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国家面对气候变化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也无法单独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重任。应对这一挑战,需要国际社会同舟共济、齐心协力。中国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继续积极参与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
(一)积极参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
1.广泛参与相关国际对话与交流
中国长期以来,本着“互利共赢、务实有效”的原则,积极参与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积极参加和支持《气候公约》和《议定书》框架下的活动,努力促进《气候公约》和《议定书》的有效实施。中国专家积极参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为相关报告的编写做出了贡献。中国认真履行本国在《气候公约》和《议定书》下的义务,于2004年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并于2007年6月发布《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近年来,中国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分别在八国集团同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会议、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东亚峰会、博鳌亚洲论坛等多边场合以及双边交往中,阐述了中国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立场,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
(1)加强高层对话和交流,推动谈判进程
我国积极推动和参加全球气候变化领域政策对话,利用高层互访和重要会议推动谈判进程。2008年以来,国家领导人分别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二十国集团峰会、八国集团同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会议、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领导人会议、亚太经合组织、亚欧首脑会议等重大多边及双边外交活动中,多次发表重要讲话,进一步全面阐述了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立场和主张,并公布了中国进一步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努力促进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凝聚共识,共同推进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进程。
2009年9月22日,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发表了题为“携手应对气候变化”的讲话,阐明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立场和主张,并表达了加强国际合作的意愿。2012年6月,时任总理温家宝在出席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期间,呼吁各方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应对气候变化,发展绿色经济,推动可持续发展。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席金砖国家领导人会议、“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峰会等重大多边外交活动中,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与各国元首共同推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中美两国元首均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在2013年两次会晤中就加强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以及氢氟碳化物(HFCs)问题形成重要共识。2013年7月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举行了由两国元首特别代表共同主持的气候变化特别会议,深化了两国国内气候变化政策和双边务实合作的交流。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席金砖国家领导人会议、“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峰会、第八届夏季达沃斯论坛等重大多边外交活动中,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与各国元首共同推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多边进程。2014年9月,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以习近平主席特使身份率团赴纽约参加联合国气候峰会,强调中国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愿与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积极参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五次评估报告三个工作组报告和综合报告的政府评审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万国邮政联盟等国际机制下的谈判。积极参与“全球清洁炉灶联盟”“全球甲烷倡议”“全球农业温室气体研究联盟”等活动,推动公约主渠道谈判取得进展。
(2)积极举办和参加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国际会议
中国政府派团参加了在印度举办的应对气候变化技术转让部长级研讨会、格林纳达部长级研讨会和美国应对气候变化州长峰会。2010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举办的第四次“21世纪论坛”,开设了“合作应对挑战,实现绿色增长”“气候变化、新能源以及国际合作”等专题研讨会。2010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主办了绿色经济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会议,来自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以及尼日利亚、澳大利亚、英国、日本等国的政府官员、企业代表、专家学者等参加会议,为各国加强气候变化合作提供了良好的交流平台。中国参加了“里约+20”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经济大国能源与气候论坛领导人代表会议、彼得斯堡气候变化部长级对话会、华沙会议部长级预备会等一系列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对话和磋商。积极参与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万国邮政联盟等国际机制下的谈判。中国还积极参与“全球清洁炉灶联盟”“全球甲烷倡议”“全球农业温室气体研究联盟”等活动,多方推动公约主渠道谈判并取得进展。
(3)积极参与气候变化谈判相关国际进程
