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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转让存在分歧,但国际条约允许转让,中国法律也规定合同可转让

时间:2023-05-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理论界对于版权转让贸易的争议,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不同的主张。从立法实践来看,有关的国际条约是允许版权转让的,如前面介绍的几个主要的版权国际条约都是承认版权转让的。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也规定著作权也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转让。第三种是持否定立场,即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不能转让,而只能许可他人使用。但是,我们应看到,同时也有禁止版权转让贸易国家的存在。

版权转让存在分歧,但国际条约允许转让,中国法律也规定合同可转让

理论界对于版权转让贸易的争议,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不同的主张。否定说认为,版权是一个整体,版权所包含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是一个整体的两个方面。虽然其属性不同,但在权利行使中,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冲突难以协调。同时,在版权转让贸易中,受让人往往是势力雄厚的出版商、广播影视业者,而转让者多是一介书生,两者力量悬殊,尤其是初出茅庐的作者,更是有求于出版者。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转让合同条款常有损于作者。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不允许转让经济权利,还可以简化报酬标准。如果同时规定转让和许可使用两种制度,国家就要制定两种行为的付酬标准,使问题复杂化。实际上,否定说沿袭了版权结构的一元论。该理论主张版权是一种完整、合成性的权利。版权作为一个整体,用来保护作者智力成果的精神权利以及作者的经济利益,因此,它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相互包含、不可分离。把版权视作一个整体,不能同时既可以转让又不可以转让(即精神权利不可以转让,经济权利可以转让),既受时间限制又不受时间限制(经济权利受时间限制,精神权利不受时间限制)。

与之相反,肯定说认为,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是相互独立的,可分别行使,这就是所谓的二元论观点。根据这一理论,版权中存在两种完全分开的版权属性或功能。精神权利从本质上看是永恒的,不可转让和不可剥夺的,而经济权利则是有期限的、可转让的和可放弃的。

从立法实践来看,有关的国际条约是允许版权转让的,如前面介绍的几个主要的版权国际条约都是承认版权转让的。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关于版权转让贸易的规定,大体有三种立法态度:第一种态度是未置可否,如《俄罗斯联邦著作权与邻接权法》中就没有关于著作权转让的规定,而整个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不允许或禁止著作权转让”的字眼。也就是说,俄罗斯对著作权的转让是既没有给予肯定也没有明确否定。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前也采取与此相同的做法。第二种态度是明确规定著作权可以转让,如法国1992年《著作权法》第L131-4条规定:作者之作品权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又如日本《著作权法》第61条规定:可以将著作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英美法系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属于这种立法例。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也规定著作权也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转让。第三种是持否定立场,即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不能转让,而只能许可他人使用。如德国版权法》第29条规定:版权可在执行遗嘱或在遗产分配中向继承人转让,除此之外,不得转让。(www.xing528.com)

综上所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以及国际条约是允许版权转让贸易的。但是,我们应看到,同时也有禁止版权转让贸易国家的存在。我们在向这些国家进行版权输出时,与他们只能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而不能签订版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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