涓涓细流,汇成江河湖海,一土一石,聚为峻岭高山。数千年来,中华各族人民的优秀儿女,共同努力,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而生成于中国本土上的中华法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历史悠久而从未中断,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曾经出现过许多种法系,但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或者因汇入其他法系而消弭,或者因国家的灭亡而消亡,或者因其他许多复杂的原因而中断,只有中华法系,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始终不曾中断。这种悠久性、完整性、系统性、典型性,是世界上其他法系所不具备的,是研究东方文明古国法系的最具代表性的范例”。(1)
西域出土的中国中古法律文献,蕴含着中古时期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中华法律文化的丰富内容。探讨中国中古时期西域出土的各民族法律文献的特点、相互联系及其在中华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首先需要确定本书所说的几个概念:
首先是“西域”。西域最早是汉代以来对玉门关、阳关以西地区的总称。后来又形成了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西域从中国境内一直到中亚、西亚、印度半岛甚至欧洲东部和非洲北部。狭义的西域则主要指葱岭以东的中国西北部地区。本文的西域,取狭义的概念,但并不局限于新疆地区,而是包括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在内的中国整个西北地区。
关于“中古”的概念,学术界的界定也有不同的意见。胡适将秦汉到宋代宋真宗约一千二百年视为“中古”;(2) 文学界学者的论著大多以汉魏六朝为“中古”。史学家杨向奎的《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一书也以汉魏六朝为“中古”,以虞夏商周为“古代”。(3) 史学界何兹全等则以三至九世纪为“中古”;(4) 日本学者宫崎市定为代表的京都学派,以汉之前为“古代”,以六朝隋唐为“中世”;(5) 日本的东京学派则以唐以前为中国的“古代”,以宋以后为“中世”;(6) 本书基本采纳何兹全说,所讲“中古”,主要指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时期,但考虑到西夏黑城子出土的西夏文献亦属西域重要的文献,必须加以研究,因此本书“中古”的概念,下限将延及宋初西夏时期,与胡适“中古”概念的下限相近。
“法律文献”,也有广义、狭义的概念之分,狭义的法律文献,主要指司法类文献,如法典、律令、犯罪、诉讼、案例、刑处、牢狱等司法文献;广义的法律文献,则除了包括上述司法类文献外,也包括法律、法典所规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制度,本书“法律文献”采用广义的概念。(7)
本书中“中华法系”“中原法系”概念的使用,也有所区别。中华法系,一般指以汉民族法文化为主体,包括各民族政权法律文化在内的法系。因为中华各族人民都曾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做出了不同贡献。而言及“中原法系”,则一般仅指汉民族法律体系。
自十九世纪末叶以来,在中国的西北地区,先后出土了大批的文献,其中属于中古时期的文献,大宗的有敦煌文书、吐鲁番文书,在西北各地如楼兰、尼雅、于阗、库车、黑城子等地也出土有佉卢文、回鹘文、于阗文、粟特文、西夏文等各类民族语言文书。
多年来,在众多学者及出版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敦煌、吐鲁番大宗文献已基本出版完毕。(8) 对其中的法律文献,国内外不少学者进行了整理、探讨,(9) 而在中古汉文法律文献研究方面,较著者有日本仁井田陞、山本达郞、池田温等,国内学者唐耕耦、刘俊文等也做出了突出成绩。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献考释》等书有相当影响。在民族法律文献整理研究方面,马雍、林梅村、孟凡人、刘文锁等对尼雅佉卢文书作了深入研究;对敦煌吐蕃法律文献,王尧和陈践等做了开拓性的工作,出版了《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等书。回鹘文献研究最早由俄国学者拉德洛夫编成《回鹘文献集》,其后日本学者护雅夫、山田信夫等掀起研究高潮,出版了《回鹘契约文书集成》等著作,梅村坦、森安孝夫随后也有不少成果问世。中国学者李经纬在国内最早刊布了回鹘文献一百八十四件。在西夏法律文献研究方面,显著的成果有史金波等整理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出版。至于研究西域出土法制文献的论文则举不胜举。总体来看,这些研究,一是立足于文献的整理发布及文本的考证;二是利用文献对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具体研究。
目前,研究西域出土的中古法律文献,尚显薄弱的方面是:(1) 中古西域法律文献所反映的法律制度,在哪些方面受到了历史与客观条件如民族的、地理的、宗教文化的、政局变化的局限与影响?有什么民族的、地域的、时代的特点?(2) 中古西域法律制度的历史继承关系是怎样的?各个民族各个政权之间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又是怎样的?(3) 与中原王朝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中古西域法律文献哪些方面是其独具的特色?而又在哪些方面受到中原法律体系的影响,与中原法系保持有一致性?又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华法律体系?(4) 对于中华法系来说,西域出土的中古法制文献有着什么样的意义?
这些方面都需要通过对西域出土法律文献的比较研究来进一步展开。本书将以十九世纪末以来出土的中古时期西域地区即新、甘、青、宁一带中古法律文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法学的研究,以社会经济法、身份法作为重点,认真梳理出土中古法制文献,搞清楚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厘清其历史渊源及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这既是学术研究的必须,同时也是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与重大的现实意义。
下面概述本书的主要篇章结构与主要论点。
第一章“三至五世纪鄯善王国财产权利法比较研究”,主要利用佉卢文书,探讨了鄯善王国的水利法、私有财产保护法、财产继承法等,并与中原相关法律及罗马法作比较,分析其异同。
——关于三至五世纪的鄯善王国的水利法。据出土佉卢文书反映,鄯善王国的水利由国家统一掌控。由于其民族地处沙漠内陆,水资源相对紧缺,“在这里,农业的第一个条件是人工灌溉”(10) 。鄯善王国由于其水源有限的特殊性,使其水利的分配与管理,带有了较之其他国度更加重要的地位,政府对水资源的管理十分严格。各地土地灌溉的时间与次数根据农时大体一致。国家以祭祀“贤善河神”的名义,对用水者征收水费。通常情况下,征收的水费金额相当于一头牛。国家设置“祭司”来管理水利祭祀事务。耕种土地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得到水量与种子量的多少。与较晚的唐代《敦煌用水细则》及《水部式》规定相比,鄯善王国水利法有相似一面,但远不如唐代规定细致全面。水利在鄯善王国社会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其土地制度、政治制度与文化内涵的变迁。
