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1)美国注意到在WTO第10次部长级会议期间,成员方对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的相关问题愈发关注。令人欣慰的是,许多WTO成员方乐于参与到这些问题对于今后WTO开展的工作有何影响的讨论中来。特别是在电子/数字成分在国际贸易中极速发展的大环境下,成员方研究数字贸易与经济发展之间正相关关系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2)美国发现,WTO成员方还停留在定义相关术语、研究未来影响及如何谨慎而有效地完成WTO分配的与电子商务与数字贸易有关的工作上。目前,美国对于最佳方法、是否应该就电子商务特定部分展开相关谈判、若开展谈判在何基础上等方面暂无看法。美国认为,在内罗毕会议后,通过各种对话,仔细慎重地考虑所有相关问题才是WTO的首要任务。
(3)美国递交这份提案旨在促进新的积极的讨论,提案列举了一系列可以通过电子与数字手段促进贸易繁荣发展的相关贸易政策。此外,美国强调,这并不是建议在此时开展谈判。这里仅仅旨在促进成员方间开展建设性的讨论,同时表示美国乐于参与到讨论过程中。
2.有利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
(1)禁止数字关税:全面禁止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可以确保关税不妨碍到音乐、视频、软件和游戏的流动,使开发者、艺术家和企业家获得数字贸易公平待遇。
(2)确保不歧视的基本原则:不歧视的基本原则是全球商品和服务贸易的核心。明确规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数字产品的规则将直接确保数字经济的稳定性。
(3)确保数据跨境流动:企业和消费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传输数据。许多国家都颁布了相关规定以限制信息的自由流动。这不仅削弱了竞争,而且不利于数字企业发展。适当的贸易规则可以削弱这些歧视性壁垒,在确保信息流动的同时进行合理的保护措施,如在消费者数据流向境外时进行保护。
(4)促进互联网的自由与开放:自由开放的互联网能够创造出新的颠覆性的互联网服务,改变着我们现有的社交网络、资讯、娱乐、电子商务等服务。在所有合法的商业目的下,互联网应该保持自由和开放。
(5)防止本地化壁垒:依靠云计算和交付基于互联网的产品和服务的公司和数字企业家,不需要在每一个进行商业活动的国家建立实体基础设施和昂贵的数据中心。这类本地化要求给消费者和供应商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和负担。贸易规则有助于促进网络接入和高效的数据处理。
(6)禁止强制性技术转移:强制性要求进行技术转移后才可进入一国市场的规定限制了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可制定相关贸易规则禁止对公司提出转移技术、生产流程等其他产权信息的要求。(www.xing528.com)
(7)保护关键源代码:开发者不应被迫将其专有的源代码或算法交给竞争对手或监管者,然后将之转给国有企业。确保公司不会被迫以共享源代码、商业秘密或者将本地技术应用到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中为前提进入新市场,但同时应当保留当局以达成保护健康、安全或其他合法监管目的访问源代码的能力。
(8)确保技术选择自由:创新型企业有权自由选择使用效果最好、满足自己需求的技术。例如,移动电话公司应能够在Wi-Fi和LTE无线传输标准中进行选择。贸易规则可能会通过禁止要求企业购买本地技术而放弃其自身选择来确保技术选择的自由。
(9)推行创新型认证方法:多种电子签名和认证方式通过线上交易系统等一系列机制来保护用户及其交易安全。贸易规则可能有助于确保供应商能选择其认为最实用的方式。
(10)保护网络竞争:确保数字运营商可以在市场中建设网络或者获取传统运营商的设施与服务,无论是铺设海底电缆还是扩大数据和语音网络,从而能更好地接触消费者和企业。
(11)促进创新型加密产品:在数字生态系统中,加密愈发被看做是解决保护隐私和安全的重要工具。可以制定贸易规则来保护加密产品的创新,以满足消费者和企业对产品安全和隐私保障功能的需求,同时在符合适用法律情况下,允许执法部门获得通信系统。
(12)建设数字贸易可适应性框架:新型和创新型数字产品和服务不应受到歧视。以贸易为基础的服务和投资保护在市场变化和创新型技术出现的情况下,应当依然适用,除非有经过谈判后决定的特定的例外情况适用。
(13)确保市场导向的标准化过程和全球通用性:开发者不应该被迫为每个市场设计不同的产品,这即是我们设立全球标准的原因,哪里的产业技术领先,那里的技术即为标准。贸易规则有助于确保国家不能任意要求创新型产品遵守较低级的国家标准。
(14)确保更快、更透明的海关程序:《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类似条款对于数字贸易意义非凡。相对于数字设备的出口关税来说,行政和边境壁垒往往是更大的障碍。
(15)提高法规和标准制定的透明度及利益相关者参与度:新的法规和标准会对信息通信技术的供应商造成重大挑战,因为他们的产品生命周期短且监管环境变化多端。有利于电子商务/数字贸易发展的环境对透明度、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协调以及对新监管措施、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影响评估有着很高的要求。
(16)合格评定程序的承认:合格评定程序用以检验产品,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是否满足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要求。然而,过于繁琐的合格评定程序会阻碍出口。合格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即在一个合格评定机构的检验和认证结果应当被其他成员方接受,这是提高数字经济相关产品的贸易便利化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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