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各国国内版权法和所参加的国际条约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条款甚至还发生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各国国内版权法和国际条约的冲突对于各国国内版权法和国际条约的冲突,问题的实质是各国国内版权法和版权国际条约两者谁的效力大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版权国际公约不仅构成各国国内版权法的内容,而且高于各国原有的国内版权法。当然,各国加入版权国际公约时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各国版权法之间的冲突各国著作权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著作权保护对象。在主体上,一些国家作者仅为自然人,有一些国家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客体上,各国关于著作权客体范围的规定不一致,对于各类著作权客体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也不一致。
(2)著作权的保护内容。经济权和精神权利的规定不一致,如追续权有的国家承认,而有的国家不承认;作为精神权利的更改权仅为部分国家保护,许多国家将此项权利排除在外。
(3)保护期限上的差异。对文学、艺术作品,多数国家规定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上50年,也有一些国家规定作者终生加上25年、60年、70年甚至80年不等,而且在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日上,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对著作权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目前有四种不同的主张:
(1)适用作品来源国法,即适用作品产生国家的著作权法律,但该原则不为国际公约所采纳,目前难以施行。(www.xing528.com)
(2)适用作品保护国法,即适用被请求对某国作品给予域外保护的国家的法律。国际公约倾向于这一原则,但不适宜解决与作者身份、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与国籍较为密切的问题。
(3)兼用作品来源国法和作品保护国法,即对权利的产生和存续问题适用作品来源国法,而对于权利的行使问题则适用作品的保护国法。这种法律适用原则已为《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立法及实践采纳。
(4)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这种主张受到了批评,因为涉外著作权关系具有很强的公法性质,个人无权选择有关的法律来解决著作权的法律冲突。
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采取多元主义的法律适用原则,具体为:对有关著作权实质内容方面的问题,多适用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若有关的国际条约规定了最低限度的保护要求,而被请求保护国法律低于其所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对著作权的某些内容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作品最初发表地国家的法律。
3.国际公约之间的冲突在实践中,还存在有关著作权的国际条约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有的国家既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又是《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而这两个公约在许多方面的规定是不同的。对此,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适用《伯尔尼公约》。
在我国关于版权贸易的法律冲突还包括大陆版权法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版权法的法律冲突问题,但是囿于篇幅所限,在这里就不作介绍了,但在版权贸易的实践中,这些问题是需要重视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