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业史的常识告诉我们,古代在很长一个时期是医药一体的,即采药人也是卖药人。正因为卖药人知道了特定动植物和矿物的药用价值,才会将其拿到市场上售卖。唐廷猷在《中国药业史》一书中将中国古代药业的特色概括为医药结合,直到南北朝时期才逐渐完成医、药分家,在近代又出现中、西医药并存的新局面。长时期医药结合的药业特点,自然而然地衍生出工贸一体的基本经营模式与庙会药市的独特专业售药市场,以及道、僧卖药成为零售药业的一种重要补充的中国药业大格局。一般认为,卖药人既然知道药物的医疗价值,那么也一定具备相应的医药知识,最典型的就是传说中的神农氏和韩康了,因为只有知道了药物的特性才能使它最终成为市场交换的商品。这些采药人通常采用摆摊或流动行医卖药的方式维持自己的生计。
从慈城冯氏家族经营药业的情况看,两宋时期宁波药商已经初露端倪、稍成气候。与苏东坡同时代并纠葛不断的宁波士人舒亶在《和马粹老四明杂诗聊记里俗耳十首》中的一首写道:“箔蚕迎豆热,江雪伴梅消。抵虎螯经夏,跳沙蛤趁潮。酒罂双印贵,药肆万金饶。未觉西风远,三溪好采樵。”对于这首诗,尽管后世多有望文生义之嫌,就是误将冯氏的药肆“万金楼”解读为价值昂贵的万金之楼。殊不知,此“万金”乃是药肆之名,特指冯氏开在月湖之畔的万金楼。但从诗文的字里行间,药商人家的富足景象是显而易见的。据历史记载,冯氏万金楼在卖药过程中,经常向百姓义施药品。宋代人周锷曾有诗记及此举:“翠桷画帘,东西相望。如云祁祁,以为湖幛。下户寒门,蔑从依傍。”周锷还写有《冯氏万金楼》一诗,诗名就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药肆万金饶”了:“几年江上梦,黄鹤意悠悠。百尺独临水,万金难买秋。杵声喧药市,栏影枕渔舟。应有壶中客,分身几此游。”这几首诗中提及的药肆、药市、杵声、三溪、采樵、壶中等都与传统医药业有着密切的关联。舒亶自己在《四明杂诗》注中对“双印”作了具体的说明:俗重“双鱼酒”。全祖望在《湖语》中对“双鱼酒”也有相关介绍:“双鱼最冽,贡之天子,御尊所列。”照理,有了这样良好的药业经营基础,冯氏的万金楼药肆应该继续向前发展壮大。事实并非如此,冯氏的药业在之后的年代里逐渐销声匿迹了,其家其事再也无从查考了。那么,药业的经营为什么会在这个历史节点出现这样的停滞甚至倒退的情况呢?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应该就是王安石变法后,药业完全被官府垄断了。
要还原北宋对药业的垄断,就得从王安石推行的市易法说起。市易法,王安石变法所推行的新法之一。宋神宗赵顼是北宋的第六位皇帝,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即位后,力图改变宋朝当时积贫积弱的社会局面,于熙宁二年(1069年)召王安石进京,推行新法,史称“熙宁变法”。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朝廷正式颁布实施《市易法》。依据《市易法》,朝廷在汴京(又称东京,今河南开封)设都市易司,在边境和重要城市则分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共有21个。按照《市易法》的制度设计,官府负责平价收购市场上滞销的货物,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这在促进货物流通的同时,还可按法规之约定面向商贾收取息金。这一变法的改革举措,既较好地限制了大商人可能对市场的垄断操控,也有利于平抑市场物价、促进商品流通,更有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从理论上说,王安石的这一变法确实具有一举三得的极好功效,但结果究竟如何,还得留待改革实践的最终检验。
王安石在《上五事札子》中说:“市易之法,起于周之司市,汉之平准,今以百万缗之钱,权物价之轻重,以通商而贳之,令民以岁人数万缗息。”“贳”即出借、赊贷,将“官为收买”的货物以本钱的形式赊贷给商人,收取利息,平抑物价,是市易法的主要功能。知彭州吕陶言:“国家置市易司,笼制百货,岁出息钱不过二分,须以一年为率。盖为今年支出官本一百万贯,至年终要见息钱二十万贯,即不是早买一百贯物,晚卖一百二十贯钱。”市易务不是从商品交易中赚取差价赢利,而是以放贷方式获取利息。虽然市易务也从事商品买卖,收买“滞于民而不售”的客商货物,但都赊卖给了本地行户。表面上行户赊买的是货物,本质上赊贷了以货物为载体的市易本钱。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元丰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历史告诉我们,王安石的变法是一项系统改革,旨在效法先代、革新法度,通过自我完善以有利于封建统治。而在变法的持续期间(1069年至1085年),全国各地先后多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本来这是正常的现象,但反对变法的保守势力却借机大做文章,企图妖言惑众、混淆视听。面对流言蜚语,王安石则提出了“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语出《宋史·王安石列传》)”的“三不足”论断,借此表达对推进各项改革的坚定信念。
