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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西德工会新发展:劳资共决政策及其指导方针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的形成是战后西德工会贯彻监事会劳资对等共决制和劳工经理制的成果。英占区工会在1946年底形成了以劳资共决制为核心的新的经济民主化政策。这一政策的形成与当时鲁尔工业社会化改革的迟缓有着直接的关系。军政府的政策显然不能满足工会在劳资共决方面的要求。与此同时,占领当局和工业界对鲁尔工业产权社会化的一再拖延,也进一步促进了工会以劳资共决制为核心的新经济民主化政策的形成。

战后西德工会新发展:劳资共决政策及其指导方针

(1)战后西德工会提出监事会劳资对等共决制和劳工经理制

二战之后,联邦德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资共决机制。这一制度既包括传统的基层企业层面的劳资合作共决制——企业代表会制,也包括在上层企业层面上所实行的监事会劳资共决制和劳工经理制。在企业监事会和经理委员会中所采取的劳资共决制,是德国劳资合作机制的一大进步。它的形成是战后西德工会贯彻监事会劳资对等共决制和劳工经理制的成果。

英占区工会在1946年底形成了以劳资共决制为核心的新的经济民主化政策。这一政策的形成与当时鲁尔工业社会化改革的迟缓有着直接的关系。根据1920年《企业代表会法》,企业代表会拥有参与企业监事会的共决权。1946年初,克律克纳、克虏伯、鲁尔钢铁股份公司(Ruhrstahl AG)和曼内斯曼(Mannesmann)等几大鲁尔钢铁公司的企业代表会先后向各自企业的管理层提出了参与企业监事会或经理委员会的请求[64]。英占区工会不仅支持企业代表会重新获得原《企业代表会法》中所赋予的共决权,还积极谋求扩大这一权力。“新的企业代表会法不仅必须重新赋予1920年2月20日《企业代表会法》中所包含的工人的代表权,也必须保证企业代表会在国家民主重建和经济复兴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企业代表会在企业所有社会和劳动事务中的共决权,以及在生产和产品分配的决策方面所享有的共决权。”[65]

但是,鲁尔煤炭企业代表会浓厚的共产主义倾向引起了英国军政府的担忧。为了阻止德共势力的发展,军政府对企业代表会的共决权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它虽然可以在管理层面前代表工人及职员的利益,但也必须支持管理层的工作以实现企业的生产目标。实际上,新的企业代表会只是一个用来调解劳资关系的工具,并不能对管理层的决定,尤其是有关雇佣和解聘的决定进行否决。在企业内部,企业代表会其实是依附于管理层的。管理层不仅有权将企业代表会成员开除,也有权削减企业代表会的使用资金。1946年4月10日,军政府公布了新的《企业代表会法》,正式取消了企业代表会在1920年《企业代表会法》第66条第一款中所拥有的一项重要的共决权——通过建议支持企业领导的权力[66]。军政府的政策显然不能满足工会在劳资共决方面的要求。

与此同时,占领当局和工业界对鲁尔工业产权社会化的一再拖延,也进一步促进了工会以劳资共决制为核心的新经济民主化政策的形成。在1945年8月21—23日的比勒菲尔德大会上,英占区工会代表埃里希·波特霍夫(Erich Potthoff)提出了将工会工作重心由公有化转向共决制的建议。1946年12月4日,工会主要领导人在一次内部讨论中更是明确提出,应在更广泛的概念上实现公有制——即通过共决制来实现产权的改造:“社会化的问题,是不能通过将产权转交国家所有来解决的。它取决于如下措施:是否劳动人民的共决权,可通过其职业代表组织——工会获得足够的权力来实现。迄今为止各行业都还没有提出这一政策。由于以下的这些障碍,社会化无法被实现:军政府专门机构和某些新的在德国人领导下的机构只想对基础工业的组织机构做出极少的变动;但不仅是这些人想保持这一结构,更多的是那些原有的管理层,他们几年甚至几十年控制着康采恩。所有这些力量都不能理解工会圈子中进一步推动社会化的想法;为了让此次战争之后的社会化不像1918年之后那样付诸东流,劳动人民期待,更多的是要采取措施,以使社会化的实现能向前更进一步。”[67]

