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达到99%,位居世界领先水平,在整个亚洲范围内具有代表性,中国企业社会信息披露情况是本书研究的重点,因此选择日本和中国作为亚洲的研究代表。
(一)日本企业
日本有一家叫General Press的有限公司,该公司专门发布和统计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每一年都会发布《环境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根据报告书显示,日本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表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发布的报告名称日益多样化,具体包括有环境报告、环境管理报告、社会环境报告、可持续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责任关注报告、社会责任报告以及其他的形式。二是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内容也日渐充实,涉及环境信息、社会信息、利益相关者等多方面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相关的信息内容。三是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行业中,银行及其他金融行业、保险业、批发业、服务业以及房地产行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数量明显增长。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章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日本已经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并相继发布了《环境基本法》、《环境基本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规,这使得企业在面对环境污染问题时不得不考虑环境污染带来的巨大成本远远高于控制环境污染成本的问题。正是这种规定使得日本企业很早就开始进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活动,例如1993年由本田汽车公司发布的环境保护报告,以及由东京电力公司发布的环境行动报告。1999年日本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成本的把握及公开的原则》,该原则的作用是指导企业进行环保成本的信息披露。从2000年的第一份官方环境会计报告《环境会计指南》开始,日本相继发布了《环境会计指南》2003年版、2005年版、2007年版,这一系列的指南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内容等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明显地提高了操作的可行性。日本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元年被认为是2003年,因为在2003年3月,日本政府内阁发布了《促进可持续社会建设主计划》,并提出目标:到2010年实现50%以上的上市公司和30%的未上市、但员工超过500人的企业发布环境报告。同时,日本企业把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向投资方和消费者渗透,表现在组织架构上就是指很多企业成立了专门负责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机构,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与其业务活动更好地整合,并还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白皮书,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公开和透明贡献了十分突出的力量。
第二,详尽具体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体系。日本是亚洲最先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国家,松下幸之助关于“企业是社会公器”的认识对日本影响很深。由于拥有较为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日本企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上丰富而具体,披露形式上可靠又多样。为了让日本全社会更好地了解日本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至今有超过90%的日本企业每年都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这里面主要是介绍企业的社会责任相关理念、方针、组织和实施的情况等。同时,日本企业为了有效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在理念、方针、规划到实施、监督、评价与完善、信息公开等一系列环节上构建了一个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推进体系。并且,针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中的每一部分也均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子系统,比如环境保护,并且还明文规定了相关的内容。由此组成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体系,不但形成了企业和员工的公平、公正的约束力,还有利于企业接受社会监督。日本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已经形成了组织管理、实施操作以及监督评价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进而能从多个层面保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规划、有管理和有监督地展开。从整体上来看,日本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质量、员工权利、环境保护和社会贡献这四个方面,体现了浓厚的人本思想。
第三,日本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督机构的推动作用。目前日本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实施了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如会计师事务所、环境检察部门、环境研究所、同业协会中的环境监察委员会、咨询公司等都有积极参与。以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为主的日本相关协会、职业团体和研究机构为满足社会需求,都积极开展了与企业环境审计和第三方认证有关的调查研究及实施工作。不少企业就环境管理系统、环境业绩等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而越来越多的企业要求由独立的第三方对包括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在内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进行审计鉴定并发表意见,以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经营成果。
(二)中国企业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起步较晚,但仍旧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青涩到成长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www.xing528.com)
第一阶段:1993年至2001年初步形成阶段。这一期间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但在相关法律中涉及了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总则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且规定“公司必须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等信息。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但是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基本一致,表明在此时企业社会责任进入了法制化管理阶段。
第二阶段:2002年至2006年企业社会责任自由披露阶段。2002年1月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为我国企业推进公司治理实践的纲领性文件,其中第86条指出,“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初步界定了社会责任的内涵和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直到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至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被提到了法律高度,明确地提出了重视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并且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指向也有清晰的界定。
第三阶段:2006年至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逐渐规范阶段。这个阶段的一系列使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得更加规范的法规和指引如雨后春笋般陆续出台,标志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开始进入规范化的轨道。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规范和指导了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并自愿披露的相关信息,而在之前上市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仅仅是融入进了企业年报中,并且内容非常单薄。
《国家电网公司2006年联合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翻开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新篇章,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环境总局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鼓励企业自愿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在这之后,2007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共有20家上市公司相继公布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当时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成为当年企业信息披露的一大亮点。2008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必须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同时,证券交易所又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在各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及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推动下,据毕马威会计事务所全球调研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已经超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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