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通报文件
1.引言
(1)继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决定重启电子商务工作组,以及在迄今所做的工作的基础上,美国寻求通过考量贸易规则有助于拓展电子商务的可能方式来助力电子商务发展。这份提案聚焦于先前已经提交的几个重点问题,其中部分议题,在2013年6月服务贸易理事会(CTS)主持的研讨会上已进行过讨论。
(2)提案焦点在于:①2011年欧盟及美国提交的信息与通信技术(ICT)准则中的两项原则;②2012年澳大利亚提交的在线个人数据保护提案及2013年中国台湾地区提交的同类提案中的一项原则。这些提案为工作组开展如何平衡跨境信息流动、保护隐私与数据的基础设施及相关规定这两项政策目标之间关系的讨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此外,鉴于ICT服务在世界各经济体的增长与发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美国认为WTO成员方应严格履行对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的承诺且厘清其适用范围,尤其是云计算。此类服务是信息密集型商务活动的基本要件,是全球中小企业进入国际贸易的重要方式。因此,WTO可以通过为云计算服务的适用范围提供更大的法律确定性,进而促使中小企业及其他企业在全球贸易中获利。
2.服务贸易理事会有关电子商务的最新活动
(1)2011年7月,美国和欧盟向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工作组递交了一份提案。该文件设定了旨在支持ICT网络的扩展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贸易原则。2012年9月,澳大利亚提出了三项补充原则,涉及线上消费者保护、网上个人数据保护、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垃圾邮件)。2013年3月,中国台湾地区提交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的工作文件。在后两份提案之前,瑞士补充提交了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活动的议案。
(2)此外,美国在2011年9月提交的另外一份文件中指出,电子商务工作组应致力于为计算机应用和平台创新,如移动应用、云计算服务,包括此类服务提供的电子交付的软件,提供贸易规则支持。这些提案促进了CTS在2013年6月主持的综合研讨会的开展。会议主席会后发布了一份非正式文件,总结了会议中提出的重要议题。
3.研讨会的重要议题
会议主席的非正式文件指出以下议题需要在未来进行更多的讨论研究:
至今未有贸易协定提出确保清楚、可预测的电子商务规则的长期的方法;
平衡政策目标相冲突的经济政策利益,如隐私及消费者保护与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间的冲突;
监管云计算服务的新政策。
主席在其个人总结中指出,贸易政策可在加速电子商务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当然,贸易政策只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总体政策的一个方面。他指出,在电子商务领域,采用错误的政策路径的影响会更大。一方面,隐私和安全等新议题是确保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环境的核心问题,另一方面,制定的政策不仅要提供良好发展环境,而且要能够达成其他政策目标。因此,美国在此问题上谋求进行更深入的讨论,以在这些问题将如何影响贸易的问题上达成共识。
4.跨境信息流动、本地化要求及隐私保护
(1)《信息通信技术服务的贸易原则》中的相关原则与确保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息息相关。
跨境信息流动:政府不应阻止他国服务供应商或其客户在境内或跨境进行电子信息传输、获取公开信息或获取其储存在他国的信息。
本地基础设施:政府不应要求ICT服务供应商使用本地基础设施,或建立实体作为提供服务的条件。另外,政府不应给予本国ICT服务供应商在使用本国基础设施、国家频谱或轨道资源方面优惠或优先待遇。
(2)澳大利亚建议增加一条原则,强调网上个人信息保护这一政策目标。
网上个人信息保护:成员方应采取或维持国内法律框架,确保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得到保护。各成员方政府间应就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方面的经验进行交流。
(3)WTO成员方之间对如何平衡两项政策目标间的关系交流看法和经验将会大有裨益。此类交流旨在就如何以最小贸易限制方式、以最合适的上述方式实现两项目标方面达成共识。
5.信息流动和本地化要求
(1)本地化要求,包括保护个人数据、限制数据跨境流动为目的的要求。国家采取措施要求消费者个人数据须在境内处理、储存可能是出于善意,但这些措施很有可能阻碍经济活动,且对于实现保护数据安全的目标来说并非必要。的确,通过外部存储可以强化数据安全,高端数据处理器所提供的专业化安全保护的规模经济远远超过了仅在特定管辖权范围内的存储设备。(www.xing528.com)
(2)因此,这方面的政策需要在兼顾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目标进行考量。为了达到两项目标之间的平衡,政府应加强对快速发展的技术的了解,制定战略时将其纳入考虑,而不是拒之门外。
(3)因此,各成员方可以通过分享有关强制性本地化政策的信息,更多地了解这些政策如何给创新、贸易与发展带来潜在危害,同时也可能无法达到其保护隐私及数据的目的。