由于占领当局和工业界的阻扰,鲁尔工业中企业代表会制的恢复和产权社会化的改革被一再拖延。在这种情况下,从魏玛共和国的历史中吸取了教训的工会,决心不能再像以前那样轻信资本家和当局,而要在工业界恢复元气并重新控制经济之前,使工会被承认拥有与资方对等的决策权。工会已不满足于只拥有参与制定工资这类的共决权,他们要求的是在各级水平上的对等共决[68]。1946年底,英占区工会正式搁置了产权社会化政策,确立了以劳资共决为核心的经济民主化方针,其主要内容除包括恢复和完善企业代表会制外,还包括:①通过工人代表对等参与监事会,并有权在经理委员会中任命一名与其他经理具有同等权力的劳工经理,在企业中实现劳资对等共决。工会还保证所选举的监事会代表中至少有两人来自企业代表会[69];②在超企业层次上也要实现共决;在1946年12月4日的会议上,工会领导人就提出,要在被改组的工业部门中建立工人代表对等参与的、负责制定整个工业部门改革方针的协商会议[70];③反对建立混合所有制[71]。1946年10月15日,英占区工会领导人博克勒在与占领当局下辖的北德钢铁局(North German Iron and Steel Control,简称NGISC)的会谈中,首次提出了在钢铁工业中共享权力的要求。“最广泛的工人的共决是有必要的。工人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人们迫切地希望能够在各地被邀请参与决策。工人希望在最大程度上参与公司的监事会和领导机构。”[72]

(2)鲁尔钢铁工业的非集中化改造与监事会劳资共决制和劳工经理制的初创

占领当局原本对共决制没有太大的兴趣。但到了1946年底,军政府北德钢铁局竟主动接受了英占区工会对等共决的要求。它之所以会如此做,原因之一是防止共产主义思潮在鲁尔的传播。“只有工人相信正在尽一切力量改进战败所引起的恶劣状况时,他们才能加以忍受。因此,必须给予他们肩负起领导职责的第二次机会。”[73]在占领当局看来,与在企业代表会的压力下建立共决制相比,通过工会建立共决制能更好地防止共产主义思潮在鲁尔基层企业中的传播。“在单个钢铁工厂中,企业代表会,一个更左的且不如工会有责任感的组织,正在迫使管理层作出让步,而这些让步中很多是专制的和不现实的。如果让工会参与管理……并能防止工业中的劳工骚乱,虽然这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74]

另一个原因,则是换取工会对非集中化的支持。1946年底,英国军政府北徳钢铁局开始了对鲁尔钢铁工业的大规模非集中化改造。但军政府的这一政策遭到了英占区各界,尤其是工业界的坚决反对。由于在非集中化问题上和工业界闹得很僵,钢铁托管人丁克尔巴赫很早就开始谋求工会对自己非集中化政策的支持[75]。在1946年12月14日的会谈中,北德钢铁局向英占区工会通报了非集中化方案的细节,并将劳资共决的内容加入其中。“新的企业将产生一个特殊的经理委员会。经理委员会的组成将通过我们与工会详细的协商后决定。每个新企业都将有一个监事会。关于监事会的组成必须达成一种谅解。要确信工人和工会在其中拥有与工业界所任命的代表同样数量的代表。”[76]英占区工会对占领当局的非集中化政策并没什么好感。一位德意志工会联合会领导人曾在1946年8月20日指出:“基础工业不应被非集中化……它们是由系统发展的技术需求所决定的。”后来,博克勒在英占区德意志工会联合会成立大会上也明确表示,由于纯经济的原因,钢铁企业将会重新集中[77]。但是,为了能最终实现劳资对等共决的理想,博克勒在1946年12月14日的会议上决定接受军政府的建议,在对鲁尔钢铁工业进行非集中化的过程中实践监事会劳资对等共决制和劳工经理制[78]。在取得工会的谅解之后,北德钢铁局于1947年1月17日正式公布了对鲁尔钢铁工业进行非集中化的“分割行动计划(Operation Severance)”[79]

