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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议价能力与医疗定价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买方议价能力指买方采用压低价格、要求较高产品质量或索取更多服务项目等竞争手段,从卖方与竞卖者彼此对立的状态中获利的能力。单纯的患者、家属相对于医院来讲,议价能力较弱。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掌握有定点医院资格审核或取消、给付资金和扣除费用的权利,相对而言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真正意义上对药品与医疗服务进行合理定价,有赖于买方的议价能力。

买方议价能力与医疗定价

买方议价能力指买方采用压低价格、要求较高产品质量或索取更多服务项目等竞争手段,从卖方与竞卖者彼此对立的状态中获利的能力。

单纯的患者、家属相对于医院来讲,议价能力较弱。由于信息不对称、疾病种类、严重程度等因素,患者无法比较不同医院之间的价格。

我国逐步实现全面医疗保险后,买方不仅包括单纯的患者、家属,还增加了政府部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如果患者参加了商业保险,同时还会有商业保险公司。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掌握有定点医院资格审核或取消、给付资金和扣除费用的权利,相对而言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

如何有效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国家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全国所有公立医院的总医疗费用的平均增长幅度要控制在10%以下。同时,要求各个省(区、市)要具体把费用增长的指标结合实际分解到每一个地市,然后每一个地市要把这种费用增长的指标分解到每个医疗机构,要求各地对每个医疗机构、每个地方的费用增长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国家也会对各地的情况进行督查、排名、通报。

控制费用增长控制的是总量增长,过去我们可能是关心次均门诊费、住院费用的增长,而这次要求区域总费用和去年相比不能超过10%。但是各个医疗机构情况不一样,可能有的医疗机构确实病人多,也有发展的需要,可以涨得多一些,而有的医疗机构也可以涨得少一些,这个由地方来分解,但总量控制在10%。比如现在推行分级诊疗,就希望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快一些,而大医院的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必须压一下,保证在区域中总增长量在10%以内。(www.xing528.com)

实际上,由于医疗服务具有专业属性,公众无论在专业性还是在议价能力方面,都不足以构成对等的买方市场,因此药价和医疗费偏高恐怕在所难免。真正意义上对药品与医疗服务进行合理定价,有赖于买方的议价能力。医保作为药品与医疗服务大宗采购者与支付方,应该扮演好集合买家的角色,成为制衡与约束医药价格的议价者。医保基金控费机制的出台,有望促进买方角色的归位。

医保支付标准,虽然代表的是买方利益,但是制订时也需要考虑卖方的接受程度,这个议价与平衡的过程,并不是简单拍个板那么轻松。而医保控费机制的核心,其实是按疾病诊断分类设定支付标准,再通过统一的疾病诊断分类与定额支付标准来驱动医疗服务的供给方控制并降低成本。这一机制当然有其合理性与议价效果,无论是固定服务价格,还是同类诊疗服务取各医院的平均值,都将意味着那些管理低效、成本控制不能达到平均水平的医疗机构将陷入亏本。医保控费机制的确定的确有助于医疗控费与降成本,以达到适应患者需求与卫生资源消耗双向平衡的目标。

不过,医保控费机制同样也有其局限性。首先,医疗服务的复杂性可能导致医保支付标准的不合理。面临控费压力,医疗机构不得不压缩或限制成本,极有可能不利于那些需要超额资源投入的重症患者。医保控费越严格的地区,这类问题越明显。可见,医保控费机制的确定,需要添加合理的调整变量,让患者个体的特殊性与医疗资源的灵活性对接。医保控费机制要走得更远,需有灵活的议价方式,以避免医保控费过于僵化及负效应化,而这也是对医保控费能力与智慧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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