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代理人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在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普遍,尤其是美国和英国。目前,英国的代理公司有200家左右,仅伦敦就有几十家。这些公司大的也不过二三十人,一般的几个人,小的仅有一个人。英国华特文学代理人公司(A.P.Watt&Company Ltd.),代理的作家除英国作者外,还有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印度等国的作者。在美国,文学代理人是法律肯定的职业。目前在纽约,各种文学代理人公司有300多家,而且还在不断增加。另外,荷兰、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在版权代理方面发展也很迅速。
我国的版权代理机构出现较晚。20世纪30年代的上海在电影和戏剧领域曾有许多经纪人在活动,但是没有有关文学或出版方面的版权代理人的记载。按照今天的分类习惯,那时的经纪人所从事的主要是邻接权代理,他们代理的是演艺人士的表演权。中国正式的版权代理机构活动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80年代初,中国台湾出现了从事专业版权代理的公司——大苹果公司;1998年,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在北京设立;另外在上海、辽宁、天津、山东、广东、湖北等1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了地方著作权代理公司,负责对内对外的著作权代理业务。
1988年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是首家非官方的版权代理活动机构。成立之初,它仅限于代理内地同港澳台地区间的版权贸易。1988—1991年间,该公司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内地与港台之间版权交往中出现的版权问题,如收转稿酬、追讨稿酬、代理解决版权纠纷等。该公司引进过罗兰、琼瑶、三毛、席慕蓉、刘墉、梁羽生、古龙等港台作家作品2 000余种,向港台推荐内地作品3 000余种,在维护内地及港台作者权益,输出内地作品,扩大对港台文化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www.xing528.com)
随着1991年我国《著作权法》的实施,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面对市场需要和形势发展,对其业务范围作了调整。1993年以后,地方版权代理机构相继成立,陕西、辽宁、广西、上海、安徽等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设立了地方版权代理公司,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独家经营国内版权代理市场的局面被打破。我国经批准专门从事版权代理的机构有30多家,主要从事图书、期刊、音像、影视作品、数字化制品,以及网络传播、移动增值服务等领域涉及的版权事务,其中以图书版权代理公司居多。在近年来的图书版权引进的热潮中,一些民营工作室也参与其中,同时相当一批出版公司的国内版权联络人员也非常活跃。
然而,相对于全国500多家出版社、20多家电子音像出版社、9 000多家期刊社、2 000多家报社、数千家网站和其他版权相关产业而言,目前版权代理机构的规模显得力单势微,尚不足以构成出版产业链中的一环。我国30多家专业版权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总共不超过百余人,即使再加上文学艺术专业协会、一些文化公司和热衷于文化交流的人士,版权代理人队伍总共也就几百人而已。从理论上讲,相对于我国庞大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队伍而言,这几百人就显得太单薄了。同时,版权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图书版权中介,充其量不过是完成洽谈—签约—版税收转—合同跟踪落实这样的单一流程,业务附加值较小,可以说还处于版权代理的初级阶段。因此,大多数的中国版权代理机构仅仅是在境内外出版社之间扮演一个联系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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