为了减少经济民主化对自身利益的损害,少数鲁尔工业巨头也被迫暂时对英占区工会的共决要求表示支持。早在1946年初由原普鲁士内政部长卡尔·泽韦林(Carl Severing)主持召开的会议上,博克勒就已经向工业界提出了在大工业中实行对等共决的主张[80]。之后,双方曾就共决问题多次举行谈判,但并未取得成果。不难理解,无论是产权社会化、非集中化,还是对等共决制,都直接触犯了鲁尔工业巨头们的利益。然而,在战后自身和企业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这些大工业家已经无力全面扭转鲁尔民主化改造的潮流。在他们看来,产权社会化的威胁是最严重的,产权的分散则是他们根本无法接受的。共决制原本也不为工业界所接受。1946年间,各大钢铁公司曾多次拒绝企业代表会和工会参与公司监事会的要求[81]。但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当鲁尔工业的非纳粹化和民主化大规模展开之后,鲁尔工业家决定在对等共决制方面作出让步,以换取工会和自己一起反对占领当局对鲁尔钢铁工业的非集中化。“鲁尔管理层在受到最近的牢狱之灾和工厂混乱状况的震动之后,准备接受工会提出的共决制,因为这可能是对他们最小的威胁。”“在现在的危机中,什么也不做只能使已经十分严重的形势变得更加严重,权力共享已是不可避免。”[82]就在北德钢铁局公布非集中化计划的第二天(1947年1月18日),克律克纳等大钢铁公司致信英占区工会领导人,同意接受共决制[83]。钢铁巨头们在随后给英占区经济管理局(Verwaltungsamt für Wirtshcaft der Britischen Zone,简称VAW)的信中表示:“我们真诚地愿意给予职工和工会充分的参与管理权,我们不愿意无视这种新时代的要求,我们完全同意职工参与钢铁工业部门大企业的领导以及监事会的工作。”[84]这是“经济民主时代的新曙光[85]

然而,工业家们的让步为时已晚。公布“分割行动计划”后,得到英占区工会支持的北德钢铁局便开始按部就班地贯彻这一计划。军政府坚定地表示:“新建公司的监事会中包括50%的雇员代表,这一制度……和非卡特尔化将推广到90%的工业中。”[86]

伦敦也对共决制在英占区的发展表示默认。贝文在1946年6月11日曾明确指出,在军政府没收鲁尔钢铁工业之后,“德国工人应参与决策”;[87]。1947年8月,他还接受了北德钢铁局在钢铁企业中设立劳工经理的事实。不过,贝文却希望英占区能按英国的劳资关系模式发展劳资协商机制,反对德意志工会联合会的共决路线。直到1947年9月,贝文才基本接受了北德钢铁局和德意志工会联合会在钢铁企业中所设立的监事会对等共决制。

英国军政府在1947年初接受了英占区工会的建议,在鲁尔钢铁工业中开创了一种新的共决模式:在公司监事会中,成员由劳方和资方各5名代表,外加1名托管局代表组成;资方代表由4名股东和1名其他人员,劳方代表也由4名雇员代表和1名其他人员组成;3名经理中也包括1名由工会提名的劳工经理。之后,英占区德意志工会联合会开始谋求使共决制超出新独立公司的水平,在超企业、超行业乃至整个经济领域实行共决,从而使工会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空前扩大,实现德国的经济民主化。为此工会书记路德维希·罗森贝格(Ludwig Rosenberg)甚至提出要建立由有组织的劳工和有组织的工业家组成的经济议会(Wirtschaftkammern)的计划。经济议会将对工业计划作出决策,拥有执行权和广泛的控制权,包括规定价格、颁发执照以及分配定额,它还可以监督竞争、信贷股票交易,如果有必要的话,它还可以关闭不景气的公司,这一机构将建立在县、州和国家水平上,它的活动将不受国家干预[88]

