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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品经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高的经验与阻碍原因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说来,社会人口结构和劳动者就业结构中的农村人口及农业劳动力的比重,常常被看作是衡量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商品经济发育程度的重要指标。但不可否认,在以后的农村经济活动中,我们却抑制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是阻碍农村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的最主要原因之一。而产生抑制商品经济动机的根源,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判断的失误。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是有目共睹的。

发展商品经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高的经验与阻碍原因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推动下,我国从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越过资本主义阶段直接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历史造成的原因,新中国成立之初整体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是可以理解的。一般说来,社会人口结构和劳动者就业结构中的农村人口及农业劳动力的比重,常常被看作是衡量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商品经济发育程度的重要指标。1949年时,全国总人口中,有89.4%居住在农村,社会劳动者总数中,有91.5%依赖于农业就业[2]。这两个指标,确凿无疑地反映了我国经济的落后。

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尤其是农村的生产力水平,提高的速度并不快。直至1978年,我国农村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比重仍高达82.1%。依赖于农业就业的劳动者,仍占社会劳动者总数的76.1%。这两个指标,只分别比29年前下降了7.3和15.4个百分点。如果按绝对量计算,则农村人口和农业劳动者分别比29年前增长了63.3%和83.3%。相应地,粮食的商品率,仍然只维持在1952年的水平(即20.3%),而按每个农业劳动者每年生产的农产品量计算的劳动生产率,1952—1978年的26年中,粮食提高了11.8%,平均每年只提高0.43%,棉花则维持在原有的水平上,油料反倒降低了25.2%。

农村生产力水平提高不快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很复杂的。农村的商品经济,一般总是从“自给有余”的农产品在数量上逐渐扩大和稳定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发育。在旧中国,由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关系,农民往往处于“自给不足”的境地,因此农业的物质技术基础得不到改进,农村的商品经济也缺乏发育的前提。新中国建立之后,农民分得了自己的土地,生产热情空前高涨,农产品的产量有了极大的增长。从1950—1952年的3年中,粮、棉产量分别增长了44.83%和194.0%,其总产量,从1949年低于新中国成立前最高产量25.6%和47.7%的水平上,一跃而超过新中国成立前最高产量的9.3%和53.6%。虽然这种增长带有明显的恢复性质,但由于废除了封建的土地关系,农民的劳动成果不再受到剥削,因此农产品的继续增长,必将使农民有逐渐增多的“自给有余”产品可用于商品交换,从而逐步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但不可否认,在以后的农村经济活动中,我们却抑制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是阻碍农村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抑制商品经济发展的做法来自两个方面的失误:

第一,在理论上出现了脱离中国农村实际的偏差,从而导致在合作化过程中,犯了盲目追求生产规模和公有化程度高的过急过快的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错误,同时,扩大了阶级斗争的范围,夸大了阶级斗争的作用,错误地把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等同起来。这些做法的直接后果,一是抑制了农村中不同具体劳动之间的商品形态的交换关系,二是割断了农户与市场之间的经济联系,三是使那些生产规模大而公有化程度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保持大规模集中劳动的形式,而始终无法冲出自给半自给性生产的圈子。

第二,在经济发展战略上,长期偏重于发展国营的大机器工业。这样做的理论前提是,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先从农业中提取建立工业体系的积累资金,等工业成长壮大后,既可以从农村中吸收劳动力,又可以对农业给予物质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这一经济发展的战略思想和实际做法,在我国缺乏发展工业的原始积累的情况下,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由于为这一战略设想配套的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实行的时间过长,致使工农业产品交换过程中的等价商品经济原则被长期扭曲,使农民在社会经济交往的过程中长期承担沉重的“贡税”而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实际上就造成了三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是农业自身缺乏必要的积累能力;二是工业的发展不遵循商品经济的规律配置资源,长期受到优惠政策的保护,缺乏必要的压力和动力,效率低下,致使庞大的国营工业体系在经济增长中不仅未能向农村人口提供较多的新的就业岗位,甚至还不能满足因城市人口增长而提出的新的就业需求;三是工农业产品长期的不等价交换,使流向农村的货币相当稀少,这就严重制约了工业品在农村市场的扩大,反过来又直接制约了工业自身的发展。(www.xing528.com)

由此可以看到,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70年代末的近30年时间中,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的速度不快、农民温饱问题未能得到真正解决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抑制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抑制商品经济动机的根源,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判断的失误。

正是基于这种教训,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农村经济在改革和发展中要实现的两个转变,其中之一就是要实现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而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处的发展阶段,则在1981年5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就明确指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阶段。这就为农村改革过程中一系列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行,提供了正确的理论基础。

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是有目共睹的。农村改革业已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也就是使农民家庭由集体经济条件下单纯的消费单位,发展成了同时是生产和投资的主体,进而获得了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经营者的权利。它们成为农村商品经济得以发展的真正动力。1986年与1978年相比,粮食的商品率从20.3%提高到了34.4%,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增长了256.7%,其中农民对非农居民零售产品的总额,增长了11.1倍,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在农村实现的部分增长了252.4%,其中农业生产资料的零售总额增长了156%,农民平均每人生活消费中的商品性支出,由39.7%提高到62.8%。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清楚地说明:尽管我们在社会制度上可以超越资本主义阶段而直接建设社会主义,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却无法超越商品经济而从自给半自给经济直接实现社会化的现代经济,只有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才能促进农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当我们逆此规律行事时,农村经济就难免被笼罩上凋敝衰败的阴影,而当我们顺此规律前进时,农村经济就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活跃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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