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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国际规则与履行义务:中国林业进军国际市场的必由之路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参与制定国际规则1.完善世贸规则研究以应对国际市场挑战林业国际化要求公开国内政策,增加透明度,便于外商投资开发森林和发展林产品贸易。中国林业进入国际市场,需要进一步了解世贸等国际规则,急需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应对各种挑战。

制定国际规则与履行义务:中国林业进军国际市场的必由之路

为了顺应国际潮流,应对国际挑战,增加国际话语权,就要加强林业相关国际规则的研究,参加国际重大活动,参与各种国际规则制定,以此促进我国现代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参与制定国际规则

1.完善世贸规则研究以应对国际市场挑战

林业国际化要求公开国内政策,增加透明度,便于外商投资开发森林和发展林产品贸易。中国林业进入国际市场,需要进一步了解世贸等国际规则,急需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应对各种挑战。第一是加快林业企业改制步伐,第二是完善林业企业社会保障体系,第三是完善包括银行资本市场在内的金融体系,第四是加快行政部门转变职能,第五是加强林业法制建设。我国林业市场化程度较低,WTO 规则复杂,需要从关税、资本市场、投资环境法律规范等方面深化研究,以市场准入规则为指导,加强与WTO 原则的衔接,形成可操作的林业行业政策法规体系。

要重视国外木材流通市场管理和服务体系的研究,尤其要加强对国外的木材信息网络、销售网络、竞争战略、营销决策、收购政策、兼并政策以及全球化木材流通机制的研究,建立现代化木材经营机制和管理办法。要研究林业如何适应世贸规则,保护林业,发展林业。WTO 规则是一项复杂的贸易规范体系,充分利用可以大大提高我国贸易的主动地位,特别是在条款的利用方面,如林产品进出口贸易、技术设备的引进、新兴工业的保护、国际贸易争端的处理等。

2.参与制定相关国际规则

林业可持续发展需要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21 世纪议程》要求各国制订国家林业行动计划。为帮助各国有效制订国家林业行动计划,政府间森林问题工作组提出了一个基本原则:保障国家主权和国家领导,与国家政策和国际承诺相一致,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相结合,促进合作关系和公众参与,兼顾整体利益和部门利益。

2002 年,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成立了国家林业计划基金,旨在用5 年时间促进60 余个成员的国家林业计划进程的制订和实施,加强林业知识的全球共享。在政府间森林问题工作组通过的、联合国森林论坛批准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许多国家已修订和制订了各自的国家林业计划。同时,各国都积极研究制订了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标准和指标,并作为评价国家森林状况及变化趋势的工具,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我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多边合作,参加国际森林问题多边磋商以及亚太经合组织林产品贸易自由化谈判,坚持立场,参与全球林业游戏规则制定,积极推进有关国际公约的制定、谈判与实施,及时做到中国与国际林业的接轨。要充分利用“绿箱”政策,有效利用结构调整支持、环境计划支持、地区援助等手段,加强林业能力建设,提高我国林业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的根本权益。

3.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林业标准指标体系

要重视林产品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完善和实施,扩大出口创汇能力。当今国际贸易关税壁垒大大减少,但非关税壁垒却呈上升趋势,有的国家采取各种办法限制外来商品进入,产品容易受到进口国的种种限制,给扩大出口造成障碍。近年来,我国家具等林产品的出口就受到各种阻挠而产生贸易摩擦。为了应对市场经济要求和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必须加快实施林业标准战略,完善林产品贸易相关政策,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林业产品和技术进入国际市场,不断扩大我国林业的国际影响。要紧紧围绕林业生态、产业和文化三大体系建设的工作重点,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特点,研究和制定既符合WTO 规则、又能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并有利于促进林业发展的林业标准和技术规程,建立和完善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辅的林业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逐步提高我国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不断提高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

(二)积权履行国际义务

不论是由林业牵头执行的《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等,还是参与执行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有关国际文件、双边协定等,我国都把其要点引入相关法律和政策之中,并认真履行义务,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1.认清履约的新形势和必要性(www.xing528.com)