——关于三至五世纪的鄯善王国的私有财产保护法。从佉卢文书来看,国家在法律上是保护合法的财产所有权的。首先,在众多佉卢文献中存在保护私人产权的法律。在鄯善王国,国家对私人占有的个人财产,公共财产,包括土地、树木、个人物品等,都从法律上作出规定,加以保护。对于因债务侵犯他人财产的情况,由朝廷出面,立下契约,在限定的时间内偿还,若不偿还,国家有相关的法令予以惩处,也给予关注并给予必要的干预。对于不经主人同意,便将奴隶、奴仆送给他人、抵押他人的,将予以严惩。未经主人许可而将主人之财产出售,系属非法。对于特殊时期,如战争之前的债务情况,鄯善王国规定不再追究。这是鄯善国财产所有关系中的一种特殊规定。而对于外国难民的财产,国家也给予必要的保护。相比于中原汉唐时期,法律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的原则,大体是一致的。
——关于三至五世纪的鄯善王国的私有财产继承法及相关法律问题。从佉卢文献来看,鄯善王国的财产继承权明显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鄯善王国实行长子继承制度;第二,实行户内财产子女均分原则,而在中原地区,户产在户子中均分的原则由来已久。从唐宋的律令规定可以看出,对父辈田宅财产,在父母去世后,兄弟当对财产进行均分。兄弟死亡则由其子继承父份。如果违犯律令,会受到法律惩罚。宋代规定更加具体细致。规定父母没有遗留财产者,不得强分;妻家财产,不在分限;妻子亡没,其所有财产娘家人不得追要;若兄弟皆亡,兄弟诸子均分;未娶妻者,别与聘财。显然,从鄯善王国时期的三世纪,至宋代的十三世纪,户产均分的大原则并没有根本变化。
——关于鄯善王国特殊情况下的财产所有权问题。在许多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分割问题,情况较为复杂。1. 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在中原汉民族当中,财产为不是一个家族的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占有的情况不多见,但在鄯善王国,却经常出现多人占有同一财产的情况。也有许多非同一家族之人共同占有某一财产的情况。对此国家有明确规定:未经多个所有人的同意,亦不能擅自处置此类财产。共同财产的使用权分配,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类似奴隶之类的共同财产,只能将奴隶的劳作时间在主人之间平均分配。此种情况中原较少见,而罗马法中却有不少类似的规定,罗马法称之为“共有物”。这反映了鄯善王国财产所有权的特殊性。2. 财产继承中债务的继承转移问题。在财产继承的过程中,继承人有时会面临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问题,62号文书反映,乌波格耶称已故黎弥耶曾向他借有一匹马未还。黎弥耶死后,其财产继承人史克罗夷陀得到此马,却无意归还。朝廷于是命令财产继承人史克罗夷陀必须代已故财产所有人偿还此马。看来财产继承人须偿付原财产所有人债务这个法律规定,在所有民族中都是相通的。3. 财产被盗,他人追回后的财产权分配问题。这是一种较为复杂的财产权变化情况,处置亦较复杂。国王命令“依照奥古侯迦兰查在此地审理案件那样,现在就依法作出判决”。4. 财产权的主动放弃。从佉卢文书中第265文书来看,即使财产主人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利,也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加以声明,甚至报请相关部门或朝廷批准。这与罗马法中放弃所有物中个人部分财产权的规定颇相似。5. 无主之物的先占原则。秦汉时期,如果在自己的土地中发现埋藏物,所有权归于自己。在罗马法中有相似之规定。在精绝国,也有着与中原法、罗马法相似的“无主财产先占”的原则。
第二章集中研讨了鄯善王国普遍存在的奴隶制度及奴隶性质、奴隶身份法及其与中原及罗马奴隶农奴法的异同等。对于鄯善王国的奴隶身份,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鄯善王国的社会性质,也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
——鄯善王国奴隶身份的主要特征。1. 奴隶属于主人私有财产,并得到国家法律保护;2. 鄯善国的奴隶可以像物品一样买卖,交换、赠送;3. 奴隶所生子女身份仍为主人财产,未经主人同意,不得转让他人;4. 鄯善国奴隶的主要来源是破产贫户;5. 关于对奴隶的处罚权、杀奴权问题。奴隶主对奴隶能否拥有生杀大权,成为人们判定奴隶性质的重要依据之一。从现有文献来看,鄯善国奴隶主人对于奴隶拥有任意处罚甚至生杀大权。奴隶地位极其低下。鄯善王国的奴隶,即使被人杀害,杀人者往往也是不受处罚的。如果杀害的是他人奴隶,也仅是作为损失他人财产来处理,并不按杀人罪处罚,杀人者只要赔偿对方主人即可了事,这与中原王朝的法律制度还是有所不同的。相比较而言,鄯善国主人杀害奴隶的权利较之罗马、唐代法律规定的权利还要更大一些,鄯善国的奴隶较之唐代奴婢与罗马奴隶的法律地位更为低下。
——关于鄯善国奴隶劳动的性质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问题。必须分清几个问题:一是鄯善王国的这一社会身份阶层,是否属于奴隶性质。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其奴隶的性质应是没有疑问的。二是此类人员的劳动,在鄯善王国中占有多大比重,是主要从事生产呢还是仅仅用于家内劳动?只有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劳动,才能决定一个社会的性质。三是其奴隶制的特点,与中原或中亚、西方奴隶制相比,受到更多影响的是哪个方面。从总体上来看,鄯善国奴隶与中原奴婢制度的相同之处,是大于其与罗马奴隶制的相同之处的。这也进一步说明了鄯善王国尼雅人虽是来自中亚,但其社会制度还是受到了中原文化的很大影响。
第三章是从出土文献看中古西北地方法的特点。
主要以鄯善、河西、高昌诸政权的法律制度与中原的法律制度比较为重点。
——鄯善王国法律的地方民族特点。从尼雅遗址出土的一千多件佉卢文书可见,鄯善王国虽是西域的一个地方小政权,但其法律制度已比较健全完备,当时已有成熟的国家成文法。从佉卢文书中大量的案例及相关资料可以看出,鄯善王国法律制度的特点是如下。第一类:行政法规。包括中央与地方的行政法规。在中央行政体制方面,鄯善王国明显具有绿洲城邦政治体制的特点,其法律规定,鄯善国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国王就财产、税收、土地、水利等众多问题经常向地方首脑发布谕令。其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基本是统一的,国王既是最高行政长官,也是最高司法裁判者。从经济法规的角度看,国王也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国王不仅掌握世俗行政权力,而且对于僧团及僧界事务,也拥有最高的控制权,鄯善国国王信奉佛法,僧界法规,或曰宗教行政法规,皆由国王统一制定。在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方面,从文书可见,王室主要通过设在各地的行政机构实现其统治。第二类:刑法律令。这涉及抢掠、斗殴、伤害、盗窃、强奸、诈骗等刑事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案件中,国王对旧有的家庭法中那种偏袒年长者(兄长或父亲)一方的倾向进行了纠正。这与中原汉族长幼尊卑之秩序森严不可颠倒的法律规定形成对比。第三类:民法类文书。涉及各类民事纠纷,如财产权利、婚姻纠纷、人口领养、奴隶买卖、牲畜损害等。值得注意的是,在鄯善王国,司法活动中涉及财产所有权的案例相对较多。在许多案件中,特别强调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第四类:诉讼法。从文书可以看出,鄯善民间的诉讼案,可以向地方官员提出,也可直接向国王提出。第五类:契约经济法。也是由于鄯善地区的私有制度比较发达,契约经济法的规定也相当成熟。以上涉及六朝时期佉卢文的法律文献,清晰地反映了西域地方社会的法律文化与制度,既具有明显地方特色,也兼有西域地区绿洲社会政治体制的特征,许多方面与中原的法律制度有一定差异。
——吐鲁番及河西走廊地区前凉、前秦、后凉、西凉、北凉等政权法律特点。第一,从政治隶属关系上来看,为了生存与争取正统地位,这些政权,多以南方六朝汉族政权为正朔所在,向不同的六朝政权称臣,接受六朝中央政府的册封。第二,在国家基本制度包括法律制度上,西北各政权主要是受中原汉文化的影响,以汉文化系统为主导,但也有变通。第三,在文化上,中原士人的大量迁入及家学的兴盛,使河西地区成为仅次于江南的汉文化保留地之一。