中国努力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称《公约》和《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积极而建设性地参加了《公约》和《议定书》框架下的谈判。中国政府公布《落实巴厘路线图——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立场》,提出了中国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原则、目标,就进一步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关于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进一步量化减排指标等方面阐明了立场,努力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成功。中国积极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民航组织关于温室气体减排技术方面的讨论。中国专家积极参加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五次评估报告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全球环境基金(GEF)的资金支持下,中国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的编制工作。
中国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东道国举办的部长级非正式磋商会议、“经济大国能源与气候论坛”领导人代表会议、彼得斯堡气候变化部长级对话会、小岛国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气候技术机制部长级对话会、联合国秘书长气候变化融资高级别咨询小组会议和国际民航、国际海事组织会议及全球农业温室气体研究联盟等系列国际磋商和交流活动。中国积极参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的活动,中国科学家参与了历次评估报告的编写。
2013年,中国继续积极参与联合国进程下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全面参与华沙会议下各议题的磋商,积极引导谈判走向,推动会议取得成功。在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通过了进一步推进德班平台的决定,为2015年如期达成协议奠定基础;并围绕落实巴厘路线图成果作出相关安排,在发展中国家关切的资金、损失和损害、《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等问题上取得一定进展。中国代表团在华沙会议期间创新传媒表达方式,举办多场形式新颖的“中国角”边会活动,向国际社会宣传介绍中国取得的相关成就和政策,全面展现积极负责任的国际形象。
(4)加强与各国磋商和对话
加强与美国、欧盟、丹麦、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部长级磋商。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沟通,推动建立“基础四国”协商机制,并采取“基础四国+”的方式,协调推动气候变化谈判进程。加强与非洲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屿国家的沟通。中国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积极开展与其他国家相关智库的学术交流对话,推动气候变化科学研究、技术转让、公众教育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广泛开展双边多边气候变化对话与磋商。继续加强“基础四国”、“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等磋商机制,与发展中国家开展联合研究,积极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通过中美、中欧、中澳等气候变化部长级磋商开展与发达国家的双边磋商,就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相关务实合作深入交换意见。积极推动中国与其他国家智库之间开展交流。
在双边方面,中国与欧盟、印度、巴西、南非、日本、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机制,并将气候变化作为双方合作的重要内容。签署或草签了《中国—澳大利亚气候变化部长级对话联合声明》《关于促进中韩绿色经济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美加强气候变化、能源和环境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建筑与社区节能领域谅解备忘录》等一系列相关的联合声明、谅解备忘录和合作协议等。中国一直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非洲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中国对非洲政策文件》明确提出,积极推动中非在气候变化等领域的合作。中国政府分别举办了两期针对非洲和亚洲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研修班,提高了这些国家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能力。
在多边合作方面,中国是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甲烷市场化伙伴计划、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计划的正式成员,是八国集团和五个主要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对话以及主要经济体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会议的参与者。在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中国提出了“亚太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网络”倡议,并举办了“气候变化与科技创新国际论坛”。中国努力推动气候变化领域中国际社会的交流与互信,促进形成公平、有效的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机制。
2.积极参与应对全球变化的合作研究
中国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研究,签署了一系列合作研究协议,实施了一批研究项目,内容涉及气候变化的科学问题、减缓与适应、应对政策与措施等方面,包括中国气候变化的趋势、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中国农林部门的适应措施与行动、中国水资源管理、中国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中国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和潜力、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以及若干低碳能源技术的研发和示范等。中国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如地球科学系统联盟(ESSP)框架下的世界气候研究计划(WCRP)、国际地圈—生物圈计划(IGBP)、国际全球变化人文因素计划(IHDP)、全球对地观测政府间协调组织(GEO)、全球气候系统观测计划(GCOS)、全球海洋观测系统(GOOS)、国际地转海洋学实时观测阵计划(ARGO)、国际极地年计划等,并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
3.积极参与应对全球变化的技术合作