联邦德国成立后,德意志工会联合会更加坚定地推动着自己的新共决政策。在1949年10月12—14日德意志工会联合会成立大会(慕尼黑)上,当选为主席的博克勒将共决作为了中心议题。1950年1月25日,德意志工会联合会为超企业共决制定了一个新的方案:“工会认为,在超企业和企业水平上的共决的实现是不可分割的……工会的法律草案将计划:a)在联邦一 级建立联邦经济委员会,在州一级完善州经济议会(Landwirtschaftskammern);b)在地区一级将行业协会改组为经济自决机构,政府和管理部门也将作为经济代表参与其中;c)联邦经济委员会和州经济议会应建立行业顾问委员会(Fachberat),以为联邦和州的行业顾问会议(fachliche Beratung der Bundes und Landerverwaltung)的建立作准备。”[89]这一新的方案被德意志工会联合会称为“关于德国经济新秩序的建议”。

1950年5月22日,德意志工会联合会向联邦政府递交了建立经济新秩序的建议,系统地阐述了工会在经济的各领域,包括企业一级和超企业一级实行广泛共决的要求:在联邦一级建立一个联邦经济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对各联邦组织就全部经济和社会政策问题进行咨询,并具有广泛的动议权,委员会由对等共决的150名成员组成,其中一半来自德意志工会联合会及其下属行业工会;在州一级上,设立州经济委员会,成员不超过60人,亦实行劳资对等共决;在地区一级上,则要求将以前存在的区经济议事会改组为劳资对等共决的机构;在企业一级上,凡有300雇员或资本在300万马克以上的大企业必须按先前非集中化新独立公司的共决模式建立监事会;20人以上的中等企业则必须建立经济委员会来处理一切生产方面的问题,在代表选举方面,德意志工会联合会将负主要责任,但经济委员会的产生则要由企业代表会和德意志工会联合会协商解决[90]

不过,“罗森贝格模式”和超企业共决只是一个遥远的目标,德意志工会联合会要想完成自己的共决理想,当务之急是要在所有钢铁企业和其他企业中建立监事会劳资共决制和劳工经理制。然而,在接下来的岁月里,共决制的发展却经历了严峻的考验。

(3)西德工会、工业界、联邦政府在鲁尔煤钢工业共决问题上的斗争与“煤钢共决指导方针”的出台(www.xing528.com)

企业监事会劳资共决制和劳工经理制的确立是联邦德国劳资共决制的新发展。这两个新机制是在鲁尔煤钢工业中首先形成的。联邦德国建立后,西德工会和鲁尔工业界、行政当局,围绕着鲁尔煤钢工业的共决问题展开了一场激烈的斗争。

1950年3月30—31日,劳资双方再次就共决制举行谈判,联邦劳动部长也参加了会议。会上,德意志工会联合会代表维克托·阿加茨重申了工会在共决制方面的要求:按照“关于德国经济新秩序的建议”,在超企业水平上实现共决;对于大型煤钢企业,要在经理委员会中设立劳工经理,在监事会中实行对等共决[91]

工业界也不反对工人参与企业决策。但大多数工业家却坚决反对德意志工会联合会所要求的监事会对等共决制、劳工经理制和超企业共决制。1947年,好希望钢厂董事长、德国钢铁工业经济联合会埃森地区委员会主席赫尔曼·罗伊施(Hermann Reusch)就认为工会在企业中权力太大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他要求在那些已经建立监事会对等共决制的企业中,工人代表只能来自那些对企业没有敌意的员工。1950年3月28日,德国工业联合会主席弗里茨·贝尔格(Fritz Berg)也明确指出:“简要地说,我无法想象,把德国工业企业建成一艘由两个船长驾驶的大船。”[92]在3月30—31日的劳资会谈中,资方除了同意建立联邦经济委员会和州经济议会外,对德意志工会联合会的其他要求基本上都予以拒绝:在超企业水平上,他们拒绝工会对等参与行业协会,“企业主们坚持保留在地区以及行业协会中的决定权”;在企业内部,他们虽然同意工人代表参与监事会,但要求将工人代表的比例限制在三分之一之内[93]。劳资双方的严重分歧导致了此次谈判的破裂。1950年5—6月间,德意志工会联合会和德国雇主联合会继续就共决问题举行了多次谈判,但双方的分歧依旧无法消除[94]

