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是消防领域中的一部根本性的法律。该法律的宗旨是“预防、警戒及消除火灾,并从火灾中保护国民生命、身体及财产,在减轻火灾或地震所带来的损害的同时,还要有助于适当地运送灾害中的受伤者,以此来保持安宁秩序、增进社会公共福利”。
该法“火灾预防”一章用了较大的篇幅规定了各级相关人员的职责。这也是有效预防火灾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这一章规定:消防长官(不设消防本部的市町村的长官)、消防署长、其他消防官员对在室外火灾预防中认为有危险行为者或者认为对火灾预防有危害的物件,或者认为对灭火、避难及其他对消防活动有妨碍的物件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占有者等有权限者,可以命令他们对以下几条采取必要的措施:①对玩火、吸烟、篝火、易燃的设备与器具(限物件)或者使用该设备或器具有可能会发生火灾的类似行为等进行禁止、停止或限制,或在进行这些行为的场所做好消防准备;②余火、炉灶残灰或火星的处理;③去除或处理放置的危险物品或乱堆的易燃物品,整理或撤除乱堆的物品等。该条还规定,消防长官或消防署长必须对所撤除的物品加以妥善保管。这说明,在火灾预防的职责方面,政府官员所负的责任是同样的。而消防长或消防署长对不接受命令,或者接受后不能很好地履行命令,或者不按时履行命令的,可以根据《行政代执行法》的有关规定由消防职员或第三者来执行。
该法规定:“消防长或消防署长为了预防火灾,在必要时,可以命令相关人员提交资料报告,或者是该区域消防职员等进入所有的工作现场、工厂、公共场所及其他相关场所,对消防对象的位置、构造、设备以及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或者对相关人员进行质问。但是,除非有相关者的允许,或有十分明显的发生火灾迹象或者是十分紧急的情况,否则个人住宅是不能进入的。”而消防职员在执行上述任务时要带好市町村长所开具的证明,在相关人员提出要求时必须出示。另外,消防职员在进入检查区域时不能妨碍相关方的工作,也不能将在工作中了解到的相关人员的秘密泄露出去。
该法规定:“消防长或消防署长认为防火对象物体的位置、构造、设备或者管理状态处于火灾预防危险状态时,认为灭火、避难及其他消防活动受到阻碍,或者认为如果发生火灾会危及人的生命,或火灾预防上有必要时,可以命令有权限的相关者(在被认为是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对于相关人员及公事承包人员或者现场管理人员)修改、转移、除去该防火对象物,或采取工程停工或中止等其他的必要措施。但是,在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件根据其他法令的许可或认可的建造、增建、改建或移建,而又没有变更过的不在此范围内。”关于执行检查时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www.xing528.com)
该法规定:“学校、医院、工厂、事业场所、演出场所、百货店(包括大规模小商品店铺)、综合用途的防火对象以及其他有大量人员进出、工作或者居住的防火对象的政令规定的场所的管理责任者必须根据法令指定有资格的防火管理员,制订防火对象的消防计划,并在该消防计划的基础上实施灭火、通报及避难训练,检查与整备供消防用的设施、消防用水或消防活动中必要的设施,监督火气的使用,还必须对避难或防火上必要的构造及设备进行维持管理,展开对收容人员的管理及其他防火管理上的必要的业务等。”消防管理责任者确定或变更之后必须马上向所辖的消防长或消防署长报告,而消防长或消防署长认为上述相关责任人没有确定时可以依法命令管理责任者必须指定防火管理者。
该法对具体消防管理责任者提出了要求:“高层建筑(高度超过31米的建筑物)及其他政令所规定的防火对象、管理责任权限分开的场所或是地下街的由消防长或消防署长在管理责任权限分开的人员中指定的管理责任权限者必须制订关于防火对象的消防计划及其他防火管理上必要的相关事项,并与总务省令所规定的条款相协调。”上述有权限责任者根据总务省法令所规定的事项制订完计划以后必须立刻提交给消防长或消防署长,而消防长或消防署长在没有得到这些计划时可以命令这些管理责任权限者制订有关计划与管理条款。该条进一步规定上述条款中的消防管理责任者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请总务省认定的具有消防知识与资质者对其所管辖防火对象物在防火管理上必要的业务、消防用的设备、消防用水及灭火中必要的设施的设置、维持及其他消防相关事项进行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消防法》及总务省有关法令的要求,并将检查结果向消防长或消防署长报告。同时,检查结果符合基本要求的防火对象物可以贴上检查内容、结构及检查日期。通过这种程序来明确公共场所的安全状态,消除火灾隐患。
该法还对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建筑材料物品的使用做了规定,指出高层建筑物或地下街、剧场、舞厅酒店、旅馆、医院及其他政府法令所规定的防火对象物必须使用具有政府制定的标准以上的防火性能的材料。在标示建筑材料时要用防火材料的标识牌明示,而在销售防火材料时也必须符合《工业标准化法》等政府法令的规定,并附有指定标志,不得随意销售。
另外,该法规定危险物品管理及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考试方能上岗,如危险物品制造、储藏与使用的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必须有六个月以上的危险物品管理实际经验,这些人员的情况还必须向地方政府报告备案;危险物品管理及使用人员经过由地方专业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考试之后,由地方行政长官颁发证书后方能上岗;而即使持有证书者在违反本法或有关法令规定时,地方行政长官也可以命令其退回证书,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被没收证书人员在一到两年之内不得从事该职业。另外,总务省大臣为了确保考试的正常进行,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及考试委员会或相关机关必须提交检查人员所指定的报告书、账目等有关文件,一旦发现问题,总务省大臣可以取消该考试委员会举办考试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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