中国积极推动和参与《公约》框架下的技术转让,努力创建有利于国际技术转让的国内环境,并提交了技术需求清单。中国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多次与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智库机构进行科技交流和政策对话,推动了在气候变化科技研发、技术转让、公众教育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国政府与联合国于2008年11月在北京共同举办了“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开发与转让高级别研讨会”,发表了《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开发与转让北京宣言》。中国也在公约缔约方会议以及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下就促进技术转让提出了切实可行而有效的机制建议。
(二)加强与发达国家合作
中国与美国、欧盟、意大利、德国、挪威、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气候变化领域对话和合作机制,签署相关联合声明、谅解备忘录和合作协议等,将气候变化作为双方合作的重要内容。推动中日节能环保合作,与美国在建筑节能、清洁煤/碳捕集与封存、清洁能源汽车、社区节能领域等领域开展合作,与德国在电动汽车领域开展深入的科技合作,与澳大利亚开展二氧化碳地质封存合作,与意大利开展清洁能源/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合作,与欧盟开展建筑能效与质量的合作,与英国推进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市发展合作,与加拿大开展采用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与瑞典开展城乡可持续发展领域合作。(www.xing528.com)
国家发改委开展了“中德气候变化项目”“中意气候变化合作计划”“中挪气候变化适应战略应用研究项目”等双边合作项目;组织召开了中欧、中德、中丹等气候变化双边磋商会议,推动了有关框架协议签署和合作项目开展;与瑞士、丹麦等国家有关部门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签署了气候变化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在中澳清洁煤联合工作组的支持下,开展国内产学研碳捕集、封存利用技术方面的培训和重大问题预研究;与美国开展新型结合增强地热系统的大规模二氧化碳利用与封存技术研究合作项目;与美国能源部在电力系统、清洁燃料、石油与天然气、能源与环境技术、气候科学等多个重点领域方向达成共识,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合作项目。环境保护部与美国、日本、意大利、挪威、澳大利亚在减缓、适应、基础能力建设和公众意识提高等方面开展了一批务实的双边多边合作项目,具体包括页岩气开发中环境标准及其实施细则研究项目、中挪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项目、中澳二氧化碳地质封存环境影响与风险研究等。林业局加强中美、中英、中芬、中瑞在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领域的技术交流。海洋局与意大利合作开展了“沿海地区生态系统能力建设项目”。科技部在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框架下,在洁净煤技术、建筑节能技术以及电动汽车等领域与美国开展了富有成效的联合研究。住房城乡建设部与美国、德国、英国、加拿大、丹麦等国家的有关部门签署了有关建筑节能合作备忘录,促进建筑节能的合作。交通运输部与德国交通建设和城市规划部联合举办了“中德绿色物流会议”,进一步加强了交通运输低碳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民航局与美国贸发署(TDA)和联邦航空局(FAA)共同举办了“中美民航节能减排高层培训”,学习了解美国民航业节能减排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相关技术和研发项目进展,以及美国民航业应对气候变化的做法和经验。
中美两国元首在2013年两次会晤中就加强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以及氢氟碳化物(HFCs)问题形成重要共识,发表了《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建立了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确定在五个领域开展合作。2013年7月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举行了由两国元首特别代表共同主持的气候变化特别会议,召开了中美两国气候变化专家对话,深化了两国气候变化政策和双边务实合作的交流。通过利用包括《蒙特利尔议定书》专场和机制在内的多边方式削减氢氟碳化物,落实中美两国领导共识。2014年3月荷兰海牙核安全峰会期间,两国元首举行会晤并就继续加强在气候变化领域对话与合作、推进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框架下务实合作达成共识。7月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期间举行了气候变化问题特别联合会议,并核准了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了中英、中德、中韩等气候变化工作组双边会议,推动有关框架协议签署和项目合作。通过中美、中欧、中澳等气候变化部长级磋商开展与发达国家的双边磋商,就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国内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相关务实合作深入交换意见。继续执行与英国国际发展部和瑞士大使馆合作的“中国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和“中德气候变化项目”、“中意气候变化合作计划”等已有双边合作项目;与丹麦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丹麦王国能源、气候和建筑部关于气候变化和能效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建立了气候变化部长对话机制;开展中欧碳排放交易能力建设合作项目,加强中欧在低碳城镇、低碳社区、低碳产业园区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务实合作;召开中澳气候变化第三次部长级对话、中澳气候变化论坛,就双方务实合作等议题进行了广泛沟通和磋商;开展中国和新西兰双边对话活动,就国际谈判和双边合作等问题交换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开展中法、中美专家对话。
中国参加了经济大国能源与气候论坛领导人代表会议、彼得斯堡气候变化部长级对话会、华沙会议部长级预备会等一系列气候变化相关的对话和磋商,积极就气候变化开展多边交流。
(三)加强与发展中国家合作
中国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帮助有关国家发展卫星监测,完善基础设施,开发新能源,提高农业生产,建设医疗设施,培训科技人员,增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2006年以来,中国扩大了对非洲援助规模,向非洲提供优惠贷款和优惠出口卖方信贷,设立中非发展基金支持中国企业到非洲投资,免除同中国有外交关系的所有非洲重债穷国和最不发达国家截至2005年底到期的政府无息贷款债务,把同中国有外交关系的非洲最不发达国家输华商品零关税待遇受惠商品由190个税目扩大到440多个,在非洲国家建立经济贸易合作区,为非洲培训各类人才、派遣专家、援建医院和学校等。
2009年,中国政府再次宣布促进中非合作新举措,包括在气象卫星监测、新能源开发利用、沙漠化防治、城市环境保护等领域加强合作,为非洲援建太阳能、沼气、小水电等100个清洁能源项目;加强科技合作,实施100个中非联合科技研究示范项目;向非洲国家提供100亿美元优惠性质贷款,增强非洲融资能力;对非洲与中国有邦交的重债穷国和最不发达国家免除截至2009年底对华到期未还的政府无息贷款债务;逐步给予非洲与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的产品免关税待遇,2010年年内首先对60%的产品实施免关税;进一步加强农业合作,援建农业示范中心,派遣农业技术专家,培训农业技术人员,提高非洲实现粮食安全能力等。
