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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持票、背书、付款及其类型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背书人若不转让汇票,则称为持票人。以上八项为任何一张汇票都需具备的项目,另外各国票据法还允许汇票载有一些其他内容,如汇票号码、利息和利率、禁止转让、对成套汇票的说明、出票条款、无追索权的声明等。跟单汇票的付款以交付货运单据,如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单据为条件。即期汇票指在提示或者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是指一定期限或在将来一个可以确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

汇票:持票、背书、付款及其类型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作为一种典型的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能够准确无误地表达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并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可以集中体现票据的基本功能。

(一)汇票的概念

根据我国199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据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简而言之,它是一方开给另一方无条件支付的书面命令。汇票涉及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Drawer)、付款人(Payer)和收款人(Payee),收款人也称受票人(Drawee)。汇票进入流通领域后,会出现流通当事人(Remote Party),即背书人(Endorser)、被背书人(Endorsee)和持票人(Holder)。

(1)出票人:开立和签发汇票并向其他人交付汇票的人。

(2)付款人或受票人: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3)收款人:收取票款的人,即汇票的受益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4)背书人:收款人不拟凭票取款,而在汇票背面签章并交付给受让人转让票据权利的情况下,收款人成为第一背书人,以后若汇票继续转让,会出现第二、第三背书人。

(5)被背书人:接受背书的人。当他接受背书的汇票而再将汇票转让时,就称为另一背书人。背书人若不转让汇票,则称为持票人。

(6)持票人:拥有票据的人,包括收款人和被背书人。

(二)汇票的主要内容

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否则,受票人有权拒付。汇票一般包括如下几项基本内容。

(1)注明“汇票”字样,通常以“Exchange”或“Draft”表明,以与其他票据(如本票支票)加以区别。

(2)无条件支付命令,即汇票的支付命令不加任何限制,不带任何附加条件。若附加,则汇票无效,这有利于保障汇票付款的切实、可靠,有利于保护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

(3)出票地点和出票日期,出票地点对国际汇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国际惯例遵循行为的法律原则,出票行为在某地发生,就以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依据,并以此来确定汇票必要项目是否齐全,汇票是否成立和有效。

(4)付款时间和付款期限,付款时间和期限是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常见的有:即期付款、定期付款和延期付款。

(5)一定金额的货币,汇票是以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金钱证券,因此确定的金额在全国票据法中都被视为绝对必要项目。

(6)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最初票据权利人,汇票上收款人的记载通常称为“抬头”。根据抬头的不同写法,可确定汇票的可流通性和不可流通性。

(7)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8)出票人签章。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三条作了以下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该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以上八项为任何一张汇票都需具备的项目,另外各国票据法还允许汇票载有一些其他内容,如汇票号码、利息利率、禁止转让、对成套汇票的说明、出票条款、无追索权的声明等。

(三)汇票的种类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Bank's Draft)。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在国际结算中,银行汇票签发后,一般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指定的付款银行取款。出票行签发汇票后,必须将付款通知书寄到国外付款行,以便付款行在收款人持票取款时进行核对。票汇中使用的就是银行汇票,银行汇票一般为光票,不随附货运单据。

(2)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在国际结算中,商业汇票通常由出口人开立,向国外进口人或银行收取货款时使用的汇票,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不必向付款人寄送付款通知书。商业汇票大多附有货运单据。

2.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Clean Draft)。光票指在流通过程中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光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付款人同样也可以是工商企业、个人或银行。光票的流通全靠出票人、付款人或出让人(背书人)的信用。在国际结算中,一般仅限于贸易的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的托收或支付时使用。银行汇票在使用中多采用光票。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跟单汇票指在流通过程中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的付款以交付货运单据,如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单据为条件。汇票的付款人要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必须付清货款或提供一定的保证。跟单汇票体现了钱款与单据对流的原则,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证。因此,在国际货款结算中大多采用跟单汇票为结算工具。

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Sight Bill)。即期汇票指在提示或者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即期汇票无须承兑,汇票上没有明确表示付款日期,也没有注明到期日,即可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www.xing528.com)

(2)远期汇票(Time Bill)。远期汇票是指一定期限或在将来一个可以确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如下四种。

①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如At60 days after sight。

②出票后若干天付款:如At45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③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如After 30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④指定日付款:如15th,Dec.2019。

上述四种表示方法中,第一种“见票后若干天付款”使用最多,“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次之,其他两种较少采用。

4.按照承兑人不同,远期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商业承兑汇票指由一家工商企业开立的,以另一家工商企业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另一家工商企业承兑后,该汇票即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一家工商企业开立的,以一家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银行承兑后,该汇票即为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银行承兑后即称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则称为从债务人,或称次债务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之上的,方便在金融市场上流通。

5.按汇票适用地区不同,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

(1)国内汇票(Inland Draft)。国内汇票的出票地和付款地在同一国境内,汇票的流通也在国内。

(2)国外汇票(Foreign Draft)。国外汇票指汇票出票地和付款地的一方或双方均在国外,汇票的流通涉及两国以上。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国外汇票的票据行为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也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

一张汇票可以同时具备以上几种性质。如一张商业汇票同时又可以是即期的跟单汇票;一张远期的商业跟单汇票同时又是商业承兑汇票。

(四)汇票的使用

汇票因为有即期和远期之分,所以其使用程序略有差异。即期汇票的使用程序一般为:出票→提示→付款。远期汇票的使用程序一般为:出票→提示→承兑→付款。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付款地点及收款人等项,经签字后交给受票人的行为。出票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编制汇票并签字;二是要提交汇票。只编制而不提交不叫出票,该汇票也没有生效。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该汇票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当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2.提示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分为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不论付款提示,还是承兑提示,均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否则会丧失对其的追索权,特别是远期汇票的承兑提示和即期汇票的付款提示。我国《票据法》规定:即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后一个月内执行;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应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已经承兑的远期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到期日起10日内。

3.承兑

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票据行为。承兑包括两个动作:一是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承兑”字样,并注上日期和签名;二是把承兑的汇票交还持票人或另制承兑通知书交给持票人。远期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称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则退居为从债务人。持票人可将汇票在市场上背书转让,使其流通。

4.付款

付款是即期汇票的付款人和远期汇票的承兑人接到付款提示时,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持票人获得付款后,应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查存。汇票一经付款,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即告结束。

5.背书

国际市场上,汇票是一种流通工具,可以流通转让。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汇票可经过背书不断转移下去。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出让人来讲,在他后面所有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须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汇票转让次数越多,为汇票权利进行担保的人就越多。

6.拒付

拒付是指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时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也称为退票。无论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均有可能遭到拒付。

拒付包括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两个内容。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下,付款行为实际上已不可能,所以这种行为也属于拒付。在付款人对票据虽不明示拒付,但是迟迟不付款或不承兑时,持票人也可以认为票据已被拒付。遭到拒付后,持票人有权通知其前手,直至通知到出票人,这种行为被称为拒付通知。同时由公证人出具一份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这个文件被称为拒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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