1950年5月,英、法、美三国高级专员公布27号法令,要求完成对西德煤钢工业的非集中化改造。这一主要针对鲁尔煤钢工业的企业改组令,进一步加剧了联邦德国内部在劳资共决问题上的斗争。1947年初,英占区工会就是趁占领当局对钢铁工业实行非集中化改造之机,在新独立的鲁尔钢铁企业中建立了监事会对等共决制和劳工经理制。因此,当27号法令公布后,德意志工会联合会便故技重演,以支持联邦政府的非集中化政策为筹码,要求管制机构和联邦政府将非集中化与共决制联系起来,在新独立的鲁尔煤钢企业中全部建立监事会劳资对等共决制和劳工经理制。1950年11月20日,德意志工会联合会在与联邦经济部的会谈中,提出联邦政府应向盟国递交一个统一的煤钢工业改组方案,其内容不仅包括德国各界普遍要求的保持煤钢工业的纵向联合,也包括继续在新独立的企业中发展自1947以来业已开始的监事会对等共决制和劳工经理制[95]。11月23日,博克勒致信阿登纳,要求在贯彻27号法令的过程中,在新独立公司的监事会中实现劳资对等共决,并在经理委员会中设立劳工经理[96]。两天后,以鲁尔为基地五金工业工会也向钢铁工业界提出了内容相同的对等共决要求。总之,德意志工会联合会已将鲁尔煤钢工业选作全面实现劳资对等共决制的突破口。

然而,德意志工会联合会的要求却遭到了联邦政府右翼势力的反对。作为执政党之一的自民党是从根本上反对德意志工会联合会的共决思想的。1949年11月4日,自民党议员汉斯·韦尔豪森(Hans Wellhausen)在联邦议院明确表示:“我们绝不考虑,从整体上,或是从方式、内容、形式上接受基民盟的共决提案。”[97]

与此同时,另一个执政党——联盟党的右翼也反对德意志工会联合会的超企业共决制和鲁尔煤钢企业监事会劳资对等共决制。来自基督教工会组织的联邦劳动部长安东·施拖希(Anton Storch)在其制定的共决法提案中明确指出:“联邦政府绝不会让监事会中工人代表超过三分之一——煤钢工业中也是如此。”[98]1950年5月17日,联盟党向联邦议院递交共决制议案,将德意志工会联合会参与企业监事会的比例限定在三分之一。在这份提案中,联盟党也未提出任何超企业共决的内容。

27号法令在宣布对西德煤钢工业实行非集中化改造的同时,又最终确认由德国联邦政府决定这些工业的产权。根据这一规定,联邦政府内的右翼势力进一步强调,监事会劳资对等共决制和劳工经理制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它们的未来必须由联邦政府和议院来最终决定。艾哈德明确指出,在新的德国企业法制定之前,非集中化中新建立的企业只适用于德国法律,而不适用于占领法。这意味着根据“分割行动计划”建立的共决机制不受德国法律保护。联邦内政部长赖尔在1950年11月29日也明确表示,“我再次强调,如我所信,我和许多旧企业主们都可以容忍工会在新独立公司监事会中拥有席位,但是,前提是不能顽固地坚持监事会中对等共决并在全部企业中引入劳工经理……新独立企业的监事会只能是过渡性措施,拥有完全法定数量的监事会必须经由授权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99]联邦经济部官员埃伯哈德·博姆克(Eberhard Bömcke)也认为:“在被非集中化的企业中维持共决制是正确的……这些观点现在仅适用于非集中化企业,而对于那些到现在为止还没被非集中化的钢铁企业,只能根据此后的德国法律进行改革。”[100]

负责非集中化的管制机构也支持劳资共决制的“地位未定论”。钢铁托管协会虽然在1950年11月24日向工会代表表示,“同意在非集中化新建公司中建立包括工人代表的监事会,在那些通过非集中化而变成独立公司的企业中,旧有的监事会将被取代”,但是它同时也强调,“这些新的监事会在一年后将适用德国的法律,即是说,一年后其职能将自动消失”[101]。德国煤炭管理局也同意在煤炭企业中实行共决,但“绝不考虑在计划中新成立的公司监事会中实行对等共决,也不考虑设立劳工经理”[102]。在联邦政府和托管机构的鼓舞下,鲁尔煤钢工业界对共决制的态度也变得愈加强硬。一些企业中业已建立起来的监事会对等共决制都被取消。这样下去,不仅德意志工会联合会对等共决的理想无法实现,就连它先前通过英国军政府“分割行动计划”所取得的成果也有可能失去。

