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驿”指派遣专使乘坐驿马,沿驿路前行至目的地办理事务,这是唐宋时期开辟驿路、设置馆驿的主要目的,也是研究唐宋馆驿制度必须讨论的重要专题。
唐代馆驿管理体制精简高效,置驿较密,驿马齐备,从京城到全国各地主要方向都有驿路,天下诸州也多有道路相通,保证了驿使较快的行驿速度。朝廷常常发急驿去完成各种任务,速度之快,效率之高,颇能显示唐代馆驿制度的优越。除完成各种临时性任务的驰驿以外,唐宋时行驿,主要在以下范围内进行:
贬降官员,发遣流人。唐代所有流贬人都令“驰驿赴任”。如乾元元年(758)六月,房琯贬邠州刺史,刘秩贬阆州刺史,严武贬巴州刺史,都令即刻“驰驿赴任”(《旧唐书》卷一一一《房琯传》),类似例子极多。具体的驰驿行贬则交由京兆府和沿途州县实施。本来,贬降官员于朝堂谢过以后,是“容有三五日装束”,相对宽厚的,但李林甫当政以来,排除异己,打击政敌及不附己者,对待流贬官员分外严厉。体现在馆驿制度上,就是要大幅度提高行驿速度。天宝五载(746)七月六日,鉴于以前流贬人经常在路逗留,郡县包容,诏:“自今以后,左降官情罪稍重者,日驰十驿已上赴任。流人押领,纲典画时,递相分付。如更因循,所由官当别有处分。”(《唐会要》卷四一《左降官及流人》)此后流贬人的发遣方式,都改成差纲专程领送。地方官如因循不改,当追究责任。此后诏书中,确实都加上了“即差使所在驰驿领送至彼”、“仍差纲领送至彼”、“仍即差使驰驿领送至彼”之类字样,以表明处置方式和惩罚程度。差纲之外,有时别遣中使押领。德宗即位,就使用这种手段打击重臣。据载,建中元年(780)五月,“三日之内,大臣出贬者七,中途赐死者三。刘晏、黎幹皆是其数。户部侍郎杨炎贬道州司户参军,自朝受责,驰驿出城,不得归第”(《太平广记》卷一五三引《续定命录》),所载杨炎贬道州的时间虽与史不合,但“自朝受责,驰驿出城,不得归第”的描写却是符合实际的。唐代通往南方的长安至荆南驿路上,经常可以遇到流贬人南迁北返,不少诗人都碰到过,并作诗以记。孟浩然《江上别流人》就是这方面的名篇:“以我越乡客,逢君谪居者。分飞黄鹤楼,流落苍梧野。驿使乘云去,征帆沿溜下。不知从此分,还袂何时把。”诗中的“驿使”即乘驿押送流人的使者。白居易《寄隐者》也写到这一现象,云:“卖药向都城,行憩青门树。道逢驰驿者,色有非常惧。亲族走相送,欲别不敢住。私怪问道旁,何人复何故?云是右丞相,当国握枢务。禄厚食万钱,恩深日三顾。昨日延英对,今日崖州去。由来君臣间,宠辱在朝暮。”较之孟诗,白氏此诗已由个别上升为一般,概括了唐代宰相宠极而衰、出入中外的生活道路,具有高度的典型性。
唐宋时期,因为法制不够健全或案情复杂,不好把握,地方上总有一些案件不能判决,上报中央处理,朝廷通常派遣监察御史一类官员前往审理,这在唐宋文献中称为“按狱”、“理囚”。唐史中此类记载极多,有的使官还留下纪事的诗篇。如元稹《使东川》组诗、舒元舆《桥山怀古》,分别是两位按狱东川、坊州时所作。宋代也经常派遣郎官、御史乘驿分诣诸路,疏理系囚,不少出身御史的诗人都曾奉命办理过这类事务。
若各地发生水旱虫灾或兵火战乱,中央政府都会尽快遣官驰驿按视,抚恤赈济。贞观元年(627)七月,关东、河南、陇右及沿边诸州霜害庄稼。九月辛酉,太宗命中书侍郎温彦博、尚书右丞魏徵、治书侍御史孙伏伽、检校中书舍人辛谞等驰驿分往诸州检视灾情,抚恤存问。大中祥符二年(1009)七月,京东徐、齐、淄、青、兖等七州大水,真宗诏遣使驰驿按视。乾符四年(877),黄巢兵乱之后,唐朝亦派遣国子司业李夷遇宣慰、蕲、黄、汝、随、申、安等六州百姓。
