,新的集体财产到底怎样才能生长出来呢?

在这两个现实问题背后,显然有着一个层次较深的理论问题,那就是:农户经济、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而这个理论问题,又可分解为两个方面:其一,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之间,有什么联系与区别?其二,农户经济应当经过什么样的具体途径,才能最终融入集体经济?下面,就这一问题的上述两个方面,分别作些论述。

第一,关于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联系与区别。

在我国农经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有一种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即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合作经济就是集体经济,而我认为,这种看法并不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合作经济理论的原意。

我们都知道,合作制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在马克思列宁主义产生之前就已存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分散的小商品生产者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对抗大资本的压力和避免中间商的盘剥,因此通过合作经济组织这种联合经营的方式,以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合作经济产生的前提。

世界各国的合作经济制度都带有各自的某些特点,但关于合作制的若干基本原则,则是世人所公认的。这些原则中最主要的有这样四条:(1)入社自愿、退社自由;(2)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3)不以股金分红为主要的分配形式;(4)在联合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逐步积累起不断扩大并不可分割的公共资产。

不难看出,这些原则中体现着某些私有制的因素,如承认入社劳动者的私有产权,承认资产具有一定的参与分配的权力,等等。但是,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推崇以合作制作为改造小农的基本途径,显然并不是他们没有发现合作社内部尚有这些私有的因素,甚至主要的也不是认为在合作制内部已经有了某些可以直接转化为社会主义的因素(如民主管理、限制股金分红、积累集体资产,等等)。最主要的,在于他们认为,合作生产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有利于使小生产者逐步适应社会化的大生产,从而逐步改造小生产者的传统心理和习惯,使他们能逐步地理解和接受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所以恩格斯说:“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2]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把合作生产看作是改造小农的“中间环节”,显然并不是认为,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就其内部的生产关系来说,已经完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否则,就不会将其称为“中间环节”,而应当称之为小农改造的结果了。因此,合作经济不能等同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集体经济。关于这一点毛泽东在1943年的《组织起来》一文中讲得很明确:“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3]可见,合作经济还只是走向集体经济的必由之路。

从实践的情况来看,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也确实是有区别的。第一,在合作经济中,农民入股财产的私有产权和这种私有产权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分配的权力,是得到承认的。没有这种承认,就难以吸引农民自愿加入,也根本做不到允许农民自由退出。但是,集体经济内部是不承认私有产权和资产参与分配的权力的。第二,合作经济作为改造小农的“中间环节”,是把铲除农民的小私有制,看作自身运动的最终结果的;而从苏联和我国当年的实践来看,集体经济则显然是把铲除农民的小私有制,作为自身运动的起点的。从这种区别来看,可以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集体经济将是合作经济发展的结果,但它们显然不是同一发展阶段、相同性质的同一事物。

在理论上和政策上把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混同起来,对于指导实践是有害的。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一九五五年夏秋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内遗留了一些问题”。之所以会出现这些偏差,我认为,在实践中,使农业的“合作化”实际上变成了一个“集体化”的过程,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第二,怎样在不得罪农民的前提下,发展壮大集体经济。(www.xing528.com)

应当说,在搞清了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联系与区别之后,对待这个问题的原则就会比较清晰。那就是,对农民的小私有制,不能采取任何形式的剥夺,而只能用合作制的办法来发展联合经营,并在这个基础之上,逐步积累起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可分割的公有资产来。

合作经济对小农的改造作用,来自两个方面的渐变过程的合力。其一,是联合经营这种方式,会使农民逐步转变传统的心理和习惯,逐步适应社会化的大生产;其二,在联合经营的过程中,会逐步积累起不可分割的公共资产,在集体的经济实力逐步扩大的过程中,私有因素必将逐步削弱。当然,这个改造过程将会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但是,舍此不会再有更好的办法。

所谓采用合作制的办法,实质性的内容其实就是两个,一是承认农户加入合作社的财产的私有产权,二是承认农户加入合作社的资产具有一定的参与分配的权力。这样做的目的绝不是为了巩固农民的小私有制,而是为了引导农民,向集体经济过渡;但不这样,甚至就没有合作经济,那就离集体经济更为遥远。

在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农户重新拥有并不断增长属于他们私有的生产资料,说到底,是我国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事实上,这也确实发展了我国的农村经济。因此,对待这个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规律。如果不能科学地处理好农户私有财产与壮大集体经济的关系,那么对农村生产力的破坏,将是难以估量的。

我国农村确实也已有了一批集体经济发展很好的典型。据调查,目前仍实行原生产大队统一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大约有7000个,约占现有村级单位总数的0.94%。应当说,这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确实大多是受到当地农民的真心拥护的。但有两个问题是值得引起注意的,一是这些地方,大多数有相当发达的乡镇企业(或有较多的山林、水面、矿产等资源),有较强的集体财力用于以工补农和发展公共福利事业;二是由于乡镇企业发达,这些地方有相当一部分雇用了不少外来劳动力,而在收入分配上实际是做不到本村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同工同酬的。因此,在这些地方“以工补农”和发展集体福利的资金中,有相当部分实际是由外来劳动力创造的经济剩余所提供的。所以应当考虑,到底有多少地方,可以通过这种形式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集体经济搞得好的地方,当然应当鼓励与支持,但是在考虑整个农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问题时,一定要处理好上述这占1%的地区和其他占99%地区的关系,要花更多的力量来研究绝大部分地区如何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农村经济基本政策,更加符合9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和愿望。

【注释】

[1]本文原载于《中国农村经济》1992年第5期。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17页。

[3]《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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