为了及早实现煤钢工业的共决,德意志工会联合会决定着手发动鲁尔工人群众,利用大罢工迫使联邦政府改变态度。煤、钢工业工会分别于1950年11月和1951年1月17—19日在煤钢工人中进行了关于支持共决制的表决。结果,分别有92.8%和95.9%的钢铁工人和矿工表示:愿意以总罢工迫使政府接受共决。1951年1月4日,五金工业工会还发布了罢工声明,决定如果到2月1日政府还没通过符合自己要求的共决法,就将立即举行总罢工[103]。1951年1月8日,博克勒对罢工表示支持,但同时也赞成与联邦政府进行谈判[104]。1月12日,德意志工会联合会中央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公开支持煤钢工业工会的罢工要求[105]。之后,两个行业工会和德意志工会联合会一起向联邦政府再次提出了将正在进行的煤钢工业非集中化改组与共决制联系起来的要求[106]。博克勒在与阿登纳的会谈中指出,工会非常清楚国家现在的苦难,而恰恰是鲁尔的巨头们无视这些困难。克莱很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决不能由德国人开始共决制的试验,“这些言论给了企业界抵制共决的新的希望”。博克勒坚定地表示,“工会逐渐地失去了耐心,如果要取消罢工,那一定要有决定性的、全面的转变;三年前开始在钢铁工业中贯彻的共决制,根据工会观点应当在其他工业,尤其是煤炭工业中得以扩展……过去不是静止的,今天也不是静止的,工会不想实现自己的统治,而只是希望共决。”[107]

工会计划罢工的消息震惊了联邦政府。赖尔表示,为了避免罢工的发生,应尽快让劳资双方消除分歧[108]。作为联盟党领袖和联邦总理的阿登纳也不愿在此时因共决问题得罪劳资利益集团。他在1949年12月29日致信艾哈德,请求他“在工人共决的问题上不要公开采取任何态度”[109]。阿登纳希望工会能先和工业界就共决达成一致,而自己和联盟党则在这场谈判中保持中立。“对工会有利的态度将会和盟友(指自民党)发生冲突,而与此同时支持企业主的观点则会激怒正在试图和新国家制度融合的工会。”[110]“劳资双方的权力关系必须及时得到调整。对民族复兴来说,社会对立面的理智的平衡是必不可少的前提。这一平衡必须由社会成员自己来实践,对工会在社会政治领域的承认,使得基础工业产权关系的变革变得必不可少。”[111]罢工的消息和劳资双方的要求最终促使联邦总理亲自出山解决棘手的共决问题。

在阿登纳的主持下,德意志工会联合会领导人博克勒等和鲁尔煤钢工业界代表京特·海勒等自1951年1月11日起开始就罢工和共决举行新一轮谈判。阿登纳在谈判中秉持中立态度。一方面,他在1月17日与博克勒的会谈中“公开明确地表示,只要共决制的斗争还存在,我就一直坚持,在煤钢工业中设立共决制是有必要的”。“在我看来,制定这一专门的法律是有着特殊意义的。煤钢是我们经济的基础工业,它们拥有垄断性,这些工业大量的或部分的亏损会对我们整个经济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除此之外,还有两个理由让我支持共决:①鲁尔区的劳资双方都是我的熟人;②几十年来,鲁尔区一直都很紧张,我希望大家能坦诚相待,使紧张气氛别再这么严重。”[112]阿登纳还企图凭借私人关系劝说博克勒取消罢工。20世纪30年代,阿登纳和博克勒曾在科隆地方政治中进行过密切的合作,当时前者是科隆市长,后者则是科隆市议会议员,两人的私交甚好。阿登纳向博克勒表示:“每一次大罢工都肯定会对我们这个国家带来巨大的破坏,现在我们德国可不是一个强大的国家,我们可是一个在敌人的帮助下建立起来的国家,如果大罢工真的开始,会引起世界对我们的恼怒和不安;所有这一切使我相信,绝不应发生罢工……煤钢工业的大罢工会使美国认为现在德国人除了经济复兴外,什么责任都不愿意负担。”[113]另一方面,阿登纳又在次日与海勒等的会谈中保证,共决只在煤钢工业中实行[114]