地方官员奉命赴京办事或上奏,京官受命出使办理钱谷财政,多驰驿而行。张说开元九年(721)九月自并州召还,入相,刘瑑大中十一年(857)以河东节度使自太原召回,拜户部侍郎,都是驰驿赴阙。宇文融为御史中丞,程异为盐铁副使,筹备军需财政,亦“乘驿周流天下”(《资治通鉴》卷二一二)。又外官授命,无论正授、贬授,都取便道之官,限期进发,此为“《六典》故事”。唐司刑卿杜景佺授并州长史,田布为魏博节度使,卢钧为昭义节度使,宋尹继伦授灵庆兵马副都部署,都是乘驿赴任。
邮驿本为军政大事而备,遣使处理军机,更是寻常之事。若军情特别紧急,则“飞驿”以达。早在唐初,太宗就采纳马周的建议,建立了“飞驿以达警急”(《大唐新语》卷六《举贤第十三》)的制度以应急变。遇到敌人入侵、军队叛变或其他突发事件,都要发飞驿以传达情报。如贞元三年(787)五月,吐蕃背盟,“将校覆没,兵临近镇”(《旧唐书》卷一二五《柳浑传》),邠宁节度韩游壞遣使飞驿上奏。此外还有飞驿告捷、飞驿送诏等情况。
古书中驿、置相通,“飞驿”有时又作“疾置”,宋代文献中常见。如宋太宗召赵昌言入京,拜给事中、参知政事,“乘疾置以入”(《宋史》卷二六七《赵昌言传》)。宋代地方官处置政务事有不便,边镇将帅有事关机要者,亦令上表状,“疾置以闻”。
飞驿还被用于传达急诏赦免囚犯等。类似这种特殊任务,非迅速、及时不可。若诏书能够及时送达,则能救人性命;若迟到,则犯人已被处决,后果严重。《朝野佥载》卷一记载:“逆韦之变,吏部尚书张嘉福河北道存抚使。至怀州武涉(陟)驿,有敕所至处斩之。寻有敕矜放,使人马上昏睡,迟行一驿。比至,已斩讫。”宋太平兴国初,有个叫侯莫陈利用的商人,卖药京城,多为不法,赵普在太宗前揭发他,太宗命赐死商州,旋又后悔,“遣使驰传,贷其死。使者至新安,马旋泞而路,掀于淖而出,换它马。及至,磔于市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两次延误诏命,都是由于乘驿奔驰,使人过度劳累造成的。(www.xing528.com)
至于出使行驿的具体速度,则因人因事因时而异。如蕃州都督、刺史赴京朝集,其官定速度是“乘传者日四驿,乘驿者六驿”(《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但出使办事就不一定也是如此。最快的如传达重要赦书,日驰五百里以上,十六驿左右。后梁开平元年(907)以后,政府规定文武官员出使的行驿速度是“日行两驿”(《五代会要》卷二四《诸使杂录》),这应当是起码的速度,一般都不会低于此数。
承担公事的性质、任务不同,行驿速度也有缓急,“事速者,一日十驿以上;事缓者,八驿。还日,事缓者六驿以下”[3]。可见来与回也不一样,去时事急,故速度较快;回程时无使务,事缓,故速度较慢。同一件事,不同时期,因为政策规定有异,行驿速度也不一样。比如押解流贬人,就有很大的差异。天宝五载(746)七月规定:情状稍重者,日驰十驿已上赴任。由于过快,流贬人多未至任,即中途劳累过度而死。而以前却不是这样,《唐律疏议》卷三“流配人在道会赦”条:“诸流配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注:谓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疏议曰:行程,依令,马日七十里,驴及步人五十里,车三十里。其水程,江、河、余水沿泝,程各不同,但车马及步人同行,迟速不等者,并从迟者为限。假有配流二千里,准步程,合四十日。若未满四十日会赦,不问已行远近,并从赦原。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即不在赦限。”这与唐朝对漕运物资的速度规定吻合。对于罪状较轻的,唐朝政府甚至不作明确规定,政策相对宽松。如唐蕃战争中抓获的吐蕃俘虏,唐朝一般都要遣使押解到福建、湖南等远地,最慢的每天才行一驿,这有白居易新乐府《缚戎人》诗为证:“缚戎人,缚戎人,耳穿面破驱入秦。天子矜怜不忍杀,诏徙东南吴与越。黄衣小使录姓名,领出长安乘递行。身被金创面多瘠,扶病徒行日一驿。”差异之大,令人惊异。