当然,王安石的改革也是在推进过程中不断深化的,如医药领域的改革就是如此。宋代以前,事关百姓的医药业基本处于自由竞争的状态。但王安石的《市易法》提出,官府将以“榷估(榷固)”制度对某些重要商品实行垄断经营,实现的途径有两条:官府直接垄断经营或由官府将经营权转卖给商人。根据《市易法》的“榷估(榷固)”精神,由朝廷出面开办官营药业——官药局,其根本目的是有效防止药商投机并控制医药市场。无论从哪个角度考量,我们都不得不肯定这项改革和制度的良好动机及积极意义。
宋代的官药局于熙宁九年(1076年)五月开办,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国家药局。当时,宋神宗诏太医局将汴京(开封)原有的“合药所”“熟药所”合并成“卖药所”,后称“熟药所”,习称“官药局”,制造出丸、散、膏、丹等成药向社会大众发售。元丰初年,太医局编印了成药标准《太医局方》,供官药局依方制药售卖。后又对《太医局方》有过五次增补修订,先后改名为《和剂局方》《太平惠民和剂局方》,最后达到了共计10卷16门788方的终极规模。《太医局方》剂型以丸、散为主,每一方剂均记述功效主治、药物组成、使用剂量、炮制要求、生产工艺、用法用量,有的还有禁忌说明。《太医局方》的鲜明特色是重视治疗药品、道地药材、加工炮制、安全有效等事项,其理念和模式影响了后世中国医药行业八九百年之久。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政和四年(1114年)尚书省向宋徽宗上奏,指出官药局获利过多,有违医药惠民之本意。宋徽宗准奏,下令减降药价,并诏令将“惠民局”“和剂局”分别更名为“医药惠民局”“医药和剂局”,使官药局更加突出了医药特色和惠民宗旨。显然,宋代特别是王安石变法,对医药生产经营体系和体制的一系列探索,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变法虽然失败了,但“熟药所(医药惠民局)”“修合药所(医药和剂局)”所开创的医药营销格局却留存了下来,并把医药业从变法之前的完全自由竞争状态带入到了官府制定统一生产标准并实行垄断经营的新阶段。
毫无疑问,宋代“官药局”的设立,对我国中成药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它所创制的许多有名中成药,诸如理中丸、苏合香丸、紫雪丹、至宝丹、二陈汤、逍遥散、参苓白术散等,经过700多年的医疗实践检验,迄今仍具有良好的治疗效果。据《清波杂志》卷十二《惠民局》条载:“神宗朝创置卖药所,初止一所,崇宁二年增为五局,又增和剂二局,第以都城东西南北壁卖药所为名。”卖药所的职能主要是按方制配及出售成药,“以利民疾”,南宋时改名为“太平惠民局”。据《宋史·职官志》:“和剂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药,出卖以济民疾。”由于卖药所的设立和《局方》书的颁布,一般方剂多制成丸、散、膏、丹等成药出售,普通老百姓往往不请医生,按病求药即可,便于医药知识在民间广泛普及。元代医学家朱震亨在《局方发挥》中精辟评价了《太平惠民和剂局方》的作用:“和剂局方之为书也,可以据证检方,即方用药,不必求医,不必修制,寻赎见成丸散,病痛便可安痊。仁民之意,可谓至矣。自宋迄今,官府守之以为法,医门传之以为业,病者恃之以立命,世人习之以成俗。”(www.xing528.com)
绍兴十八年(1148年),官药局更名“太平惠民局”。绍兴二十一年(1151年),高宗又诏诸州置药局,均用“太平惠民局”之名,朝廷发给成药配本《太平惠民和剂局方》。但由于战乱导致的时局动荡和缺乏开局所需的必要资金,各地置局的速度缓慢且相隔时间跨度很大,诏令发布79年后的宋理宗宝庆三年(1227年),庆元府(今宁波,治所在鄞县)才由制置使胡榘在城内创建官办的太平惠民局,习称四明药局,下有所辖的灵桥、江东、昌国县、奉化县等地所设的子铺14家,每天卖药所得最多时超过1000贯。