6.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
(1)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符合成员方的共同利益。的确,WTO规则为成员方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提供了空间。尽管如此,为促进贸易,成员方必须确保这些措施适应于合适的纪律。在美国看来,暂无任何证据证明,仅仅因为接收国与来源国之间并不通用一套正式的隐私与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就限制来源国向接收国境内传输数据是有必要的。尽管在正式机制方面有所差异,这几十年的经验已经表明,一国的隐私及数据保护要求可以通过合同法、相互承认协定及其他国际协定的方式在另一国家得以维持。2013年新版《OECD隐私指南》也认可以上观点,其中规定:
(a)OECD成员国应克制对本国与另一成员国之间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进行限制,除非①另一成员国实质性违反本指南,②数据控制者有充分的安全保障,包括有效的执行机制及合适的措施,可以确保保护水平与本指南规定相符。
(b)考虑到数据敏感性及数据处理的目的与影响,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不应超出必要保护限度。
(2)因此,成员方必须谨慎防范这类阻碍数据输出或强制性要求数据本地储存的措施给贸易造成不公正的壁垒,以及对境外提供信息密集型服务的过度歧视,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处理。
(3)对上述安排的进一步研究表明,使一个国家的隐私和数据保护要求能在另一国家得以适用,且可以发挥贸易便利化的作用,是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7.计算机及相关服务(CPC84)中云计算的范围
(1)美国在提交给工作组的最新提案中,强调云计算对于全球商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愈发重要。云计算在任何电子商务环境下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此项服务保持较高开放程度的贸易承诺是非常重要的。
(2)的确,许多WTO成员方对计算机及相关服务业做了高水平的承诺,这也是很多服务贸易承诺表的亮点部分。然而,一些国家在国内监管计划中,以云计算服务的功能为依据将其纳入通信服务业中,造成了分类的混乱。
(3)厘清相关服务的范围,将有助于成员方避免因电子商务迅速扩张对基础设施服务带来的消极影响。
8.云计算分类
(1)最近的文献将云计算定义为提供信息技术的服务,如数据存储、处理能力以及通过互联网进行传输的软件应用服务。《联合国临时中央产品分类目录》(CPC)(1991)与W/120分类表结合考虑,将云计算(数据存储、数据托管、数据处理)和数据库服务纳入“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CPC 84)。
(2)《有关CPC84计算机和相关服务范围的谅解》指出,计算机和相关服务包括所有以独立形式或联合形式提供许多计算功能的服务,无论其是否通过互联网等网络提供。这些计算功能包括数据处理、数据储存、数据托管及数据库服务。
(3)此外,WTO秘书处2009年发布了一份关于通信服务的背景说明,强调了此类服务合理分类的重要性。在确定一项活动或功能是否属于通信服务范畴时,应准确把握使用与提供服务间的关键区别,通信服务可以理解为其他许多服务的提供载体。通信网络和服务的使用者往往是计算机服务、视听服务和其他在GATS分类表中基于通信功能的服务的供应商。
(4)的确,《WTO通信服务附件》规定自身不拥有或不经营传输服务的服务供应商可以通过通信网络提供服务,且不必被归类为通信服务供应商。
(5)云计算本质上是通过通信网络向用户提供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这种模式的出现其实可以追溯到商业数据处理初现之时。20世纪60年代初,专门的计算公司利用大规模风险投资多功能计算机设施内在的规模经济优势,向他们的客户提供通过公共通信网络访问大型计算机的权限。后来,由于计算成本的下降及远程计算竞争优势的削弱,尤其是考虑到通信的持续高额费用和技术限制(如数据传输速度),在几乎所有的市场上,云计算服务成为一项垄断服务。
(6)数据通信的革命及互联网的扩张使云计算服务再次变得具有吸引力。由于竞争及技术创新促使数据处理功能开始外包,用户再次享受远程提供服务。这种发展对中小企业尤为重要,因为云计算给他们提供与大企业竞争对手相近的技术基础,为他们节省了大量资金成本:不需支出过多资金,中小企业即可享有原来大企业独享的技术能力,使其可以将资源集中投入自己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部分,从而有能力建立全球客户基础。鉴于云计算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限制其仅对通信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是很不明智的。
(7)然而,云计算服务供应商依赖于通信网络来提供他们的服务,因此,不能低估强大的通信基础设施的重要性,特别是宽带网络的扩张。这些网络构建了促进云计算发展的经济与技术基础,所以对于这些服务来说创造开放而竞争的市场是首要任务。
美国建议就开放云计算服务市场对中小企业和更广泛范围内的发展有何积极影响进行更深入的讨论。
9.结论
美国认为以上列举的一系列议题值得电子商务工作工作组进行进一步研究和交换看法,且希望成员方可以积极参与到此类议题的讨论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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