交通工具不同,速度也不一样。乘驿马的行进速度就普遍比乘传车要快,使事闲缓的乘传人甚至规定“每日不得过四驿”(《唐会要》卷六一《馆驿》)。宋代也如此。《宋史》卷二六五《李昉传附孙昭述传》:“初置义勇军,人情讻讻,昭述乘疾置,日行数舍,开谕父老,众始安。”一舍即一驿,数舍即数驿。按日行五六驿计算,宋代驿距为六十里,则亦不过三百六十里,这是乘传的最高速度。而行驿者最快能日行五百里以上。宋史上某些“善驰驿者”,达到了惊人的速度。宋太祖时,开封人李神祐特能驰驿,太祖派他驰驿追回一道诏书,“时诏已下五日,神祐一夕而反”(《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〇),五天的路程,他竟一日一夜之间追上并且返回,可谓神速。太宗朝有个叫李继隆的,日行速度更高达四五百里,在古代,这是极为罕见和难得的。
若官闲事缓,则每日只行一驿之程。颜真卿《与夫人帖》说他离官以后,有一次前往郑、汴,“一日只拟一驿”,即三四十里左右。白居易出使东都,乘坐篮舁,也是“日驰一驿”(《奉使途中戏赠张常侍》),这种情况也不少见。
行驿快慢有着先决条件,如驿距设置合理,马匹配备齐全,道路不是山险,等等。驿距过长,驿马疲乏,则无论如何也快不起来。陇右道通往吐蕃的驿路,两驿相距在百余里以上,接近河源的吐蕃列馆,四个驿站,每驿相距二百余里,如此遥远,就很不利于行驿驰传。
乘驿之外,另有“乘递”。如大和元年(827)十一月,天平军节度使乌重胤病故,文宗以华州刺史崔弘礼为天平军节度使,“仍诏即日乘递赴镇”(《旧唐书》卷一六三《崔弘礼传》)。仁宗宝元年间,亦令新除近边知州“乘递马赴任”(《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三)。从文献实例看,乘驿与乘递,在速度和马匹等级方面似也有区别,只是记载不明,看不出来。
唐朝对乘驿的管理很严。无论内外文武官,事非急切都不得乘驿马,有急速大事才遣驿。乘驿马者,都得依驿路而向前驿。若不依驿路别行,就是“枉道”,必须治罪。每入一驿都必须勘验符牒,以防“诈乘驿传”。尽管如此,但还是不乏“诈乘驿传”者。即使在对驿马控制得最严格的唐初和宋初,也发生过类似事例。武德九年(626),韩州刺史封同人诈乘驿马,入朝切谏。中宗朝,谯王李重福为韦后所诬陷,连年外贬,不得归京,乃自均州诈乘驿而进,至东都,发动叛乱。徐敬业策划反武后的起义,也是诈乘驿传至扬州,然后起事。太平兴国三年(978),更发生过无赖少年李飞雄诈乘驿传发动叛乱的恶性事件,震动全国。
驿路上人使车马络绎不绝,这就有个公共秩序问题。对此,唐宋都有明文规定,见于两朝《仪制令》。唐令规定:“道路街巷,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为规范交通秩序,唐朝下令将这四条于道路立碑刻字,昭示路人。长兴二年(931)八月,重申此制,“令三京诸道州府,各遍下管内县镇,准旧例,于道路明置碑,雕刻四件事文字,兼于要会坊门及诸桥柱刻碑,晓谕路人”(《册府元龟》卷五九)。太平兴国八年(983)正月,太宗听取大理寺丞孔承恭的建议,亦令“贱避贵,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并且“令两京、诸道各于要害处设木刻其字,违者论如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将唐代制度继承下来。北宋时,这样的木牌“京师诸门、关、亭皆有之,而所在道途双堠处皆刻之”(《事物纪原》卷七引《谈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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