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版权卖绝之外,其他形式的版权转让贸易应受权项、地域、期限的限制,一般通过合同约定来实现,法律应予以保护。许多国家在版权法中对版权转让贸易还规定了其他限制措施,具体为:
1.对未来作品转让的限制有些国家规定,禁止将来作品著作权的转让,如俄罗斯《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将来可能创作的作品或说是签订合同时尚不为人所知的作品,其使用权不能成为转让合同的标的物。更多的国家允许对未来作品的转让,如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等。但这些国家在作上述规定的同时,又进一步加以限制,主要是禁止全部转让未来的作品。全部转让未来作品是指将某一作者在未来可能创作出的一切作品之著作权全部地转让。禁止全部转让未来作品的典型的国家有法国、意大利。其原因在于:作者转让他的现有权利,在一般合同法看来是能够的,但当合同标的物为未来作品时,问题就暴露了,即作者不公平地受到合同的约束。关于对未来作品著作权转让的问题,我国的《著作权法》没有涉及。
2.对版权转让形式的限制版权转让贸易必须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这是共同的规定,我国也不例外。
3.对版权转让贸易必须登记的限制有些国家规定版权转让贸易必须登记,否则受让的版权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以日本为典型,其《著作权法》77条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必须在文化厅著作权登记簿上登记,否则对第三方无效。版权作为一种无形的权利,其权利归属的确定,许多情况下不同于普通的财产物权。正基于此,法律在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同时,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作者。这是版权的一般原则,也就是权利状态的一般公式原则。而在涉及版权转让的情况下,加之作品使用的复杂性等,确权住往会出现很多困难。这就为版权登记制度作为公示方式提出了要求。(www.xing528.com)
4.对期限的限制加拿大《版权法》规定:自作者去世50年期满后,任何版权权利的转让均无效。同时又规定,从版权转让后的第35年起,在特定情况下,作者或继承人可以终止版权转让合同。巴基斯坦《版权法》也禁止作者在取得版权的10年内转让版权。此外,西班牙对版权转让贸易作了3项限制:版权受让人的权利,在作者死亡后25年时终止,余下45年期限内的版权归作者的法定继承人;作者有权在文集中发表版权已经转让的作品;版权受让人支付报酬后3年内未出版该作品,则该作品的版权回归作者。
5.对版式设计的限制版式设计具有专有权。修改后的中国《著作权法》增加了对版式设计的版权保护条文。这在第35条专门列出:“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这在版权贸易中是版权所有者的一个权利资本,一般在合同中将作为重要的一条明确权利。相比之下,英国对这个权利的保护期是20年。这在《伯尔尼公约》中的第2条第7款也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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