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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和经营自主权规定详解

时间:2026-01-22 理论教育 可欣 版权反馈
【摘要】: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承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在相当长时期内,土地依然是广大农民的重要就业保障和生活保障,在外出务工、就业没有稳定落脚以前,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权必须得到保障。如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得不到保障,不仅不利于开展农村土地的流转工作,而且不利于推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不利于农业结构调整,不利于农民增收,也不利于农村稳定。(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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