——出土文献反映的中古西北诸政权户籍法、奴隶法比较问题。在鄯善王国的佉卢文书中,有许多籍账类文书,但我们似乎还看不到明确为户籍的资料。第334号文书性质虽难以确定,但经分析,此文书专门记录妇女出嫁至外地的情况,与孙吴简户籍第三类有相似之处,很可能是一种户籍的材料。因为作为地方民户管理者,是完全有必要了解本地哪些人包括妇女离开本地,去向何方,以相应地订正户籍。这个名册的制定,应是依据与户籍相应的资料来登录的。可以佐证鄯善可能存在户籍的资料是:在楼兰遗址中,与佉卢文文书相同时代出土的汉文纸本户籍已经出现,如LM.1.i.108和022.马纸260。此文书已带有户籍性质,日本学者池田温直接定名为《晋(四世纪?)楼兰户口簿稿》。(11) 此文书既然与佉卢文书同出自鄯善,那么大体上可以断定鄯善王国也应是有自己的户籍登录制度。与鄯善王国相邻的诸凉及高昌政权,户籍资料相对来说要丰富得多。除了人们熟知的S.113《西凉建初十二年正月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籍》、(12) 《西魏大统十三年瓜州效谷郡计账》外,(13) 新公布的吐鲁番文书2006TSYIM4:5(1-2)《前秦建元二十年三月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籍》是反映时代最早、内容最丰富、最具代表性的民籍,此籍清楚地写明了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买卖进出的情况,但并未有土地四至的记录。从各户占有土地数量有较大差别来看,其性质显然不是国家控制下的土地分配,而是私人所有的土地。之所以要登录在户籍,是因为国家要据之征发赋税徭役。从现在发现的六朝时期高昌地区的有关文献来看,在高昌这个地区,数百年来,土地私有制与货币经济是相对比较发达的。与此相适应,从前凉到北凉,前秦、高昌王国,都在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经济法规。《前秦建元籍》注明土地田园包括奴婢的转移情况,目的是为了掌握民户私有资产变动的情况,以便有利于国家的管理与赋税的征收。
出土中古文献中有不少反映西北诸政权奴隶身份的文书。144号佉卢文书是一件涉及人命案的国王敕谕,从文书可以清楚地看出,国王敕谕的重点不是追究打死人者舍伽那的刑事责任,惩处凶手,而是强调赔偿一人了事。这里,死者仅是作为一个具有劳动力的财产而对待的,而只要凶手赔偿了同样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即财产,此案即算了结。凶手亦即没有任何责任了。北凉义和二年(432年)的文书,时间年代大致与鄯善国相近,可证两地奴隶制度有相似之处。新发表的吐鲁番《前秦建元二十年籍》文书,登录了不少主人拥有的奴婢,如[一]片3行的“虏奴益富年卅入李洪安”“虏婢益心年廿入苏计”,[二]片3行的“西塞奴益富年廿入李雪”,4行的“虏婢巧成年廿新上”,从这些买卖的奴婢登录入户籍来看,早在唐以前几百年的前秦建元二十年,即公元384年,民户中的奴婢及有关的转移、买卖等,已经是需要登入户籍册了。结合长沙走马楼所出吴简户籍中的奴婢登录形式,综合分析,说明贱口登录制度,早在魏晋时期已经形成,《大统十三年籍账》说明在北魏西魏均田制时期,良贱身份在户籍中的登录与区分已经明确,中古的良贱身份法的一些特征、唐代的良贱身份制,渊源有自。
第四章以《唐律疏议》良贱身份法与出土文书进行比较研究。
在西域出土的汉唐文献中,颇多良贱制度史料,因此将唐代法律文献与出土文献进行比较,与新发现的天一阁明钞本天圣令所附唐令比较,与日本遗存的大宝律令、养老律令中保留的唐代法律文献比较,与大约同《唐律疏议》同时形成的罗马法《国法大全》相比较,可以得出许多新的认识,说明多方面问题。
——敦煌吐鲁番文献中有关奴婢、部曲及寺院依附民的文书。在敦煌吐鲁番文献发现以前,人们对《唐律疏议》良贱身份制度的规定,是否反映唐代的社会现实制度是颇有怀疑的。但敦煌吐鲁番文献的面世,以铁一样的事实,说明了《唐律疏议》所规定的良贱身份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存在。在此我们对敦煌吐鲁番文献中有关奴婢、部曲及寺院依附民的资料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以便与《唐律疏议》相比较,也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更大的方便。
——《唐律疏议》中“官户及奴法”的复原。在《唐律疏议》五百零二条律疏中,直接涉及贱人问题的律疏约有一百零二条,我们按《唐律疏议》的先后顺序,首次将所有涉及贱口的一百零二条律文一一列出。这一百零二条律疏,实际就包含了《唐律疏议》律文提到的“官户及奴法”(语出卷三第二八条)的全部内容。其中包括官贱人中的官户、杂户、工户、音声人、官奴婢等,私贱人则包括部曲、奴婢等。而另外约四百条律疏及这一百零二条律疏中涉及良人的部分,即是《唐律疏议》中提到的“良人之法”(语出卷六第四七条;卷二八第四六七条)。“良人之法”与“官户及奴法”之结合,则是完整的良贱身份法。其实良贱身份之法,是统一在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当中的。一定意义上讲,唐律中良人、贱人构成了唐代等级身份制的主体,无良人即无贱人,无贱人即无良人。“官户及奴法”与“良人法”,共同构成了唐代的良贱身份法。此次将所有一百零二条“官户及奴法”从五百零二条律疏中梳理出来,并结合传世文献、出土文献加以分析,清晰地展现出唐代良贱身份法律制度的全貌。说明了唐代“官户及奴法”与“良人法”既有区别又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全面构成了系统、严密的唐代良贱身份等级制度。通过五百零二条律疏,特别是一百零二条“贱人法”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唐代,唐政府对于良贱身份制度的所有重要方面,都作出了严密、细致、全面的规定。
——从《唐律疏议》之“官户及奴法”“良人法”与出土文献、天圣令唐令文、日本大宝、养老令比较中,认识唐代良贱制度的特点。经过对“官户及奴法”与“良人法”各类史料的对比分析,至少可以得出几点认识:1. 西域出土的各类身份法律文书说明,由唐代的“官户及奴法”与“良人法”构成的良贱等级制度,是中古时期最全面、最系统、最严密的身份制度;2. 中国中古良贱制度的形成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与历史背景;3. 唐代良贱身份体系不仅仅是法律规定,而且是现实生活中良贱身份制度的体现;4. 比较研究说明,唐代奴婢身份类同资财牛马,生命很难得到保障,地位极其低下;5. 中国中古时期的良贱身份制打上了宗法父家长制的深深烙印:从唐律各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贱口与主人的法律关系,同子孙与父祖的法律关系十分相近,这绝不是偶然的,而是与中国古代社会的奴隶制大多存在于父家长宗法体系的范围内这一特点分不开的,与儒家尊卑身份等级的名分伦常分不开的,与中国自然经济始终占统治地位分不开的。因此,论及中国古代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必须认识到宗法父家长制的影响是始终存在的。唐代良贱身份制度的形成,其实就是自汉代以来引礼入律过程中,以儒家等级名分理论规范社会中不同的经济成分与人身关系,并上升至法律规定的过程。认识唐律良贱制度的特点,必须从它所赖以产生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历史条件入手。唐代的良贱等级身份制度,主要是中古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同时它的某些等级身份如奴婢一类,则既有现实的社会基础,又有沿袭前代的一面,而作为整个中古良贱等级身份制系统的形成,则既是中古现实经济基础、阶级、阶层关系在政治上的反映,更是在“引礼入法”过程中,继承中国儒家礼学等级身份传统观念并将其上升为政治法律体系的一种实践。杜预在上晋律表的奏章中曾称,晋律的基本精神是“远遵古礼,近因时制”,“格之以名分”。(14) 唐代良贱身份制的形成也正是如此。
