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汇
我国出口结汇的方式上要有买单结汇、收妥结汇和定期结汇三种。
1.买单结汇(出口押汇)
买单结汇指议付银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入受益人(出口企业)的汇票和单据,但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货款净额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划入受益人的账户。
议付银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再向付款银行索取票款。银行做出口押汇,可以给出口方融通资金,有利于外贸企业在交单议付时即可取得货款,加速资金周转,扩大出口业务。如果汇票遭到拒付,议付银行有权处理单据或向受益人追索票款。
2.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票据后,经审核无误,将单据移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的汇款通知书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付给外贸公司,银行并不垫付资金。这种方式虽然不利于促进外贸企业扩大出口,但对议付行来讲相对安全,因此经常被使用。
3.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指出口地的议付银行按照向国外付款银行索偿所需的时间,加上银行处理工作的必要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收到货款都自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划入受益人的账户。不同地区的邮电往返时间不同,所定的期限也随之略有差异。(www.xing528.com)
(二)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供应方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国内销售时所需要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经缴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流程如下。
1.申请
出口企业需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时,出口企业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同时,应附送退税部门要求的其他纸质凭证,如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2.上报
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按照税收退税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税务机关。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相关退税申请,退税部门有权不予接受,并可以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3.批复
当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接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退税通知后,签发“税收收入退回书”,交申请出口退税企业,以此作为账务处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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