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按照A2交货所需的查验操作费用(如查验品质、丈量、计重、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包装货物,除非该特定贸易运输的所售货物通常无需包装。除非双方已经约定好具体的包装或标记要求,否则,卖方必须以适合该货物运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和标记。
【解释】
在Incoterms®2010中,本条相关内容规定在A9中。与Incoterms®2010相比,除了顺序调整外,还进行了以下两个方面的修改:(www.xing528.com)
1.对小标题进行了修改,将Incoterms®2010中的“查验-包装-标记(Checking- Packaging-Marking)”修改为“查验/包装/标记(Checking/Packaging/Marking)”。也就是说,把原来的横线符号修改为斜线符号。这两个符号在英文中用途都很多,但通常,横线有停顿、解释的意思,斜线有选择的意思。在本条中,查验、包装和标记是三种并列的行为。当事人在一些交易中,须为一种行为;而在另外一些交易中,则须为两种或三种行为。所用符号应当是表示选择的意思,因此,用斜线更为合适。
2.对第二段中的第二句进行了修改,将Incoterms®2010中的“除非买方在合同签订前已经通知卖方特殊包装要求,卖方可以适合该货物运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包装应当作适当标记”修改为“除非双方已经约定好具体的包装或标记要求,否则,卖方必须以适合该货物运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和标记”。
这表面看起来修改不多,却是一项很重要的修改。在Incoterms®2010下,除非买方在合同签订前告诉卖方其对包装的特殊要求,卖方可以选择适合该货物运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或者说,如果买方没有提前告诉卖方其对包装的特殊要求,卖方是可以选择其认为的合适的包装的。即使卖方选择的包装不适合货物的运输方式,卖方也没有违约。这是因为不同的运输方式和距离等,对同一种货物的包装要求可能不同。比如,用飞机运输对包装的要求,会与用火车运输的包装要求不同;从北京运到廊坊,会与从北京运到悉尼的包装要求不同。在EXW术语下,运输是由买方负责的。将货物运输到哪里、以什么方式运输,如果买方不告诉卖方,卖方是不知道的。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根据Incoterms®中的卖方最小责任原则,卖方是有权选择其认为适合的包装的,虽然该包装可能不符合买方选择的运输方式的要求。而在Incoterms®2020下,除非买卖双方已经约定好具体的包装或标记要求,或者说卖方知道买方的运输要求,卖方必须以适合该货物运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和标记。否则,卖方就违反了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是,如果卖方不知道买方以何种方式运输、运输到哪里、是冬天还是夏天运输时,怎么才能“以适合该货物运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和标记”呢?这样规定,不仅与交易实践不符,而且违反了Incoterms®中的卖方最小责任原则。因此,这一修改值得商榷,至少有待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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