第五章从敦煌吐鲁番出土汉、藏文书看吐蕃与唐代经济法的异同。以西域地区出土的汉文与古藏文文献为中心,结合传世文献中的相关记载,通过实证与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吐蕃统治西域时期的赋税征纳、地方财政、土地纠纷、雇佣契约、买奴契约、奴隶纠纷等与经济、法律两个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说明吐蕃相关经济法与唐代经济法的深层契合。
——关于吐蕃统治西域时期赋税条例与税收征纳问题。吐蕃统治时期户税的征收对象除民户的突田外,也涵盖了户内的资产与人口。吐蕃时期住户中的男子或合适的奴仆要应征服兵役,每户需缴纳一定的军需物资。吐蕃统治者根据法令,对部落内部先锋官、部落长官等人员亡失马匹的行为进行惩罚纳税。而且,百姓负担的赋税数额比拖欠年债的罚款与未缴纳军需的惩处要多,侧面反映出百姓赋税负担沉重。吐蕃百姓欠税的现象较为常见,常通过借贷的方式来偿还所欠税额,借贷利息为借一还二,实际上加重了赋税负担。
——关于吐蕃统治西域时期地方财政支出与管理问题。吐蕃统治时期地方财政存在着两种管理规制与三层管理体系。吐蕃统治者在沙州地方设立了两个粮仓,由专门的粮官管理。地方寺庙的开支已经纳入吐蕃地方财政管理范畴,建立三户养僧制保证寺庙的日常开支。地方财政核算存在月账、半年账、两年度总账等形式,核算方法呈现出“四柱式结算法”的雏形,处于从三柱到四柱的过渡时期。行政、军费与宗教费用支出是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陷蕃前后,地方财政支出的核算周期与方式有较强的连续性,但在账目格式与支出管理上有各自特点。
——关于吐蕃统治西域时期土地制度与纠纷问题。吐蕃统治时期存在土地供给不足的情况,百姓会选择与他人合伙耕种土地。吐蕃统治者推行计口授田制,百姓领受的土地记录地亩簿。不同户百姓取得的土地可能相邻,但容易因相邻土地引发纠纷。在出现土地纠纷时通常先核对田契,统治者为避免纠纷已经采取预防措施。鼠年对草地与农地进行调整时,土地权利发生变动,因归属权问题也引发土地纠纷。在吐蕃的“兴佛政策”下,涉及寺产的土地纠纷,先考虑保护寺院僧团的利益。在判决时采用“骰子占”,似有古代神判的意味。
——关于吐蕃统治西域时期雇佣契约与人身依附关系问题。结合吐蕃统治者变更契约书写文字的命令与契约中出现的部落建制,重新推定敦煌出土的十件吐蕃统治时期雇佣契约的书写年代;对比雇佣契约中的各项规定,将雇佣关系分为佣者完全奴役、佣者相对被动、雇佣双方相对平等、佣者相对主动四种类型。在雇佣契约发展过程中,吐蕃统治时期是一个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雇佣契约的形式在延续唐王朝时期基础上有所发展,并为归义军时期所承继。从雇佣契约的书写形式、纪年方式、吐蕃量制等可以看出吐蕃统治时期的民族特色。
——关于吐蕃统治西域时期奴隶买卖与纠纷问题。通过对一件P.t.1081关于吐谷浑莫贺延部落奴隶李央贝诉状的研究,了解到吐蕃时期买奴契约具有法律效力,但契约中对卖主的违约惩罚规定约束力有限。吐蕃户口状与唐朝户口牒在格式与内容上有相通之处,奴隶户口由户主申报,两者在申报日期、户籍涵盖成员等方面有所差别。“旧吐谷浑”原属于吐谷浑辖地,吐蕃占领后,在故地建立了“新”吐谷浑部落。与汉、粟特、回鹘文买奴契约相比,古藏文契约具有私契属性,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更细致,在纪年方式上有本民族特点。
——关于吐蕃统治西域时期奴隶纠纷反映的民族关系问题。吐蕃统治时期沙州地区的民族与社会关系极其复杂。从P.t.1077陷蕃唐人都督提出的奴隶纠纷诉状入手,探讨唐人都督与吐蕃人朗·绮布对管布身份、契约效力、债务抵偿三个方面的不同认知,以唐律与吐蕃律的认知与契合,考察唐人与吐蕃人的文化交融与互动情况。从诉状来看,吐蕃统治时期唐人与吐蕃人因对事物的不同认知而产生纠纷;因此,唐蕃双方的交互理解,才是解决这类纠纷的根本路径。
对比唐前期与归义军政权统治时期的具体情况,可以发现吐蕃政权在西域地区施行的经济与法律制度,与前、后两个时期存在较强的连续性。吐蕃统治者在吸纳唐王朝统治时期法令规定与民间习惯的基础上,融入了蕴涵本民族特色的法令与习俗,形成了一套具有吐蕃特色的征收赋税、财政管理、判决诉讼、订立契约等经济与法律制度实施层面的运营体系。这套运营体系的部分措施为其后的归义军政权所承继,得以在西域地区延续发展。
第六章对中古时期回鹘出土契约文书的比较研究。
中古时期回鹘部族建立的相关政权与中原王朝联系密切,在中古时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史书典籍中关于回鹘的史料有一定的数量,但涉及法律制度的史料却十分稀少。自十九世纪末,在敦煌、吐鲁番地区发现了大批回鹘文文献,其中除了丰富的回鹘文宗教文献外,有不少回鹘文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涉及行政法规、民法类文书、诉讼法、契约经济法等多方面,弥补了史籍文献对回鹘法律制度记载甚少的缺憾。
以往,许多学者对回鹘出土法律文献已做了一些研究,取得不少成绩。(15) 但对契约的比较研究尚嫌薄弱。本章重点通过对回鹘文经济类法律文书的比较研究,探索回鹘契约法律文献的特点。而通过与中原王朝和其他周边民族相关制度的比较,搞清楚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厘清其历史的渊源及与中原契约法的联系、对该地区社会文化的影响。
——关于回鹘文借贷文书反映的借贷类型、借贷利息及棉花的货币职能问题。回鹘社会的粮食借贷可分为“春借秋还”和非“春借秋还”两种借贷类型。第一种类型不仅存在于高昌回鹘地区,在中原和敦煌等地区也广泛存在,借贷者借粮的原因经常是因为缺少可播种的种子。此类借契的还贷时间考虑到农民的偿还能力,主要集中于秋季新作物下来的时候。为保证出借粮食的债权人能在规定时间收回借出的粮食,不影响来年的春播,契约对于逾期不能及时还粮的情况按照民间惯例在原有基础上加息。另一种非“春借秋还”型,借贷时间较为随机,还贷时间依据借贷人的还贷能力而定,没有违约责罚,是一种相对宽松的粮食借贷。回鹘社会粮食借贷不算月利息,以粮食“一熟”为期限规定利率。将粮食借贷契约的利息转换成按月计算后,可以发现利息在8.3%—33.3%之间,普遍超过唐宋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限度。而以高昌地区不同时期的借粮文书与西夏法典《天盛律令》的规定对比,则可以发现:无论是麴氏高昌国、西夏政权还是高昌回鹘政权,粮食借贷都是采用总和计息的方式,不同的是高昌回鹘严格遵守“借一还二”的标准,总息为100%。该利率没有超出西夏社会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高昌回鹘社会默认的总和计息100%已经成为一种民间惯例,粮食借贷只要不超过“借一还二”的标准,都属于合法。
“非粮食借贷”,更多反映的是当时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借贷契约存在无息和有息之分,吐鲁番出土的唯一一件回鹘文无息契约为借银契约。在回鹘文借贷契约中,极个别契约有物保之外,其余的文书写明的担保方式的都为人保,这件回鹘文无息借银契的担保方式也是以人担保而不以物担保。与之相比,敦煌地区和唐宋时期中原地区的民间无息借贷多采用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担保方式。就这件无息借银契而言,在缺乏物保和人保的双重保障之下还能保证责任实施,其原因有两点:其一,借贷人的身份为都统,是当地佛教团体的首领,社会地位尊贵,其身份就是最好的信用保证。其二,契约中有五位证人,作为契约的第三方,证人保证契约签订的公开与公平,在当事人双方出现争执时,进行调解,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证人的数量越多,契约越有保证性。
棉花是吐鲁番地区种植的主要经济作物,回鹘非粮食借贷契约中存在棉布(böz)和棉质布料官布(quanbu)的借贷,二者在借贷时间、还贷时间、计息方式月利息、违约责罚几个方面存在不同。借棉布契和“春借秋还”粮食借贷契约相似,棉布借贷和归还的时间与农时息息相关,而借官布契在计息方式和无违约责罚的特点方面和借银契相似。为更好了解回鹘文böz和quanbu的属性,找出它们在借贷文书中存在的不同原因,我们对除借贷文书的其他类文书中对棉布和官布的描述作了列举,发现在高昌回鹘,棉布和官布只要盖有特定的皇印,符合政府规定的一定规格,就可以作为实物货币在相应的地区流通,行使货币的职能。西州回鹘地区的棉布的主要功用有两个,一个是作为布料用于衣服的制作,另一个是经过官方盖章认定作为实物货币使用,官布作为棉布的一个品种,只具备棉布的第二种作用,而不充当布料使用。回鹘借贷契中所借的棉布(böz)是作为布料使用的,用于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由于纺织棉布和偿还棉布的时间和棉花种植收获季节有关,所以借棉布契和借粮食契呈现出相似性,同理也可以理解官布作为实物货币使用,在借贷契约中和同为货币的银钱作用相同。
