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这里霍尔巴赫是在和十七世纪到十八世纪欧洲许多大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卢梭)辩论。按照这些大哲学家的意见,人类最初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彼此不通往来,不知道社会和国家。霍尔巴赫坚持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中"的论点,反对确立某种完全不受社会环境影响的人性的企图。霍布斯同意人性本恶的主张,卢梭认为人性本来是善的。霍尔巴赫反对这两种意见,正确地断言"自然创造的人,既不善,也不恶"(参阅本讲第5节),其所以有善有恶,那是社会造成的。
(2) 霍尔巴赫赞成十七世纪到十八世纪普遍流行的"社会契约论"。这种理论是由当时欧洲几个进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等)为反对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而提出来的。这种理论认为,社会的组织秩序保障了人们的福利(人身和财产等的保护),人们为了获得这种福利,自愿放弃毫无限制的自由,结果就产生了国家。因为霍尔巴赫否认"自然状态"学说,所以他讲的"社会契约"同他的大多数先行者略有差别。他认为"社会契约"不是什么只涉及遥远的过去的一次性行为,而是经常更新的协议。
(3) 这里霍尔巴赫是同爱尔维修和卢梭展开辩论。爱尔维修认为一切正常的人生下来脑力劳动的能力都是相同的。霍尔巴赫主张人们的天赋千差万别,认为人们一生下来"就其体力和智力……而言,彼此之间存在着颇大的差别"(参阅本节第一段)。
卢梭也承认人们的天赋有差别,但霍尔巴赫与卢梭不同之处在于,他认为这种差别造成社会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合理的。霍尔巴赫夸大了人们生理机体的作用,因而作出所谓人利用人是公道的论据来。这实际上就是说人剥削人是公道的。"……霍尔巴赫的理论是关于当时法国的新兴资产阶级的有正当历史根据的哲学幻想,当时资产阶级的剥削欲望还可以被描写成个人在已经摆脱旧的封建羁绊的交往条件下获得充分发展的欲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480页)(www.xing528.com)
(4) 霍尔巴赫赞成近代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斯宾诺莎、爱尔维修等人所主张的所谓自然法理论。这种理论的主要论点之一是人们利用理性所发现的"自然法"观念。"自然法"观念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和专制主义的思想武器。封建制度被宣告为同自然和理性的要求不相容的;资产阶级社会关系被认为是理性的和"自然的",是从人的自然本性产生的,是同人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自由、私有财产、人身不受侵犯等等相适应的。
按照这个在十七世纪至十八世纪是进步的、然而本质上却是违反历史的概念,霍尔巴赫把法律分成"自然法"和"公民法"两类,认为前者是永恒不变的,后者是"自然法"在一定时间条件下的应用。
(5) 这里霍尔巴赫大概是同法国古典空想社会主义先驱梅叶和摩莱里论战。这两位先驱提出,为了消灭社会不平等必须废除私有财产的主张,这在当时虽然是空想,但在历史上却具有进步意义。霍尔巴赫在写作《自然政治论》时期,已有条件熟悉他们的主张。因为摩莱里的主要著作《自然法典》是1775年出版的,梅叶的名著《遗书》的摘要本是伏尔泰在1762年出版的。另外,霍尔巴赫看过《遗书》手抄本也完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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