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82年中央1号文件下达以后,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晋西北广大农村得到了普遍推广。这种责任制的建立,对水土保持工作中的小流域治理,不能不产生强烈的影响。
(一)农业分户经营,使治理小流域的主体产生必然的转化。“大包干”的生产责任制使农业生产实行分户经营之后,农户由原来主要是消费单位变为了生产单位。而农户经营主体一经确立,就使得原生产队的大部分经济职能,如统筹生产费用的职能,相当一部分资金积累和劳动力调遣的职能等等,都转到了农户之中。这种转移,使得生产队在人力、财力、物力上都不可能再具备统一组织小流域治理的职能,相反,农户经营主体的崛起,却使农户产生了将一部分积累资金和剩余劳力投向治理小流域的能力。
(二)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建立,“包”字必然伸向小流域治理。耕地“包产到户”,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只是要求解决吃饭问题的第一步。在这一最基本的要求得到满足之后,他们就会向“包”字求富裕的方向发展,要求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如随着种植业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全国各地又相继出现承包水面、承包山林,承包社队企业、承包原来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各种生产项目。农户在承包耕地之后还要“包”些什么?很重要的一条是他们将根据当地的资源条件来选择。晋西北黄土高原上的村村队队,几乎都处在千沟万壑的包围之中,如兴县,沟壑密度平均达5—6公里/平方公里,每个农业劳动力大约平均拥有300米长的沟壑。在这除了耕地就是沟壑的地方,农民首先把沟壑作为投资对象,这是很自然的。荒芜秃裸的沟壑,不仅需要治理,而且是可供利用的资源。有的农户可以在那里栽树种草养畜禽,也有的可以在保持水土的条件下打淤地坝、修梯田,发展种植业。因此,户包小流域治理,是晋西北黄土高原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当地自然资源的特点相结合的必然结果。(www.xing528.com)
(三)对小流域治理社会组织形式的长期探索,必然走向以户包治理为主的形式。小流域治理,过去都是以社队集体组织为主,同时也试行过多种多样的组织形式,有跨社队实行大兵团作战的,有在一个社队组织专业队进行的,有指定专人管护的,等等。但这些治理小流域的组织形式,一般效果都不太好。要想使小流域治理工作开创一个新的局面,就需要改变过去那种治理与管理相脱节、投工和受益相分离的“大呼隆”“大锅饭”做法,实行将治理、管护和受益结合起来的,责权利分明的组织形式。
农业生产中的“大包干”责任制形式,正好为小流域治理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即把治理小流域的主体单位放到农户。这样就可以避免以往那种劳民伤财的现象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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