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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细化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根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支持政策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对重点领域的专项资金使用,分别拟定支持政策意见,明确相关领域具体支持对象、支持重点、支持条件、支持标准、支持方式等有关内容。

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细化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根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财预〔2019〕1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虹桥商务区、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内符合区域功能定位、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和开发建设要求的相关项目,按照“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对已享受其他市级或者区级财政扶持政策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确保政策不重叠。

第三条 部门职责

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负责指导、协调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等重大政策平衡;闵行区、长宁区、青浦区、嘉定区等四个区政府(以下简称“四个区政府”)分别负责落实区级财政预算资金;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制定统一的产业与招商政策,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按照形成“一主项、多辅点”领域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意见,制定错位发展的产业布局导向,研究提出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和绩效评价,负责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重点聚焦促进产业集聚、功能营造和人才吸引的商务、交通项目:

(一)促进产业集聚,提高商贸能级和竞争力

支持国际贸易文化创意航空服务、信息服务、新型金融服务等领域的重大项目,促进商务区高端商务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引进企业总部、特色会展资源,做大做强商务、贸易、会展功能;支持“会商旅文体”示范区建设,支持社会投资教育培训、健康医疗等领域的重大项目,促进商务区产城融合。

(二)提升服务功能,完善商务环境建设

1.优化商务环境

支持虹桥商务区重点公共区域的高品质环境营造,支持打造贸易展示功能性平台。建设长三角企业服务和重点项目对接服务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平台项目建设。

2.推进低碳实践区和绿色生态示范城建设

支持绿色建筑、绿色能源、绿色照明、绿色交通、生态环境保护、区域集中供能、低碳节能和绿色环保输变电等项目,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3.推进智慧虹桥建设

支持社会化投资智慧城市建设运营类项目,包括:支持智慧政务管理、智慧社区、智慧园区和智慧商贸建设,促进智慧新城示范;支持智慧建筑、智慧交通、智慧会展、智慧能源,提升商务区功能品质。

(三)集聚创新创业人才,打造国际化人才高地

支持培育和引进急需人才,强化政策激励;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完善配套政策和服务;支持人才评价体系建设,推进人才制度创新。

(四)其他支持项目

支持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与虹桥商务区发展相关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府补贴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只采取一种方式。

对专项资金支持的跨区项目,按《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原则,一事一议协商确定各区分担比例。

第六条 支持政策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对重点领域的专项资金使用,分别拟定支持政策意见,明确相关领域具体支持对象、支持重点、支持条件、支持标准、支持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会计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其申报支持的项目功能和作用主要发生在虹桥商务区、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范围内。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指南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根据虹桥商务区、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发展目标,结合相关重点领域支持政策意见,在每年8月31日前研究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指南按照确定的重点领域分类编制,明确支持重点、支持标准、支持方式、申报资格、申报时间、申报流程、评审程序、评审标准、项目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相关政策以及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受理初审

四个区政府分别明确一家具体区属负责部门(单位)统一归口负责受理本区域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初审。各区负责部门(单位)对已受理项目,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

评估初审通过后的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由各区负责部门(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上报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设立统一窗口受理各区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库管理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负责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申报项目应先纳入项目库管理,实现项目全程跟踪管理和有关信息在政府相关部门间共享。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

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四个区政府等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统筹推进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检查等工作。

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分工和项目分类,设立相应重点领域专业工作组,具体负责相应重点领域的项目申报受理、项目评审、项目推进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

根据申报指南明确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委托中介机构通过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对各区报送的申报材料出具评审意见,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并征询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批复

对评审不通过的项目,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函告申报主体;对评审通过的,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分别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协议书

按照项目批复和相关政策,各区负责部门(单位)牵头与项目单位签订《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协议书》),明确项目内容、实施进度和扶持资金额度、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持内容、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验收、违约处理等内容。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统一制定《项目协议书》格式条款,并监督相关主体单位落实执行,协议书签订后需向虹桥商务区管委会报备。未经批准,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协议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调整

资金申请获得批复后,对资金使用主体、项目内容、主要用途有调整需求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各区负责部门(单位)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各区负责部门(单位)应将项目变更有关材料报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原程序重新进行报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项目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项目内容、项目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申报指南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www.xing528.com)

项目变化导致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评审工作小组限期收回专项资金超额支持部分。

项目协议书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各区负责部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协议书;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4.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5.申报指南明确需要查验的材料。

项目协议书已明确相关验收方式,按其规定执行。

各区负责部门(单位)作为项目验收负责部门,应按照全市项目验收管理要求,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并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评审意见并向评审工作小组报备。

第十八条 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区负责部门(单位)向评审小组提出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经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 形。

第十九条 项目计划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根据虹桥商务区及虹桥临空经济示范区五年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发展目标,加强项目储备,在每年8月31日前梳理形成下一年度项目计划,作为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参考。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优先纳入项目库,并可预先开展申报。

第二十条 项目跟踪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负责部门(单位)将申报主体提交的项目材料录入项目库,对已申报且评审的项目和已批复的项目,按照实施进度分类管理,根据项目的阶段及时更新状态,跟踪项目的进展。

各区负责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评审工作小组。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

根据专项资金批复,各区负责部门(单位)与项目单位签署《项目协议书》并向评审小组报备后,各区负责部门(单位)分别向本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各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分阶段拨付资金。四个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协议书》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资金预算

每年10月底前,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及分区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市对区财力结算,分别下达四个区财政局。四个区财政局分别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书面批复意见,按照市、区支持总额全额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预算执行中若需调整预算,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研究提出调整方案,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于10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三条 专项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项目单位获得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资金使用情况纳入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

专项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范畴的项目应当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资管理

专项资金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管责任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加强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项目执行实施方面的培训活动。

各区负责部门(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事中监管,推进项目实施等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虹桥商务区管委会。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各区负责部门(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

对接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不定期地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建立虹桥商务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体系,对各区有关部门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结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逐步建立企业诚信数据库和专项资金数据库,创新和完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各区负责部门(单位)应对本区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并形成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总结报告,在每年2月底前报虹桥商务区管委会。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监督部门审计检查,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四个区政府,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抽查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作为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费用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专项资金项目评估考核、后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部门预算中申请列支。

区级相关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项目初审评估、事中监管、验收审计等相关费用,由区级财政解决。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个区政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

第三十一条 违规处理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于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配合进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监管和信息披露的项目,将暂缓拨付其专项资金。

对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并享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将限期收回本专项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相关单位违规行为将录入本市社会信用体 系。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限期收回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项目资格外,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实施期限

(一)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实施细则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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