官药局姓官,虽然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营药业的发展,但客观上打破了民营药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了国营、民营两种所有制并存的药业新格局,具有十分重大的进步意义,特别是其产生的政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据曾担任过临安(今杭州)和剂局监察官的南宋著名文学家周密在《癸辛杂识·别集(上)》的记载:“和剂惠民药局,当时制药有官,监造有官,监门又有官。药成,分之内外,凡七十局。出售则又各有监官。皆以选人经任者为之,谓之京局官。皆为异时朝士之储,悉属之太府寺。其药价比之时直损三之一,每岁糜户部缗钱数十万,朝廷举以偿之。”[3]这段文字告诉我们两个重要信息:第一,官药局不仅生产制作规范、质量有保证,而且药价还比民营药业的低1/3,真正叫价廉物美;第二,每年耗费户部数万(缗)钱的支出,朝廷如数予以补偿。即使低价出售药品,药局仍然能获得相当可观的盈利收入。
当然,官营药品并非完美无缺,其弊端也在具体实践中不断显露。因为,“均输法与脱胎于平准法的市易法推行以后,形成了对城市居民特别是工商业者的沉重打击。原本立足于平抑物价、抑制大商人重利盘剥的新政策,不知不觉中异化蜕变成国家垄断市场、货源、价格,甚至连批发与零售也被政府官员所操纵,哪怕想做不大的生意,也要先过政府官员这几道关口。于是,大中小商人一齐步履维艰,致使城市工商业开始凋零。从时人记载和苏东坡等人的大量文字中可以看到,全国城市商业与各种市场一时间相当萎缩而萧条,社会开始出现动荡不安的局面”[4]。出现这样的结局,看来不合情理,实际上却有其客观必然性,因为市易法的实质是对商业贸易实施国家垄断,“置市易司强市榷取,坐列贩卖。增商税色件下及菜果,而商贾始困矣;又立赊贷之法,诱不肖子弟破其家”[5]。“尽笼诸路杂货,渔夺商人毫末之利”,而且市易法垄断货源,“凡商旅所有,必卖于市易司”,结果造成“卖梳朴则梳朴贵,卖脂麻则脂麻贵”的局面。“官中自为兼并”“商贾为之不行……而上下均受其弊”。市易法之弊,连最初倡行市易法的草泽人魏泽宗都“愤惋自陈,以谓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议,都邑之人不胜其怨”。
再后来,由于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制药和卖药渐渐分离,从而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药店,专以卖药为业。
行文至此,值得向读者提示的一件事是:可能正是官药局体制的推行,才导致了本节开头讲到的“药肆万金饶”的戛然而止。
宋亡元兴,虽为一朝,但由于存续时间尚不足百年(1271—1368年),又加上非汉族政权,所以不少统治模式仍然沿用前朝的体制,包括官药局体制。在灭金后的第三年,元朝政府就颁布政令,继承并大力推行宋代的官药局体制,官给钞本,择良医主之,曾因经营亏本一度“悉罢革之”。众所周知,元朝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将国民分为蒙古人、色目人(包括西域和西夏人)、汉人(北方的汉、契丹、女真、渤海、高丽人等)和南人(指南宋遗民)四个等级,残酷压迫汉人和南人,对他们的商业活动作出了很多禁令和限制措施,而对色目商人则给予诸多优惠政策。对元朝的官药局运作状况,《元史·食货志》有如是记载:“太宗九年(1237年),始于燕京等十路置局,以奉御田阔阔、太医王壁、齐辑等为局官,给银五百锭为规运之本。世祖中统二年(1261年),又命王祐开局(大都惠民司)。四年(1263年),复置局于上都(今内蒙古多伦市),每中统钞一百两,收息钱一两五钱。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以陷失官本,悉罢革之。至成宗大德三年(1299年),又准旧例,于各路置焉。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调,所设良医,上路二名,下路府州各一名。其所给钞本,亦验民户多寡以为等差(等次)。”
综上所述,两宋及金、元时期,由于朝廷垄断国家药业,实行官办药业的管理体制,在挤压民营药业发展空间的同时,也挤压了商人从事药业的盈利空间。因此,这一时期民营药业的生存发展还不如北宋早期及前代,所以史料记载的商人同样不如以前。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民营药业一定依然存在,只不过是由显趋隐、化整为零,逐渐转入到民间分散状态。显然,非官方的民间药业商人也肯定存在,包括宁波的药业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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