中国还对南太平洋、加勒比等地区的小岛屿国家提供了支持与帮助,包括进一步扩大双边贸易,对基础设施、航空运输、通信和城市改造等领域的项目提供人民币优惠贷款,对原产于萨摩亚、瓦努阿图的278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待遇,免除部分国家的到期债务等。
积极援助发展中国家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2008—2013年为发展中国家援助100个小水电、太阳能、沼气等小型清洁能源项目。在2012年前为非洲援建100个小水电、太阳能、沼气等小型清洁能源项目和小型打井供水项目,援建农业示范中心,派遣农业技术专家,培训农业技术人员,提高非洲实现粮食安全能力。中国关注小岛屿国家的援助诉求。先后为太平洋岛屿国家援建80多个项目,其中包括很多清洁能源项目,如援助斐济小水电项目,援助汤加示范生态农场技术合作项目、援助瓦努阿图沼气技术等。注重在人力资源开发上的合作,2010年安排了16期应对气候变化和清洁能源国际研修班,共为受援国培训380名官员和专业人员。
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与41个发展中国家建立了联系渠道,与格林纳达、埃塞俄比亚、马达加斯加、尼日利亚、贝宁、多米尼克等12个发展中国家有关部门签订了《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物资赠送的谅解备忘录》,向其赠送节能低碳产品;成功举办了8期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研修班,共培训来自81个国家的300多名政府官员和技术人员。科技部支持了13个面向发展中国家的、与应对气候变化直接相关的国际培训班,涉及生物质、太阳能、沼气、荒漠化防治、节水高效农业、草原生态建设、热带生物多样性、燃煤电厂烟气净化、非木质林产品开发等领域;重点支持南太平洋岛国可再生能源利用与海洋灾害预警研究及能力建设、LED照明产品开发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示范、风光互补发电系统研究推广利用、灌溉滴水肥高效利用技术试验示范等一批援外项目,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水利部承办了水资源和小水电部级培训班,与发展中国家的高级官员交流了气候变化条件下加强水资源管理、开发和利用小水电等方面的经验和实践。国家海洋局设立了“南海及周边海洋国际合作框架计划(2011—2015)”,将“海洋与气候变化”、“海洋防灾减灾”列为主要资助领域,联合周边国家开展了“中印尼热带东南印度洋海气相互作用与观测”和“印度洋季风爆发观测研究项目”。国家林业局成功举办了“气候变化框架下毁林与土地退化监测和评估南南合作研讨班”,共同探讨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开展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
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举办了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政策与行动研讨会、应对气候变化与绿色低碳发展研修班。科技部、外交部等部门联合举办“中国—东盟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开发利用国际科技合作论坛”,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相关技术开发和产品应用的交流与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海洋局组织实施了气候变化框架下的海洋灾害监测与预警南南合作研究项目,编制了《发展中国家海洋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指南》(英文版),并在厦门举办了“发展中国家海洋灾害监测与预警技术研修班”,为柬埔寨、印度尼西亚等9个发展中国家的16名学员进行了技术培训。林业局组织了气候变化框架下毁林与土地退化监测和评估南南合作研讨培训。气象局面向发展中国家人员开展气候变化与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关系、多灾种早期预警和气候服务系统技术培训。在卫星监测、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农业抗旱技术、水资源利用和管理、沙漠化防治、生态保护等领域加强与亚洲、非洲、南太平洋地区有关国家的合作,为发展中国家援助了182个应对气候变化类项目。根据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期间中国政府提出的在2011—2013年安排2亿元人民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的要求,2013年与乌干达、多米尼克、乍得、巴巴多斯、安提瓜和巴布达等9个发展中国家有关部门签订了《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物资赠送的谅解备忘录》,累计赠送节能灯30多万盏、节能空调2 000多台、太阳能路灯4 000余套、太阳能发电系统6 000多套、车载式卫星数据接受处理应用系统一套,并派驻技术人员到当地进行支持。2014年9月,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在联合国气候峰会上宣布,2015年开始在现有基础上把每年的资金支持翻一番,建立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并捐赠600万美元支持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中国共举办了28期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政策与行动研讨会、应对气候变化与绿色低碳发展研修班,总计培训了来自114个发展中国家的千余名应对气候变化官员和技术人员。
继续加强“基础四国”、“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等磋商机制,与发展中国家开展联合研究,积极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通过出席太平洋岛国论坛、落实2012年东亚峰会倡议中关于“建立东亚应对气候变化区域研究与合作中心”筹备等,积极开展区域性对话与交流,积极推动中国与其他国家智库之间的交流。科技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共同启动了中国—加纳/中国—赞比亚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项目,促进非洲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四)拓展与国际组织、国际机构的务实合作
中国本着“互利共赢,务实有效”的原则,积极参加和推动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机构的务实合作,为促进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发挥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2010年3月,中国颁布《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了气候变化国际合作。
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和务实合作,签署了一系列合作研究协议,实施了一批研究项目,内容涉及气候变化的科学问题、减缓和适应、应对政策和措施等,主要包括: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开展项目合作,与亚洲开发银行、碳收集领导人论坛、全球碳捕集和封存研究院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领域相关合作,与全球环境基金开展了中国技术需求评估项目合作,与能源基金会合作开展编制温室气体清单能力建设及相关政策、技术路线研究、气候变化立法研究,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委员会、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事务,广泛参与全球海洋观测系统、气候变率与可预报性研究、全球和区域海洋环境评估数据库等合作计划,加强了在海洋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国家合作。