10 多年来,国际社会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21 世纪议程》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的基础上,先后成立了政府间森林问题工作组、政府间森林问题论坛和联合国森林论坛,开展世界范围内的官方磋商,力争在国际森林问题上有所突破,以实现全球性的森林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全球众多国家参加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的国际进程和森林认证工作也在蓬勃发展,都在不同程度地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各个国家的林业部门。近年来,全球范围内开展的林业政策、计划和管理机构的调整,不仅体现出外部的政治经济倾向,也反映了林业部门内部的变革。我国入世面临着“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的严峻局面。20 世纪末,一些亚太经合组织的发达成员为了更多地占领国际市场,就提出要超前于WTO 实施贸易投资自由化,林产品是优先讨论的9 种商品之一。我国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贸易投资自由化谈判,并于2001 年12 月11 日正式成为WTO 成员方,表明了我国积极参与区域和世界经济合作的立场。按照WTO 协议,我国林产品在2020 年前将完全进入全球市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和社会对林业空前重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林业可持续的要求越来越高,林业已成为我国生态、产业和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林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传统林业正在淡化,现代林业已经显现。入世的我国将由局部性的对外开放,转变为全方位的对外开放;由以政策主导下的试点性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的可预见开放;由单方面为主的自我开放,转变为与WTO 成员之间的相互开放。这不仅给林业的对外开放工作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国内外的新形势要求我国林业必须转变思路,解放生产力,更广泛地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更大限度地开放国内市场,满足新时期人类对林业的多种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2.履行WTO 规则和林业相关协定

WTO 强调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并允许为保护环境、人和动植物安全采取规则以外的措施。在WTO 认可的20 个国际协定中,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京都议定书》《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和指标》和《林产品加工技术、工艺、质量与环保标准》4 个与林业直接相关。对这些协定和措施的执行,有助于我国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重点工程在符合WTO 规则的基础上顺利实施。同时,WTO 强调公平竞争,必将引入更多的民营机制,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

3.通过履行国际公约树立良好国际形象

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而且森林资源分布不均、质量不高,还面临着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水资源短缺、物种减少等突出的生态问题和频繁的水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的任务都非常繁重。但是,我国政府一向高度重视环境与发展的协调问题,重视林业建设,把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改善环境作为一件大事,从政策上、经济上、法律上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迄今,我国参与缔结或加入了40 多项重要的国际环境条约,除了把这些公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落到实处外,还根据国内情况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国际环境法规转化为适用的国内法加以实施。目前,我国已全部通过批准涉及森林问题的国际公约有《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和《世界遗产公约》等,还加入了《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同时积极回应《21 世纪议程》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承担起了一个大国的责任和义务。应该指出的是,美国还没有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澳大利亚也还没有批准《京都议定书》。

4.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进程

(1)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进程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世界各国都在自发地参与森林可持续经营国际进程的同时,积极对本国森林经营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有关国际组织召开了一系列国际会议对森林保护与可持续经营问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一系列的标准与指标体系框架。到目前为止,全球共有9 大进程同时运作,150 多个国家正式参与。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森林保护与可持续经营问题,并积极参与国际上与我国森林状况有关的活动。我国主要是蒙特利尔进程和国际热带木材组织进程的成员国,也参与了干旱亚洲进程的相关活动。目前,我国充分吸纳了国际上有关标准与指标体系的合理成分,并与国际标准和指标体系接轨,于2001 年颁布了我国森林保护和可持续经营标准和指标体系框架,并继续研究在区域水平和经营单位水平上的标准与指标体系。

(2)森林执法与管理进程

我国政府积极开展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相继参加了亚洲和欧洲及东北亚森林执法与管理等相关国际进程和会议,协助木材生产国控制非法采伐。2000 年,中俄两国总理签署了合作开发和可持续经营俄罗斯远东地区森林资源的政府间协定;2001 年,国家林业局参与了亚洲加强森林执法管理非正式部长级会议,共同发表了“采取紧急措施—制止林业违法和林业犯罪,特别是非法采伐,以及与之相关的非法贸易、腐败和对法律规定的消极影响”的声明;2002 年和2008 年,国家林业局分别与印度尼西亚和美国相关政府部门签署了关于非法采伐的谅解备忘录,承诺制止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2005 年,中欧在北京达成《中欧峰会联合宣言》,双方同意“共同合作打击亚洲地区的非法采伐问题”;2005 年,中俄领导人在北京会晤中一致同意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加大对非法采伐木材和贸易的打击力度;2007年9 月19—20 日,我国与欧盟等联合在北京召开了森林执法和管理国际会议。对于木材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我国政府反对态度坚决、打击立场强硬、遏制措施严厉,通过制定法律及完善进口管理法规,成立机构加强执法,完善木材监督管理体系,从而在木材供给、产品加工和居民消费链上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综合措施,来预防和制止这类事情的发生。同时,还与周边国家建立了一些联动机制,共同打击木材非法走私行为。所有这些政府间合作及行动,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坚决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维护国际木材贸易秩序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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