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是东亚次区域参与成员最多、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共包括东盟10国和东亚(也是亚洲最为重要的经济体,包括中国、日本、韩国),并纳入实施“东进”政策、在南亚居于绝对主导地位的印度和泛亚洲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根据东盟的统计数据,2016年RCEP成员共有35.3亿人口、23.8万亿GDP,分别占全球48.4%、31.6%的份额,并拥有全球28.5%的货物贸易、20%的FDI流入。无论是覆盖的经济体范围还是成员的经济体量,RCEP都是亚洲经济一体化极为重要而现实的推进路径。
截至2018年11月底,RCEP谈判共举行24轮。货物和服务贸易、投资等核心领域实质性出要价谈判正在进行且已取得显著进展,经济技术合作、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机构规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7个章节已达成一致,谈判任务的完成度接近80%,规则领域有些章节的谈判也已几乎结束。尽管RCEP达成实质性共识的时间,从最初的2015年底到2016年底、2017年底,再到2017年11月RCEP谈判机制启动以来的首次领导人会议所明确指示的2018年底,又到2018年11月RCEP第2次领导人会议决心保持积极势头、再接再厉的2019年,可谓一拖再拖,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一揽子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既定目标还是在波折中面对内外压力得到始终如一的坚持。2018年11月《RCEP谈判领导人联合声明》不但展现出强烈意愿,强调在当前国际形势下达成RCEP的紧迫度和重要性,而且再次重申达成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将寻求创造性、务实、现实、相互可接受并且不损害全面、平衡、具有商业意义成果的解决剩余问题的方案。[29]
就目前而言,RCEP协定框架共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贸易救济、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投资、竞争、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中小企业、经济和技术合作、政府采购、争端解决16个章节和服务贸易金融服务、电信服务2个附件。虽未涉及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环境、劳工议题,但RCEP顺应区域经济合作尤其是FTA发展的时代潮流,已超越传统自由贸易协定:不仅纳入边界后措施,拆除贸易、投资的非关税壁垒,覆盖知识产权、竞争、政府采购等新兴议题,还强调经济技术合作,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尤为重要的,RCEP更注重缩小发展差距和实现多边收益最大化,强调考虑成员发展水平,尤其对最不发达成员展示适当的、额外的灵活性;力求在拓宽并深化经济一体化、促进区域经济增长的同时,推动区域经济的公平发展。2017年11月RCEP首次领导人会议《驱动经济一体化 促进包容性发展——RCEP谈判领导人联合声明》进一步明确,以市场准入、规则、合作为3大支柱,并保障成员维护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的权利;重申确保RCEP充分发挥潜力,成为推进经济一体化的路径;整合现有“10+1”FTA,并在尚未构建双边FTA的东盟自贸伙伴间建立新的经济联系。[30]也正是因为自身所具有的包容性、开放性,尤其是高标准的适度性、非歧视与包容度更符合亚洲经济特点,并尽可能兼顾成员发展水平、以各方均感舒适的方式渐进,与参与成员及其相互间既有的及未来的FTA并存,使RCEP无论规则条款的相对高标准还是可行度,都是亚洲经济一体化极为重要而现实的推进路径。(www.xing528.com)
需要强调的是,RCEP谈判机制启动以来首次领导人会议设定的时间底线并未产生足够的行动力,其也再次说明整合现有5个“10+1”FTA的困难程度远超预期。随着东盟经济共同体的宣布建成,尤其逆全球化思潮和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升温,RCEP谈判的内生动力增强,作为主导者的东盟关于谈判紧迫性的认知和推进其尽快取得重大进展的意愿提高。尽管如此,在RCEP谈判步入最后阶段的关键时期,依然未同中国展开双边FTA谈判并且始终保持警惕与防范的日本、印度的态度同样关键。日本CPTPP在手,并与欧盟签有“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发挥自身规则优势、一步到位形成高标准协定的要求自然相对强烈,在韩国和东盟成员印尼、菲律宾、泰国均有意加入CPTPP的情况下,CPTPP生效后的扩容是否影响日本推进RCEP的积极性尚待观察,但既然联合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的迫切需求可使日本与欧盟的EPA取得突破,也很可能会使日本在RCEP谈判中的妥协度与灵活性增加。实施“东进”政策的印度对RCEP的态度颇为微妙和复杂,除关税水平相对较高且固守自身国情和产业发展需要外,其国内一直纠结于对华贸易逆差问题,担心自身利益会因中国而受损,2019年的国内选举是否使其保持更为审慎的态度同样需要观察。综合分析,尽管压力不小,RCEP谈判于2019年完成的可能性还是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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