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品经济,要求在市场交易中贯彻等价交换的原则,没有这个前提,商品经济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展。我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目前就遇到了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平衡,因而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无法真正实现等价交换原则的矛盾。显然,经济体制的改革,如果不触动并逐步改变国民经济中原有的利益结构,我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必将受到极大的阻碍。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巩固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必须尽快建立我国独立的工业体系。当时,除了通过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剪刀差”来积聚发展工业的初始资本之外,我们别无选择。因此,我国工业体系的基本建立,实际上凝聚着中国农民的巨大贡献。
但是,当国民经济长期处于工农业分离、城乡隔绝的背景下发展时,农民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的资金,实际上不仅仅被用于工业的建设,其中的相当部分还被转化为城市居民的生活福利。当这种现象被长期延续时,就形成了国民经济中一种固定的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的经济利益结构。它不仅成为我国经济流程中的一个明显特征,而且在此基础上产生种种忽视农业、轻视农民的社会观念,使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的交换过程中,农村、农业、农民长期处于不利的社会经济地位。城乡和工农业之间这种经济利益关系的长期失衡,实际上是构成农业发展迟滞、最终也影响城市和工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经济原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相应采取了较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政府收购价格,大力支持农村非农产业发展,放开多种农产品的购销和价格等重要政策措施,使以往那种不利于农村和农民的经济利益结构有了一定的改善,城乡居民人均年收入之比,由1981年的2.24∶1缩小为1983年和1984年的1.85∶1和1.86∶1。
但是,城乡之间和工农业之间的利益矛盾至今仍很突出。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农产品的购销价格。为了减少财政补贴而偏低的收购价格,显然对农业的增长具有抑制作用,通过财政补贴而偏低的食品销售价格,对于农产品消费的增长则具有明显的刺激作用。这一矛盾的存在,不仅会使农民因感到经济地位不利而减弱增加商品农产品生产的积极性,而且会使国家的有限的财力不恰当地过多用于对城市居民饮食的福利性补贴。
评价农产品低价收购和购销倒挂的政策,必须从历史的发展的角度着眼。当人民的温饱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之前,这一价格政策无疑是必要的。但当人民的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特别是当城市居民收入高速增长、已明显转向提高饮食质量时,这一政策的合理成分就开始减少,近年来我国农产品供给的波动,特别是粮食和副食品供给的波动,固然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但低价格收购和限价销售的政策,不能不说是造成这种波动的一大经济原因。1984年前,粮食连年大幅度增长,但购销倒挂的价格政策却使粮食的增长变成了增加政府财政补贴的动因。当1984年的粮食总产达到我国历史上的最高水平时,财政终于无力承担急剧增加的粮价补贴,致使1984年粮食的实际收购价格指数比上年降低了0.5%。这一与自1979年以来粮食收购价格年年上升相反的情况的出现,不能不说是导致1985年粮食总产水平降低的重要因素之一。当1985年对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等副食品实行购销和价格放开的政策后,副食品的集市价格虽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但它们的供给却增长得更快,从而使副食品市场较大地丰富起来。但当1986年底、1987年上半年为控制物价指数而对集市上的副食品实行限价的行政措施之后,却很快出现“价格下来了、供给也下来了”的局面。这些情况都表明,农村实际上已具备增长农产品供给的很大潜力,但要使这种潜力释放出来,进一步改善城乡和工农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应当说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之一。(www.xing528.com)
当然,由于我国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毕竟还不算高,而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却又很低,因此,农产品的价格完全由市场来调节,至少在短时期内是做不到的,所以,农产品供给的增长,完全靠单一的价格作为刺激手段,在目前也是不现实的。但这并不是说,城乡之间和工农业之间的利益矛盾就无进一步改善的余地。在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之后,对农产品尤其是对食品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增长,都应当更新调控手段,即对食品的需求应当区分必需品和非必需品。对于必需品,采取由政府向农民低价收购,加以财政补贴后向城市居民销售的政策,这样,可以保持包括低收入者在内的全体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对于非必需品,要使其增长受到消费者自身支付能力的制约。消费者自身真实的支付能力,又将通过市场传导给生产者,变成刺激农产品供给增长的稳定动因。显然,随着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通过市场价格调节农产品供求的比重,必将逐步扩大,而农村的商品经济,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扩大农产品供求的市场调节,是改善城乡和工农业之间利益的关键之点。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我们必须认清改革深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努力朝着这个目标逼近,为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前提性的保障。
【注释】
[1]本文原载于《农村经济与社会》1988年第2期。
[2]本文所用数据,如不另注出处,均据《中国统计年鉴1987》,中国统计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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