——关于回鹘文买卖契约法问题。分析回鹘文买卖契约文书,可以了解其蕴含的契约法制度。在现存的回鹘文买卖契约中,有关标的物的支付方式和成交价格被清楚地记录下来。通过整理二十八件回鹘文买卖契,可以发现高昌回鹘社会流通着多种货币,包含官布、棉布、银钱、中统宝钞、金子等,实物、货币、金属货币、纸币等并存。这一时期货币关系呈现出以棉布、官布等棉质类织品为本位,银钱、金子、钞锭相辅使用的特点,这是受历史传统、地理区位、政治军事形势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所形成的。至于买卖价格,同类商品在市场上存在一定的物价标准,在标准价格下,土地的交易价格受肥沃程度、灌溉条件、地理位置三方因素影响。土地与奴隶的私有,是买卖契约反映的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问题。不论是买卖土地抑或是买卖奴隶,契约文书中均有“公正合法地趸卖”的字样,表示土地和奴隶买卖的合法性。土地和奴隶,一经转卖后,买卖双方订立契约,所有权就“千年万年”归于买方所有,成为买方的私有财产,买方可以出租、典当甚至买卖,任意处置。在土地买卖的契约中,有对田地“四至”描述的条项,这是卖方对土地所有权的再次确认,明晰私有土地的界限,区分交接的土地,避免契约签订后出现的不必要争端。
回鹘文买卖契的担保制度健全,负担保责任的主要为出卖方和参加契约签订的第三方,其中出卖人是最主要的担保人,担保责任包括追夺担保和瑕疵担保。契约签订后,存在第三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并企图赎回的现象,为了避免交易的买方所有权被追夺、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发生,在回鹘文买卖文契中,出卖方不仅会写明所有权的归属条款,还会对标的物进行详细的标的,更在契约中强调第三人不得“说三道四”,负追夺担保的责任。关于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不同的标的物瑕疵担保条例均有不同。中原法典、吐蕃文书对标的物的“听悔”期限都作了一定的规定,从三天到一个月不等,而回鹘文MM27号文书中,卖方享有终生的“听悔权”,这一特例表现了高昌回鹘社会特有的瑕疵担保。此外,参加契约签订的见人也起到担保的责任,回鹘文买卖契中见人广泛存在,为了突出其重要性,文书中还出现见人的花押,这在回鹘文借贷和租赁文书中并没有出现,足以证明见人在买卖契中的重要作用。违约责罚条款方面,按照纳罚条款的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一罚一”“一罚二”“纳罚入官”三种类型。“一罚一”是惩罚程度最轻的类型,“一罚二”一直以来一直都是高昌地区最普遍存在的违约责罚,到回鹘统治时期,使用率更胜于前。第三类“纳罚入官型”并非回鹘所特有的违约责罚,在唐代敦煌地区和西夏黑水城地区都出现类似的违约责罚条款,两者的内容和回鹘文书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关于高昌回鹘租佃契约法与租佃关系问题。高昌地处中西文化交融、碰撞地区,在许多方面受到唐宋中原地区传统文化的影响。在租佃格式上,高昌回鹘租佃契约,遵循一定章法,一般由七个主要义项组成。麴氏高昌国统治时期的汉文租佃契与高昌回鹘相比多了租借期限、意外事故责任、合意声明和违约责罚几项。唐代该地区的租佃契继承了麴氏统治时期的基本格式,出现的变化在于对违约行为的界定更为明确多样,受政治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出现了互佃契和转佃契两种新型的租佃契约。回鹘文租佃契很大程度上继承了麴氏高昌和唐代时期契约的格式,契约精简成熟,很多契约的基本原则已成为社会共识,而没有在文书中特地表达出来。文书形式单一,不够多样。和同时的元代中原地区租佃文书相比,二者在立契时间的位置上有很大差异,回鹘文书日期位列文书项首,元代中文文书的日期项位于文书后半部分。回鹘文书的日期项置于项首,反映了八世纪以前流行的古老格式,而元代中文租佃契继承的是宋代以后时间项置文书后部的变化,这种格式流行于十三至十四世纪。在保人问题上,元代契继承了唐宋代契约重视保人的观念,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在契约中不可或缺。回鹘文租佃契与之相比,基本上没有与保人有关的条文,二者存在很大差异。
在租佃关系方面,通过对契约中地主和佃人社会经济地位的研究,可以知道,回鹘社会中存在着拥有众多田产,靠土地租佃营生的地主。租佃土地的佃人中有许多是没有土地耕种的贫苦农民,或拥有少量田产的小地主,也有缺少特定类型土地的普通人。表现在租佃关系的剥削程度上也有所不同。虽然大部分的回鹘租佃契是佃人主动向地主租借的租入契,但也有地主主动出租的出租型契约。出租型租佃契的地主之所以要出租土地,并不是因为他们拥有大量土地,想利用土地去剥削租佃人,反之而是因为自己本身经济上的需要才出租土地的,租佃关系表现为佃人处于优势地位,地主处于弱势地位,此间无地主剥削佃人的关系可言。可以说回鹘文租佃契约因具体契约中的不同内容,呈现出多样的租佃关系。
除租佃关系外,回鹘租佃契约中还涉及不少与当时的土地税收相关的信息。回鹘土地征收的税种多种多样,有固定征收的捐税,也有受政治原因而不定期出现的新税。不同的税收由专门的术语表示。租佃双方所需负责的地税,契约中都会予以规定,地主交纳的地税多少,反映了租佃关系的剥削程度。
——关于高昌回鹘的社会性质问题。历史渊源、社会生产力和物质文化水平等因素,决定了高昌回鹘的社会性质为奴隶制社会。奴隶是最底层的社会阶级,丧失人身自由,作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被任意买卖。从赎买一名叫“斌通”的奴隶的相关文书可以得知,当时存在赎买释放奴隶的情况,但奴隶想要恢复自由并非易事,有一定的程序,只有获得盖有官印的释奴文书,才算免除奴隶身份。然而,实际意义上,即使获得释放文书,奴隶的人身自由依旧受到限制,没有真正的自由。他要对赎买他的人尽一定的劳动义务,如果没有谨慎保管好释放文书,将再次面临沦落为奴隶并被买卖的境地。
第七章关于西夏经济与法律的诸多问题及与中原法的异同。
西夏作为一个独具特色的王朝,在与中原王朝的接触中,深受儒家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以西夏王朝鼎盛时期修订颁布的国家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为代表的西夏法律,在立法思想与立法模式上,都传承了以唐宋律为代表的中原法律,同时西夏法典在内容和编纂体例上又对唐宋律有所创新和发展,是中华法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西夏法典的立法基础是儒家思想,西夏法典从编纂到具体内容,许多方面都受到了中原唐宋法律的影响,但是西夏法典,也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其编纂方式又不完全受制于唐宋律,在内容上,也与唐宋律有很多不同,在体例上更是一种新的形式。可以说,中华法系就是在融合了各民族包括西夏党项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不断丰富着自己的内涵,成为世界最有代表性的法系之一。(16) 本章利用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从经济立法的角度,研究了西夏经济制度的几个重要问题,并对西夏律与唐宋律各方面的关系,作了探讨。
——从纳椽与应役看西夏赋役与籍账制度,兼与唐宋籍账制度比较。前人对西夏的赋役与籍账制度做了一些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西夏农业租税文书中税种、租税征收方式的研究以及对西夏户籍文书的译释及相关户籍制度的探讨上。对于徭役日期与西夏租税簿册制作、呈递中央的关系及西夏税账制度、西夏与唐宋籍账制度的对比诸方面,则未有深入研究。这里,我们探讨了西夏赋役与籍账制度,并揭示西夏出役的日数不仅与西夏以土地为科派标准的赋役制度有关,还与西夏籍账制度的制作、地方呈递中央的过程有关。同时,探讨西夏几种不同类型的租税簿册及其编制过程,深入分析西夏的税账制度。最后,比较了西夏与唐宋的籍账制度,探讨西夏对唐宋籍账制度的继承和发展。(www.xing528.com)
