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简称《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日内瓦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等。这里主要介绍一下与版权贸易联系密切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TRIPS协议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WCT和WPPT条约。
1.《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在瑞士的伯尔尼签订,是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国际公约。到2008年1月14日为止,已有164个成员国,我国于1992年10月参加该公约。
《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是:
(1)基本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即所有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或在某一成员国首先发表的作品,在其他任何成员国内部享有该国法律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同等的保护;二是自动保护原则,即享受国民待遇的作者,在成员国获得的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三是独立保护原则,即成员国按照本国著作权法保护其他成员国的作品,而不论该作品在其本国是否受到保护,受到何种保护。
(2)最低保护原则。各成员国给予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不少于公约规定的标准。具体规定有:
①受保护的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保护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一切作品,而不论其表现形式或表现方法如何。
②保护权利的内容。《伯尔尼公约》规定的财产权利包括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广播权、公开表演权、摄制电影权等;人身权利包括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以及禁止歪曲、篡改或者损害作品的权利。
③保护期限。人身权利的保护期在作者死亡后仍然有效,至少到其财产权利保护期届满为止。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一般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50年,电影作品为作品向公众提供起50年,实用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作品完成起25年。
(3)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为了使发展中国家在不过分增加其经济负担的情况下获得对外国作品的合法使用,《伯尔尼公约》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即翻译权强制许可和复制权强制许可。但是《伯尔尼公约》在规定强制许可时,附加了许多限制条件,使这项制度基本上属于名义上的,并无太大实效。
2.《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52年9月在瑞士日内瓦缔结。到2003年为止,已有99个成员国,我国于1992年10月加入该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内容为《伯尔尼公约》所覆盖,且保护水平略低于《伯尔尼公约》。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国民待遇原则。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可依据本国法律,将该国有惯常住所的任何人视为本国国民,但是否给予国民待遇,该缔约国有选择的权利。
(2)权利的主体与客体。该公约规定,著作权主体为“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人”,而《伯尔尼公约》限定为作者。该公约客体的范围较为笼统,未像《伯尔尼公约》那样详细列出受保护的作品种类。
(3)权利内容与期限。该公约未明确保护作者的人身权,是否保护由各国立法决定;对财产权利,也未详细列举,只是笼统地说要“保护作者经济利益的基本权利”。此外,该公约规定的保护期较短,一般作品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25年,实用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不少于10年。
(4)非自动保护原则。根据该原则,如果成员国按照国内法要求履行备案、注册等手续作为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其他国家国民的作品的每一复制件均须注明著作权标记、著作权人的姓名、首次出版时间,且标示的方式及位置应足以引起注意。
3.TRIPS协议
TRIPS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英文缩写,它是各国在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体制内讨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所达成的协议。1993年12月15日获得正式通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范围内的一个分协定,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TRIPS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广泛地表达了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其中第二部分第一节第9~14条是关于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规定),同时包括了实体法和执法程序的内容,它将知识产权的对象都纳入了国际贸易法的体制之中。由于它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强制性附件,这迫使许多过去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兴趣的国家不得不接受它,否则他们就不能享受世贸组织带来的自由贸易的利益,尤其是减少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以及农产品和纺织品获准进入工业化国家的市场等方面的利益。正因为如此,TRIPS很有可能成为最具世界意义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它的主要内容有:(www.xing528.com)
(1)基本原则。TRIPS的基本原则是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2)TRIPS对著作权的保护。协议明确了本协议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要求缔约方必须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第1~21条及附件(即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的规定,但该公约第8条关于著作人身权的规定排除在外。协议规定了具体的保护事项:对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保护;对构成智力创作时编排的数据库作为文字汇编作品给予保护,而不论其是以机器阅读形式出现,还是以其他形式出现;对计算机软件和摄影作品规定了出租权。在保护期限方面,协议与《伯尔尼公约》一致,但特别规定,除摄影作品与实用美术作品外,对一切不以自然人的生命为基础计算保护期限的作品,有效期不应少于授权出版之年年末起50年,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授权出版的,保护期不应少于作品创作完成之年年末起50年。
(3)TRIPS对邻接权的保护。协议规定,缔约方对邻接权保护的义务,只限于协议规定本身。关于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权利,协议的规定与《罗马公约》相同;关于广播组织的权利,协议与《罗马公约》有所不同,它规定了禁止他人擅自录制其广播节目和复制此种录制品,以及转播或以原样传播其广播节目的权利,但未规定许可权,同时协议并无《罗马公约》关于传播或转播节目是在收门票的公共场所进行的限定。关于邻接权的保护期限,表演者、唱片制作者的权利不少于表演发生、录制发生或被广播之年年末起50年,广播组织的权利不少于自广播发生之年年末起20年。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
1996年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召开了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通过了关于版权和邻接权保护的新公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这两个条约的制订,主要是为了解决新技术,尤其是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使用作品所引起的版权和邻接权保护问题。它们充分弥补了《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不足,必将对版权和邻接权的国际保护产生重要的影响。
两公约目前均已生效。截至2003年8月4日,WCT已有41个成员国。截至2003年1月21日,WPPT已有42个成员国。我国于2007年加入这两个条约。
(1)WCT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该公约是《伯尔尼公约》下面的一个专门协议,不得与《伯尔尼公约》以外的条约有任何关联,也不得损害依其他任何条约产生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二,保护范围。条约第2条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但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和数学概念之类。条约第5条还明确要求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予以保护。
第三,权利内容。条约规定了发行权、出租权、传输权、技术保护权、权利管理信息权。
第四,保护期。该条约第9条专门将《伯尔尼公约》规定较短的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延长为50年。
第五,对版权人的限制。第10条规定,对权利的限制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2)WPPT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与其他公约的关系。该条约的任何内容不得减损缔约方依《罗马公约》已承担的义务,不得触动对版权人的保护,不得与其他条约有任何关联。
第二,国民待遇原则。该条约3、4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并且“国民”的含义适用《罗马公约》的规定。
第三,表演者的权利。表演者享有的精神权利,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和保护其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表演者享有的经济权利,包括对于未录制的表演的广播权和录制权,对已录制表演的复制权,对录制表演唱片的发行权、出租权、传播权和传播其表演获得一次性报酬的权利。传播权的规定有利于解决网络传输引起的邻接权问题。
第四,唱片制作者的权利。唱片制作者享有对唱片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唱片的权利和因广播和传播唱片而获得一次性报酬的权利。
第五,保护期。该条约17条规定,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的保护期至少应为50年。
第六,权利的获得条件。该公约规定,享有和行使本条约规定的权利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第七,对权利的限制。该条约16条规定,对权利的限制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保护者的权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