中国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如地球科学系统联盟框架下的世界气候研究计划、国家地圈—生物圈计划、国家全球变化人文因素计划、全球对地观测政府间协调组织、全球气候系统观测计划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开展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机构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等多边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与世界银行签署了《关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正式启动全球环境基金的“增强对脆弱发展中国家气候适应力的能力、知识和技术支持”项目及“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技术需求评估”项目,启动亚洲开发银行支持的“碳捕集和封存路线图”技援项目;在2012年5月第四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期间加入“全球清洁炉灶联盟”,与联合国基金会、全球清洁炉灶联盟秘书处签订谅解备忘录;与全球碳捕集和封存研究院等相关组织举办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现场研讨会。环境保护部积极推动生物多样性适应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组织参加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政府间科学—政策平台(IPBES)第一次全体会议。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开展合作,进行气候变化与健康影响相关研究试点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合作,共同开展GEF“增强对脆弱发展中国家气候适应力的能力、知识和技术支持”项目。卫生部组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实施GEF“适应气候变化保护人类健康”项目,目前中国项目活动按计划顺利开展。科技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举办了“碳收集领导人论坛(CSLF)”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国家林业局成功召开了首届亚太经合组织林业部长级会议,举办了联合国粮农组织第24次亚太林委会会议、第2届亚太林业周活动、东北亚生态论坛;依托亚太森林恢复与可持续管理网络中心,开展亚太地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项目,加强与世界自然资金会、大自然保护协会、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在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领域技术交流。民政部积极推进上海合作组织、中日韩、中俄印和东盟地区论坛等框架下的对话与交流,进一步完善上合、东盟、中日韩、中俄印等多边减灾救灾合作机制;参加了第四届全球减灾平台大会,加强与联合国和相关国际组织机构在减灾救灾领域的合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积极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二氧化碳捕集、运输和地质封存技术委员会第三届全会。气象局组织参加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35次全会等10余次国际会议,开展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评审工作。
中国积极开展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基金会等机构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等多边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稳步执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的“增强对脆弱发展中国家气候适应力的能力、知识和技术支持”项目及“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技术需求评估”赠款项目,切实开展亚洲开发银行支持的“碳捕集和封存路线图”技援项目;参加由联合国基金会、全球清洁炉灶联盟秘书处召开的“全球清洁炉灶联盟”相关会议并开展国内试点活动;与全球碳捕集和封存研究院等相关组织举办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现场研讨会和实地考察活动。
(五)积极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中国积极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重视清洁发展机制在促进本国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国际合作,中国进行了清洁发展机制方面的系统研究,为国际规则和国内政策措施的制定提供了科学基础,为各利益相关方提供了有益信息;进行了大量的能力建设活动,提高政府部门、企业界、学术机构、咨询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的能力。为完善相关的国内制度,2005年制定和实施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0年,为提高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和审定核查效率,又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每年组织专家计算电网基准线排放因子,及时公布和共享信息,大大提高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和审定核查效率。
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有效推动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促进了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积极性,推动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为继续活跃国际碳市场做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12年8月底,中国共批准了4 540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预计年减排量近7.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等方面。其中,已有2 364个项目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占全世界注册项目总数的50.41%,已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量(CER)约4.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注册项目年减排量的54.54%,项目数量和年减排量都居世界第一。注册项目中已有880个项目获得签发,总签发量累计5.9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为《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提供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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