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章,我们分析了WTO多边贸易体制下是否存在跨境数据传输的问题,主要涉及WTO/GATS的构架及其承诺方式。
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所采用的服务部门分类,来自《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表》(Central Products Classification,以下简称“CPC”)。CPC最初的版本是CPC prov,1991年公布,随后有CPC Ver.1、CPC Ver.1.1、CPC Ver.2和CPC Ver.2.2版本。无论是中国加入WTO承诺中使用的CPC版本,还是中国区域贸易协定使用的CPC版本,均为1991年公布的CPC prov版本。
在服务贸易方式中,跨境交付就是数字贸易的一种实现方式,即服务提供商在线提供交付服务,但是否能够实现数字贸易,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服务部门在技术上是否可以实现跨境交付,有些服务从目前的技术水平而言是无法做到的,如理发服务;二是在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是否承诺了开放,即市场准入在跨境交付方面的承诺以及是否给予国民待遇的承诺;三是在现有技术下,由于B2C成为主要商业模式,这样就需要个人数据的跨境传输,是否允许跨境数据传输,还要看相关服务部门是否承诺,与跨境数据传输的部门主要涉及专业服务中计算机和相关服务中的数据处理服务(CPC843)和数据基础服务(CPC844)以及通信服务中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服务(CPC7523)和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CPC843)。
由于数字服务平台的出现,有些业务的归类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如云计算,是归类为计算机服务,还是通信服务,就存在争论。美国在提交世界贸易组织的提案中将云计算归类为“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但关键是云计算业务不仅仅是处理数据,处理数据以后还涉及跨境数据传输,因此我们认为其应该归类在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CPC843)。
首先,从我国跨境交付的入世承诺看,总体上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领域的承诺高于发达经济体,发达经济体在跨境交付方面的服务部门有100个,其中没有限制的26个、有限制的50个、不作承诺的24个,而中国涉及101个服务部门,相对应的承诺是40、41和20个服务部门,基本与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一样[1]。
其次,从分服务部门的承诺看,各服务部门的承诺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第一类属于高度开放的行业,包括专业服务、配送服务、观光旅游相关服务等三个服务部门。第二类属于基本不开放行业,我国入世时,健康及相关的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以及其他未归类的服务没有任何承诺,环境服务、教育服务和建筑服务在跨境交付领域没有承诺。第三类属于有限开放部门,主要包括通信服务和运输服务、金融服务和部分专业服务(见表5-1)。(www.xing528.com)
表5-1 我国入世中的跨境交付承诺汇总表
资料来源:http://i-tip.wto.org/services/Search.aspx,统计到所有承诺部门.
最后,与跨境信息传输和跨境数据传输相关服务部门的承诺。在专业服务中的计算机和相关服务中的数据处理服务,我国在跨境交付方面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承诺是没有限制的。在通信服务中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服务(CPC7523)和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CPC843)方面,我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与商业存在的服务方式是一样的,即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仅设立合资企业,外资不得超过49%。在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方面,市场准入方面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如与中国空运企业和中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订立协议,则可通过与中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连接,向中国空运企业和中国航空代理人提供服务;二是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可向根据双边航空协定有权从事经营的外国空运企业在中国通航城市设立的代表处或营业所提供服务;三是中国空运企业和外国空运企业的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须经中国民航总局批准。
因此,在WTO多边贸易规则下,对于外国服务提供商而言,我国跨境信息传输和跨境数据传输的市场准入业务有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必须在我国境内设立公司;二是必须是合资公司,而且股权不能超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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