通过对比西夏与唐宋籍账制度,我们发现,西夏与唐代在手实编制过程方面有着相似之处,同时基层呈递县一级并进行审核,两者也相同。从籍账的内容上看,唐前期重人丁到唐中后期至宋代以资产为宗,尤其突出土地这一历史特点,在西夏籍账制度中尤为明显,反映了西夏籍账制度继承了两税法实行以来以资产为宗的历史轨迹。宋夏针对无地之户的籍账管理中,宋代有丁籍、丁账这样区别于针对有地之户的“五等版簿”的籍账制度,西夏则是与有地之户一同管理,这与西夏全民皆兵的民族籍账管理的特点有关。
——关于西夏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西夏“闲地令”所反映出的荒地产权,较之于唐前期均田制下的荒地产权制度,后者侧重“国有”性质,前者更侧重“私有”性质。西夏荒地产权制度的这种“私有”性质,跟唐中后期均田制瓦解后、五代两宋,土地私有制日趋发展的历史潮流息息相关。同时,从敦煌文书也能看出,西夏这种“私有”性质,与唐以来西北土地制度的发展一脉相承。因此,西夏的荒地产权制度,不仅反映出西夏一朝土地私有制的发展情况,更是唐宋以来,土地私有制在西北地区的历史延续与发展。
西夏土地的出典,并不如宋代那样频繁与复杂。这主要表现在原主和承典人对于土地产权归属的关系上。宋代原主在出典土地的同时,能将土地的所有权出卖给第三方,并且原主拥有土地的最终回赎权;承典人也能在承典期内将土地转典给第三方;还有诸如第一典买人与转典买人这样的现象等等,因此围绕土地产权形成了多层关系。但是西夏的原主在出典土地时,如果未将本利付清,是不能将土地卖给第三方的,这样使得土地产权在出典期内受到分割,这种分割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原主的土地所有权受限于承典人。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西夏的土地流转并未如宋代那样自由与频繁。
如果从典权与土地产权的角度看,西夏的原主如果用土地的使用收益权抵消利息,就等于承典人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这时原主通过让渡土地的用益权,获得资金的融通,又因承典人在回赎期内不得将土地占为己有,故原主在回赎期也不会丧失土地的所有权。如果原主不能按期回赎,承典人就能获得承典土地的所有权,这就足以构成对典价偿还的担保。这种典权兼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功能,与宋代并无差别。(17) 从赋役科派与籍账编制的角度出发,西夏的原主如果将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承典人,那么西夏的承典人就如宋代承典土地的客户一样,都是国家科派赋役的对象,并登入国家租税簿册中。可以说,西夏的承典人的身份相当于宋代所说的“二地主”的身份。
——从黑水城出土西夏手实文书看西夏与唐宋赋役制度的关系。唐宋手实问题,中日学界已有许多深入研究。但是在西夏手实的书写格式与唐宋的比较、西夏手实与西夏赋役制度的关系,以及通过比较西夏与唐宋手实所反映出来的西夏与唐宋赋役制度关系诸方面,还缺乏深入的探讨。比较西夏手实与唐宋手实,可以看出,不仅两者书写习惯不同,还能看出西夏赋役制度受到了唐以来赋役制度变化的影响。唐前期是以丁身为本的赋役制度,因此手实上的人口信息登载顺序位于土地之前。唐中后期,均田制瓦解、两税法实行,以丁身为本的赋役制度转变为以资产为宗,特别是以土地为赋役征收、征发依据。虽然在书写格式上人口与土地信息顺序没变,但这仅仅是承袭唐以来手实书写的惯例,实质上手实中的土地信息、资产相关信息跟人口信息比例相当,晚唐五代时期更是侧重于土地。(18) 到了宋代,土地等资产信息更为重要。西夏有其自身民族制度的特点,如全民皆兵的兵役制度,因此手实中人口信息与兵役息息相关。但是就西夏赋税制度,以及除兵役外的主要徭役制度而言,主要以土地为征收、征发依据。虽然西夏存在人头税,手实上的人口信息也是其征收的参考依据,但这种人头税并非西夏最主要税制,所以按丁收税也非当时主流。因此,西夏手实的土地信息登载于人口信息之前,是以土地为主的赋役制度决定的。这种以土地为主的赋役制度,也是受到自唐中后期、以资产为宗特别是以土地为主的赋役制度的历史渊源的影响。
——关于西夏转运司与地方财政制度及其与宋代地方财政制度的异同。前人对西夏财政制度的研究,集中在西夏财政的支出和收入两方面。对西夏地方财政运转的问题尚缺乏深入研究。
从西夏水利事务管理中可以看出,在中央,中书握有这方面的决定权,转运司只有商议权,对中书负责;在地方,转运司负责具体的事务管理,尤其侧重于赋税方面,这反映了西夏转运司不仅握有地方水利事务管理权,也握有与水利相关的财政职权。这种地方财权集中反映在转运司征收地方赋税方面,具体表现在纳租簿册的管理权、审核权。而且不论是簿册的上交汇总,还是簿册的审核,都是从郡县——转运司——中央三级财政管理的形式呈现出来,这可以说是西夏转运司的地方财权垂直地方、握有地方经济大权的表现。虽然西夏中央政府对转运司的财权有所限制,但从转运司直接向中书负责这一体系来看,中央还是赋予了转运司很大的地方财权。同时,通过对西夏转运司地方财权的分析,我们还能看到西夏地方财政的运转模式。我们以《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水利管理的律文为重点,通过对宋夏转运司在地方财权中的作用进行比较可以看出,西夏从中央到地方的财政制度体系,很大程度效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承袭了宋代的财政制度。
从具体的财政系统的运转来看,有许多相似之处。从两个政权的地方财政制度看,转运司的职权性质基本相同,都是为了“足上供”;从地方财经监管方面来看,宋夏转运司无疑握有地方重要的财经监管大权。当然,在权限方面,双方都受到中央政府所设相关部门的制约,如“磨勘司”。但是,宋夏转运司在地方财政制度的具体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如西夏转运司亲临上阵的范围似乎要比宋朝广,亲临官员的级别要更高,反映出西夏转运司财权细化的趋向;在地方审核权方面,一个最大不同点,即西夏转运司拥有对地方的垂直审核这样的地方一级审核体系,而宋朝还有州一级这样的二级制。但不论怎样,正如文献所载西夏中央官制“多与宋同”并无误。
——关于西夏与唐宋仓库法的比较问题。西夏与宋朝长期的对峙与战争,依靠的不仅是其军事力量,还有成体系的经济制度,而严密的仓库制度则是西夏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这里以西夏仓库制度中的损耗法、保管法、押运法等为重点,分析西夏与唐代仓库制度的异同及继承关系。
西夏仓库出入库簿册的管理制度,有着从中央到地方一个完整的监察体系,以保证西夏仓库制度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西夏仓库簿册的制定与审核,也与仓库官职系统的升迁考核紧紧挂钩,西夏仓库官员三年一次的迁转,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即仓库簿册的考核。
在与宋朝仓库簿册管理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出仓凭据的管理制度上,西夏地方仓库以地方军事部门——监军司负责,宋朝以粮勾院为代表的地方监察部门负责,京畿仓库中西夏以“上谕”这种最高统治者的命令为凭据,宋朝以粮料院为代表的部门负责出仓凭据的下发。簿册审核制度中,西夏年中审核次数要较之宋朝多一轮,宋夏在第一轮的审核部门中也不同,西夏为郡县审核,宋朝是上交至州,这也是知州为宋朝州郡财征最主要负责者的制度体现。(19) 从年中与年终簿册的审核流程来看,县—州—中央这种层级审核制,宋夏政府都大致相同,并且,北宋元丰改制后,仓库簿册审核归户部管理,凡属财计方面的较为重大的事务须征得宰相同意。宋朝最高行政长官对财计集权的加强,与西夏最高行政机构——中书掌管财计并无不同。同时,西夏的枢密院和中书都有掌管全国财计的职能,说明了皇帝为加强君主集权、对中书、枢密院在财计上的分权,这与中原王朝皇帝的做法如出一辙。
从唐代与西夏仓库法的比较研究中可以看出,西夏仓库法中诸如“三年一考核”之损耗法、晾晒法、官物管理法等,与唐代仓库法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另一方面,我们也能看出,在仓库制度的细节上也有许多不同之处,这也反映了西夏具有一套适应自身民族特点的制度。总之,西夏仓库簿册管理制度,虽与中原王朝存在些许差异,具有本民族的管理与制度的特点,但从深层次讲,西夏这种严密完善的制度,在许多根本原则上,无不受到中原制度的影响,可以说是对中原仓库法的承袭与改良。