为了能避免罢工危险,同时又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与27号法令,尤其是与盟国打破鲁尔煤钢纵向联合的政策相对抗,煤钢工业界也在积极谋求与德意志工会联合会进行妥协。海勒向阿登纳表示:“我希望联邦总理阁下能把完全理智的人都聚在鲁尔——尤其是为处置共决制的问题。我们肯定不会在相关的问题上如此固执,以至于德国(关于煤钢工业重组的)建议就在现在这种程度上裹足不前,这不是我们真实的想法。”[115]

在关键的19—25日的谈判中,劳资双方围绕着第11名监事会代表的选举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和钢铁托管协会及鲁尔工业界打了多年交道的联盟党议员格哈德·施罗德(Gerhard Schröder)在1951年1月16日曾为实行劳资共决的监事会人员组成设计了一个方案:监事会中11个代表,4个来自工会,4个来自资方,另外3名则代表公共部门的利益[116]

劳资双方在19日的会谈中也提出了类似的计划,并决定3名来自公共部门的代表将由双方各自提名1人。但是,在讨论如何产生最后1名公共部门代表,即最终决定监事会是否是劳资对等共决的第11名监事会代表时,却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劳方认为,如监事会中劳资双方不能就第11人人选达成一致,则应由中立的公共部门,在联邦政府的监督下提名候选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引入一种劳资对等共决的议事会(Senate)来提名第11名监事会人选。但资方却认为,第11人必须要由股东代表大会自由选举产生,并由联邦政府最终决定;如果候选人为股东代表大会所拒绝,则必须重新推选;直到股东代表大会同意[117]。海勒在23日再次强调,股东代表大会必须保持在这方面的一个微小的优势,股东代表大会必须能够自由地选举出第11人[118]。这些要求保证了第11人与产权所有者立场接近。德意志工会联合会的要求得到了阿登纳的支持:“股东代表大会决不能废除第三方建议,绝不能谁也不选。股东代表大会的权力决不能这样被滥用;它应根据议事会的第三方的建议进行选举。”[119]在阿登纳的干预下,劳资双方终于在25日就鲁尔煤钢工业的共决问题达成了一致。

1951年1月27日,劳资双方共同制定了“煤钢共决指导方针”,其内容主要包括:①该法律适用于盟国27号法令之下所建立的煤钢独立公司;该法案是联邦共决法的基础;②监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产权所有者代表5人,4名来自股东,1名来自独立的公关部门,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德意志工会联合会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5名人选,4名来自雇员代表,1名来自独立的公共部门;在4名雇员代表中,必须有2名来自所属企业,其中工人,职员各1名,且这2名雇员代表都要由企业代表会向上层工会提名;第11名代表由以上选出的10名代表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名选举产生,并必须征得劳资双方至少各3名代表的同意;如果劳资双方未能就第11名代表的人选达成一致或人选为股东代表大会所拒绝,则要引入议事会。议事会要同时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3个候选人,后者应从3人中选出1人;③在经理委员会中任命拥有对等权力的劳工经理,其职能包括:维护全体职工的人格尊严;与同事和谐相处,为企业利益献计献策;从整体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④为了协调争端,做出评价,对生产、分配、人力以及煤钢领域的整体发展提出建议,应在钢铁及煤炭工业中各建立一个由6名拥有对等权力的成员组成的议事会。其成员应在50岁以上,并在处理经济事务和社会问题方面有着超越常人的经验;劳资双方代表应分别向联邦政府提出6个候选人的名字,再由联邦政府从中任命议事会的成员[120]。随着劳资双方在共决的问题上达成一致,鲁尔煤钢工人大罢工的威胁也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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