——关于西夏水利法与中原水利法的比较。从当界管理原则、按亩用水、基层管理者的征发与巡河制度、植被种植、春天兴修水利等问题出发,从制度层面详细深入地探讨西夏水利法与中原水法的渊源关系,分析西夏完备的水利法体系对中原水利法种种原则的继承与发展。研究表明:西夏水利法中“当界”管理、就近征发役夫的原则,水利设施的维修,水渠道路法的禁占制度,按亩用水制度,水利设施植被种植制度,基层管理者的征发制度,渎职惩处制度,无不留有中原之法的深深痕迹,唐代律、令、《水部式》等关于水利法的种种原则、制度与规定,无不为西夏高度效仿乃至继承,可以说,西夏水利法的完备体系是建立在中原法的基础上并继续向前发展的;同时,由于西夏与魏晋南北朝唐宋的河西同处西北,地理、气候环境相近,因此在灌溉用水方面,西夏承袭河西因子的痕迹也非常明显。
从高昌时期的计田承亩制度的开创,到唐《水部式》所规定的河西“计营田须亩出功”,再到蕃占、归义军时期继续沿用唐役制,西夏“计田出役”无疑是自中古时期西北役制开创到发展以来的历史继承,并在自己的法律体系中详细地体现出来。比较宋夏水利法,可以发现西夏的许多水利制度与宋代高度相仿,但也有其民族自身特有的与中原制度不同的地方。如水利管理的问责惩罚制度上,西夏较宋代更为严厉;又如因为西夏税账的编制与呈递时间关系到春天水利役夫征调的时间,故宋夏在春天征夫的时间上又有所区别,这表明了西夏水利法自身的特点。
——关于“同居不同居”连坐制反映的西夏法与中原法的历史渊源。西夏“同居不同居”分开量刑的连坐法体系不能完全说是西夏独创,从中原连坐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同居不同居”的连坐量刑体系,是在不断演化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秦汉时期所谓类似“同居”“别居”,以及“更嫁”等连坐判定标准,只限于个别案例,并未正式纳入连坐体系当中;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室之女,从父母之刑;已醮之妇,从夫家之刑”成为“同不同居”量刑的另一种诠释;至唐宋律法,正式将“同居”量刑纳入谋反大罪的连坐体系中。可以说,这种体系的演变,是中原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一个缩影,也表明,这种体系从秦汉至唐宋并未断流,非止西夏独有。《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关于“同不同居”量刑的律文的增多,表明了西夏在充分吸收中原连坐法的体系之上,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连坐制。从连坐制的主要内容来看,西夏法承袭了中国古代亲属连坐制的两个最主要组成部分——人身没官与没家资。西夏法不仅继承了这两个内容的量刑标准——按亲属远近量刑,并进一步发展,将“同居不同居”的量刑纳入其中即为重要标志。这种发展,也是中原连坐制不断演进的一个结果。
中国古代法律条文的制定与实施,有其社会、经济等因素作为源动力。西夏“同居不同居”量刑方式的出现,与西夏的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尤其是西夏以土地为征收、征发为依据的赋役制度影响甚大。同时,唐中后期以来的社会变革,特别是两税法实行以来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也深刻影响了西夏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总之,西夏确立“同居不同居”的连坐法体系,究其法源,其一,承袭自先秦至唐宋的法律体系;其二,唐宋以来社会、经济制度的变化,为西夏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必要的基础与条件。
第八章,关于西夏与唐宋逃人法的比较研究。
中国历史上人口逃亡现象十分普遍,西夏统治者为了防止本国人口逃亡,规定对逃亡者进行严厉处罚,制定了严密的逃人法。黑水城出土文献为我们提供了关于逃人法的第一手资料。此前有学者对西夏逃人法展开初步研究,但仅限于西夏逃人法本身,尚未将西夏逃人法与中原法系中的逃亡法进行对比研究。《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研究西夏法律的重要资料,其中专章论述逃人法的有番人叛逃门、为投诚者安置门、判罪逃跑门和逃人门等。除此之外,背叛门、边地巡检门、弃守营垒城堡溜等门和行狱杖门等也都有逃人法的相关内容。
——关于逃人的刑处及与唐宋的比较问题。西夏时期逃亡的种类有罪犯逃亡、叛国逃亡、官私人和妇女逃亡以及职官弃职等。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西夏和唐宋对逃人刑处依据的标准和处理的方式是极其相似的,主要都是依据罪犯罪情来定罪,并且都有了自首可以减罪的规定;关于叛国而亡,西夏和唐宋在处理方式上也十分相似,都是严厉打击叛逃罪,对投诚归来者实施一些优惠政策;对于职官弃职而亡,都是主要依据官员弃职的时间来定罪。
——关于西夏和唐宋对窝藏逃人者处罚的比较。西夏和唐宋对窝藏罪犯的处罚,都是首先判断窝藏者是否知情,知情则依据罪人的罪行和窝藏的时间来定罪。关于处罚的原则,西夏和唐宋都受儒家“亲亲相隐”思想的影响,窝藏者如果与逃犯是亲戚,可以相应减罪。在对逃人的举告上,西夏和唐宋一方面规定百姓有举告的义务,对某些重罪,更是强迫举告,不举告要受到惩罚,另一方面设举告赏,鼓励百姓举告。关于举告赏的来源,西夏和唐宋都规定主要由逃人出,逃人无力给者,方由官府出。
——对逃人的管理和缉捕。西夏和唐宋为了预防罪犯和百姓逃亡,都建立了严格的信息登记制度,方便对逃人的管理和缉捕。对监管者看管不力的情况,西夏和唐宋基本上都分为受贿徇情、未受贿懈怠,无心失之三种情况,并都以捕回逃人为最终原则。期间期后捕回逃人者都可依法减罪。关于缉捕逃人的问题,西夏和唐宋都对逃人与追捕者相斗进行了规定。对逃人处罚较重,对追捕者处罚较轻。关于追捕不力者,西夏和唐宋都以是否“力堪能胜”为区分标准,对力堪能胜而未全胜乃至全败者处罚较重,对力未堪胜不斗者处罚较轻,甚至不处罚。对追捕逃人有功者,西夏和唐宋都会进行奖励,奖励的来源与举告赏基本相同,主要由逃人出,逃人无力给者,有官府出。
以上几个方面说明,西夏逃人法相当一部分的规定,实际是对唐宋时期中原逃亡法的继承。但除此之外,西夏还根据本民族的情况,对中原逃亡法做出了调整和创新。如在逃亡罪犯打击的重点上,西夏重点打击叛逃罪,对叛逃者的刑处最重。而宋朝重点打击的是强盗罪;对隐匿私人的刑处,西夏规定要根据窝藏者出工价的情况判罪,而唐宋时期并未发现相关规定;关于捕告赏方面,唐宋时期多设物质奖励,而西夏不同,不仅设置物质奖励,在某些方面还可以以功减罪。在逃亡法的立法原则上,西夏法典虽然也运用了“亲亲相隐”的原则,但是西夏对节亲亲戚隐匿逃人减罪的力度明显小于唐宋时期,这可能是因为西夏与唐宋受儒家影响的程度不同;关于以官抵罪的原则,西夏运用的范围明显广于唐宋。总之,对西夏逃人法的分析,一方面证明了西夏法系对唐宋时期中原逃亡法的沿袭,另一方面,也说明西夏政权结合自己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对唐宋逃人法进行了适合本民族的改造,发展并形成了西夏独特的逃人法体系。
第九章,关于西夏与唐宋军法的比较研究。
西夏创造的灿烂法律文化,也体现在其军法制度上。学界关于西夏军法的研究发轫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其后研究问题不断细化。但鲜有将西夏军法制度与唐宋军法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的成果。本章结合相关史料,从军队编制制度、战时军事赏罚制度、武器管理制度等三个方面,探究西夏军法与唐宋军法的渊源及相互关系,寻求西夏军法的独特之处。
——关于宋夏军队在编制、军籍管理、军队职责等方面的异同。西夏军队最基本组织单位为军抄,军抄之上编制为溜,且八溜组成一头项,抄、溜、头项层层分级构成西夏军队基本编制。通过对比研究发现,西夏军队编制与宋朝相比虽均是层层递级,但宋朝军队编制相较于西夏明显更为复杂。
——西夏军籍管理较为完善,西夏律法对军籍注册、军籍注销、军籍交纳、军籍磨勘等记载较为详细,与宋朝军籍史料缺乏相比,可见西夏君主对军籍管理的重视。由军籍管理制度可知西夏兵制为征兵制,与同为征兵制的辽相比在征兵年纪上有所差别,但二者均存在辅助职位。和唐朝前期的“兵农合一”的府兵制相比,军队闲时都需各司其职,战时出征作战,与宋朝募兵制相比,则差异较大;通过对军队类型的比较可知西夏与宋朝均存在边镇驻守军、驻守京师的中央军、国主护卫军,且西夏军队部分番号等与宋朝相似。通过对西夏军队中边防巡检人员职责和失职惩处的规定可以发现,在“全民皆兵”的西夏,军队通常身兼多责,并非单一兵种。
——宋夏战时军事赏罚制度的异同。以《贞观玉镜将》和《天盛律令》两部律法为基,梳理了西夏不同条件下的军功赏赐、军功赏赐的主要手段和军功赏赐的原则,并探究了西夏军事违法行为、军法惩处手段、军法罚罪制度原则,同时与唐宋相关军事赏罚制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西夏与唐宋战时军事赏罚制度存在较多相似之处,如在军事赏赐条件方面,西夏与宋均将斩杀敌人、俘获敌人、俘获敌方武器或物资、奇功等作为基本赏赐条件,予以相应的赏赐。西夏与宋虽都将赐物作为主要赏赐手段,但物品赏赐力度有很大不同,以绢为例,西夏赏赐过百匹为常见之事,宋却将赏绢十匹作为一等赏赐。
——通过战时军事违法行为判定、战时军事惩处手段等两个方面,将西夏与唐宋战时军事罚罪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发现西夏、唐宋在这两个方面有较多相似之处,如在探讨战时军法惩处手段时发现西夏与宋都将杖刑、死刑等作为惩处手段,但在惩处力度上差异明显。以杖刑为例,西夏战时军法杖刑惩处数量一般在十五杖,最高为二十杖,但宋《武经总要》中记载的战时军法涉及的杖刑数量都为一百左右,可见其惩处力度要重于西夏。西夏战时军事赏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唐宋的影响,但同时也保留了本民族的相关条例。
——宋夏武器管理制度方面的异同。从分析西夏武器种类、武器配备法、武器季校法角度出发,并结合唐宋相关武器法规史料进行对比研究。从武器配备来看,西夏军队所用武器种类,多数与宋朝相似,如最基本的武器为弓、箭、披、甲、马、斧等;但对部分武器重视的程度西夏与宋朝有异,如西夏正军基本都配有剑,与宋朝相差较大,宋朝剑的地位不断降低,甚至沦为威仪之用,军事功能则被刀取代;此外西夏武器形制要求比较严格且单一,不如宋朝制作灵活合理。另一重要的差异是,西夏和唐宋虽均以冷兵器为主,但宋朝此时期已经将火器作为军事配备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西夏火器明显较弱。
——从武器配备覆盖面来看,西夏因为“全民皆兵”,武器覆盖阶层相对于宋朝,更加广泛,西夏除由国家发放战具外,还普遍存在自备武器的现象,而宋朝对私藏违禁武器行为惩处严厉;西夏的武器配备法反映出明显的等级性,可能是受宋朝的“军中阶级法”影响;西夏和宋的武器季校法也存在极大的差异,在季校时间、对象、负责人、流程等方面都迥然不同,但仍有部分相似之处,如都存在一年一校的情况,对武器季校中部分违法行为的判定也十分相似。
——通过上述研究可见,西夏在军法制度上与唐宋既有差别,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西夏少数民族文明与中原文明的交流融合,论证了民族融合的历史趋势以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化的特点。
以上本书的核心内容,许多已先期形成论文,发表于国内有影响的学术刊物。在学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更多的成果,将陆续发表。
本书是西域出土的中国中古法律文献比较研究的初步研究成果,仅侧重于社会经济法与身份法诸方面的研究,所提出的看法有些也不一定成熟,今后这一方面的研究尚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我们愿意与学界同仁继续努力,为深入西域出土中国中古法律文献的比较研究继续做出贡献。
(原载李天石主持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西域出土法律文献比较研究》,结项等级为优秀)
(1) 张晋藩:《中华法系的价值与中华法系的重塑》,《北京日报》2016年11月6日。
(2) 见胡适著《中国中古思想史长编》所附《中国中古思想小史》第一讲。原稿写于1931—1932年,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 杨向奎:《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4) 见何兹全:《中古寺院领户研究》,载《食货》半月刊第3卷第4期,1936年版。
(5) 谷川道雄《中国的中世》一文即以六朝隋唐为研究对象,见《中国中世社会与共同体》日本图书刊行会1976年版。
(6) [日]周滕吉之:《中国土地制度研究》,日本东京1954年版。
(7) 相对而言,狭义的法律文献要少得多。严格意义的“法典文献”更少,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只有三十四件。参见黄正建:《唐代法典、司法与天圣令诸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4月版,第392页。
(8) 关于敦煌、吐鲁番文献的出版情况,参见此书后附“参考文献”。
(9) 如刘海年、杨一凡主编《中国珍希法律典籍集成》14卷本,即收录了大量西域中古法律文书(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杨一凡、田涛则主编有《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10卷本,2003年由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0—263页。
(11) 池田温认为:“可以断定甚至西域的外族居住地,也曾实行由魏晋的驻屯机关同内地相通的文书行政,以之与同样在楼兰遗址发现的纸本户口名簿稿合并起来看,就会联想到当时户口登录制一直渗透到了西陲的情形。”但也有的学者并未认定此文献的户籍性质。
(12) 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109—111页。
(13) 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第112—127页。
(14) (唐)房玄龄等:《晋书》卷三四,《杜预传》。
(15) 对回鹘出土法律文献研究的详情,参考第七章正文。
(16) 参见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邵方:《唐宋法律中儒家孝道思想对西夏法典的影响》,《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邵方:《西夏法典对中华法系的传承与创新》,《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张晋藩:《多元一体法文化:中华法系凝结少数民族的法律智慧》,《民族研究》2011年第5期。陈旭:《儒家的“礼”与西夏<天盛律令>》,《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杜建录《<天盛律令>与西夏法律制度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邵方:《西夏法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7) 关于宋代典权兼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功能,参见余贵林、郝群:《宋代典卖制度散论》,《中州学刊》1997年第5期。
(18) 宋家钰:《唐代手实初探》,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魏晋隋唐史论集》(第一辑),第225页。
(19) 汪圣铎先生在州郡财计制度中知州与通判的关系论述到:通判在州郡财政制度中起到的是辅助、监督作用,但最主要的负责者是知州。见汪圣铎著:《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643—6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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